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

《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13年8月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綠道建設管理規定
  • 通過:2013年8月8日
  • 施行:自2013年10月1日起
  • 政府: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綠道規劃,第三章 綠道建設,第四章 綠道管理,第五章 綠道開發利用,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綠道規劃、建設和管理,發揮綠道的綜合功能和效益,保護生態環境,改善人居環境,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綠道,是指以綠化為特徵,沿著濱水地帶、山脊、林帶、風景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進入的線形綠色開敞空間和運動休閒慢行系統。
第三條 綠道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體現地方自然風貌和歷史人文特色。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道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保障其實施。
第五條 綠道屬公益性基礎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立項、建設、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宣傳推廣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綠道工作的正常開展。屬於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納入政府建設投資計畫。省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綠道建設予以扶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參與綠道建設。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省綠道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綠道管理部門,確定其工作機構和人員。綠道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綠道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道工作。
第七條 綠道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綠道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綠道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機制。

第二章 綠道規劃

第九條 綠道建設應當符合綠道規劃要求。編制綠道規劃應當以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願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體現提高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質量的總體要求,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綠道規劃包括全省綠道總體規劃和城市綠道總體規劃。
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綠道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全省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確定省立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明確綠道控制區劃定要求和各地級以上市省立綠道建設任務。
本規定所稱綠道控制區,是指為保障綠道的基本生態功能、營造良好的景觀環境、維護各項設施的正常運轉,沿綠道慢行道緣線外側一定範圍劃定並加以管制的空間,主要包括綠廊系統和為設定各類配套設施而應保護和控制的區域。
第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綠道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綠道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全省綠道總體規劃的要求,確定本行政區域綠道建設目標、空間布局和建設內容,劃定綠道控制區並提出控制要求,明確綠道分期建設任務,制定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綠道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全省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城市規劃甲級資質的單位編制,城市綠道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城市規劃乙級資質以上單位編制。
第十三條 綠道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准的綠道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告,並在政府網站上長期公布。
第十四條 經批准的綠道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不得減少綠道總長度和控制區總面積,不得影響區域生態結構、綠道連續性和服務功能,並按照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程式執行。
修改後的綠道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新區建設、舊城改造以及涉及綠道建設的城鄉建設項目,應當在編制規劃或者設計方案時,統籌安排綠道建設內容。

第三章 綠道建設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道規劃制定綠道建設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綠道建設應當利用和依託現有設施,或者與村莊整治、農林水利工程、環境治理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相結合,節約資源,避免對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造成破壞。
綠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的有關規定組織建設。
第十八條 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綠化保護帶和綠化隔離帶等綠色生態基底形成的綠廊系統;
(二)步行道、腳踏車道或者綜合慢行道形成的慢行系統;
(三)停車設施、綠道與其他交通系統的接駁設施等形成的交通銜接系統;
(四)管理設施、商業服務設施、遊憩設施、科普教育設施、安全保障設施、無障礙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等形成的服務設施系統;
(五)信息標識、指路標識、警示標識等形成的標識系統;
(六)與綠道相銜接、能夠滿足居民多種戶外活動需求的公共目的地。
第十九條 綠道原則上應當與公路、城市道路保持一定的隔離空間。為保持綠道連通,需借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的,應當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設定標識牌、減速帶,按照道路標準設定交通標誌線、交通信號燈,限制機動車車速。

第四章 綠道管理

第二十條 綠道實行屬地管理,可以採用政府監管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市、縣(區)綠道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做好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並在綠道投入使用前明確綠道管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 綠道管理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綠道管理維護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綠道進行管理維護,加強綠道安全管理,在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設定警示標識,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確保綠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綠道及其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通行與綠道工程建設和管理無關的機動車;
(二)亂丟垃圾、亂張貼等破壞綠道環境衛生及整體景觀的行為;
(三)亂搭亂建、占道經營、占道停車、堆放雜物、破壞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等影響綠道正常使用的行為;
(四)建設與綠道開發利用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五)破壞綠道控制區內的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
(六)從事對綠道環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各類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因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徵求綠道管理部門的意見。已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並恢復綠道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四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道檔案管理制度,對經批准的綠道規劃、施工建設和竣工驗收資料等進行整理歸檔,並報送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
第二十五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向公眾宣傳和推廣綠道。

第五章 綠道開發利用

第二十六條 綠道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生態優先、便民惠民原則,發揮綠道的環境改善、休閒旅遊和經濟帶動功能,引領綠色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十七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綠道開發利用總體目標,根據綠道周邊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資源,結合城市廣場、公園等公共空間體系和非機動交通系統建設,確定綠道功能定位,促進綠道使用功能的多樣性,提高綠道使用率。
第二十八條 鼓勵利用綠道開展體育健身、休閒旅遊、文化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綠道慢行系統和體育健身、科普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餐飲、購物、腳踏車租賃等商業服務設施可以實行市場化經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綠道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檢查結果。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愛護綠道及其配套設施的義務,對於破壞綠道及其配套設施、影響綠道及其配套設施使用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二條 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公眾意見反饋機制,並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對綠道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審批、公布綠道規劃的;
(二)未按照綠道規劃制定綠道建設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的。
第三十四條 綠道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和修改綠道規劃的;
(二)未按照經批准的綠道規劃組織建設的;
(三)未建立綠道管理維護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管理維護和安全巡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經批准的綠道規劃、施工建設和竣工驗收資料等進行整理歸檔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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