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務新聞發布管理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務新聞發布管理的通知》是廣東省政府發布的檔案,(粵府辦(1996)19號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政務新聞發布管理,維護省人民政府政務新聞發布的嚴肅性和規範性,及時、準確地宣傳省政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重大政策、法令以及決定事項,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建立省政府工作情況通報會制度 省政府將根據各個時期中心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地舉辦工作情況通報會,及時向新聞界通報全省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重要情況和省政府貫徹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法令的情況,以及人民民眾關心的重大問題。 省政府工作情況通報會由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領導主持;具體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辦[1996]19號
【發布日期】1996-03-05
【生效日期】1996-03-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務新聞發布管理的通知
(粵府辦(1996)19號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政務新聞發布管理,維護省人民政府政務新聞發布的嚴肅性和規範性,及時、準確地宣傳省政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重大政策、法令以及決定事項,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政府工作情況通報會制度
省政府將根據各個時期中心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地舉辦工作情況通報會,及時向新聞界通報全省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重要情況和省政府貫徹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法令的情況,以及人民民眾關心的重大問題。
省政府工作情況通報會由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領導主持;具體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
二、完善政務新聞審批程式
(一)對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的檔案以及省政府領導的講話,需要全文或摘要見報(廣播),或需以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座談會等方式對外公布的,須經省政府辦公廳同意,並統一與有關新聞單位聯繫。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政府辦公廳同意,不得擅自通知新聞單位刊載或廣播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檔案以及未經審定的省政府領導講話。
(二)全省市長會議、省政府成員會議以及全省性業務會議(含電話會議)的新聞報導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組織。省政府常務會議和省政府工作會議原則上不作新聞報導,確需向新聞界公布的內容和事項,由省政府辦公廳通知有關新聞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安排非邀請範圍內的新聞記者參加上述會議,不得擅自將會議內容提供見報或廣播。
(三)經批准參加會議的新聞記者應遵守新聞紀律,服從現場管理;按會議確定的報導口徑、範圍(新聞通稿)組織報導。
三、規範境內外新聞記者採訪省政府領導的審批程式
(一)境內外新聞記者採訪省政府領導的聯繫、協調、安排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其中境外新聞記者入境採訪,按有關規定歸口省外辦、省委外宣辦、省對台辦把關,提出意見送省政府辦公廳協調、安排。
(二)省政府領導原則上不接受電話採訪。有關部門接到境內外新聞記者要求採訪省政府領導的電話,應將電話轉由省政府辦公廳處理。
(三)省政府領導出席的內事活動,需安排新聞記者隨行採訪報導的,由省政府辦公廳組織安排。有關隨行記者人數、現場拍攝管理等問題,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繼續貫徹執行中辦發〔1986〕2號檔案,認真做好新聞採訪工作的通知》(粵函字〔1991〕63號)的要求辦理。新聞通稿或《南方日報》的新聞稿由省政府辦公廳把關後送省政府有關領導審核。如遇特殊情況,可先行送有關領導審核後發表,但擬稿單位或新聞單位應將新聞稿及領導審核意見送省政府辦公廳備案。
省政府領導外事活動的新聞報導仍按現行辦法,即由外事部門或主辦單位通知新聞單位按規定安排見報。
四、政務新聞發布管理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由省政府辦公廳信息技術處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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