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旅業代辦電信業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旅業代辦電信業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Price Bureau on Issues Related to Travel Agency Charges for Telecom Services
  • 發布單:81903
  • 發布文號:粵價[2001]79號
  • 發布日期:2001-04-19
【發布單位】81903
【發布文號】粵價[2001]79號
【發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2001-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物價局關於旅業代辦電信業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粵價〔2001〕79號)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
根據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以及電信資費結構性調整的實際情況,為規範我省賓館、飯店、招待所代辦電信業務收費行為,維護企業和用戶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賓館、飯店、招待所在安裝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的電信計費設備的前提下,住(租)客撥打本地網市縣行政區間、營業區間、營業區內的電話、傳呼台、行動電話以及長途電話,通話費由住(租)客負擔;住(租)客上網的通信費由住(租)客負擔;住(租)客撥打電話聲訊台的信息服務資費由住(租)客負擔。凡沒有安裝計費設施的,不得向住(租)客收取上述費用。
二、規範代辦電信服務費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代辦電信(除代辦傳真服務外)服務費統一採用定比法計費,取消定額法計費方式。代辦電信服務除按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向使用者收取電信資費外,還可按實收資費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務費,其中五、四星級賓館(飯店)為15%,三星級為13%,二、一星級為10%,沒有評定星級的賓館、飯店、招待所一律按7%計收代辦電信服務費。個別沒有評定星級,但設備與服務檔次較高的賓館(飯店),報同級物價主管部門批准後,可按相當星級(原則上應低靠一個星級)賓館的標準計收電信服務費。
三、賓館(飯店、招待所)長包房的代辦電信服務費由供需雙方在不超過散客標準的範圍內協商議定。客戶擁有使用權的直撥電話,凡由用戶直接向電信企業繳交電信資費的,不必繳交電信服務費。
四、調整代辦傳真服務費收費標準。代客戶辦理傳真服務除收取實際通話資費外,可按收、發傳真(以每張A4紙計)頁數收取服務費,其中五、四星級賓館(飯店)每張5元,三星級每張4元,二、一星級每張3元,沒有評定星級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每張2元。
五、賓館、飯店、招待所要做好代辦電信業務服務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在客房內要有明顯標示,讓每一住(租)客清楚地了解收費規定。收費時必須向住(租)客提供收費發票和計費帳單。對違反上述規定引起住(租)客投訴的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六、各收費單位應到同級物價局申領《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
上述規定自2001年6月1日零時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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