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

2006年12月2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6〕7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依法規範農民工勞動管理、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8部分3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6〕70號
  • 印發時間:2006年12月28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6年12月2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實施意見
陝政發〔2006〕70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湧現出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為城市繁榮、農村發展和國家現代化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為保障其合法權益和改善就業環境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農民工在工資收入、社會保障、安全生產、就業培訓、子女上學、生活居住等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解決好農民工問題是統籌城鄉發展、解決“三農”問題的迫切需要,也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持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對推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從我省省情出發,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著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制和制度,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促進全省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消除對農民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使他們和城市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強化服務,完善管理。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和改善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發揮企業、社區和中介組織的作用,為農民工生活與勞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
——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實行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與就地轉移相結合。在積極引導農民進城務工的同時,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就業。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輸出地和輸入地要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保護農民工權益、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流動的辦法,有針對性地解決農民工面臨的各種問題。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抓緊解決農民工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逐步研究解決深層次的長遠問題,建立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長效機制。
二、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三)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規範用人單位支付行為。用人單位要嚴格貫徹執行《陝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契約約定執行。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在使用農民工集中的建設等領域普遍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勞動保障、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出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在建設工程開工前,由建設項目審批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建築工程契約價款的一定比例向施工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交納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工資保證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准開工報告。
繼續做好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在進一步清理社會項目工資拖欠的同時,重點做好政府建設項目清欠工作,並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要強制其在開戶銀行預存一定數額的工資保證金。對惡意拖欠的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向農民工加付50%以上1倍以下的賠償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勞動保障部門重點對建築、工礦企業、餐飲服務業等使用農民工較多的行業企業實行工資支付監控,並會同建設、公安、工商等部門每年春節前組織開展全省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用人單位要建立員工工資台賬,定期公布工資發放情況。
(四)合理確定和逐步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嚴格執行《陝西省最低工資規定》,落實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推行《陝西省企業工資指導線制度試行辦法》,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農民工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工時制度和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
三、依法規範農民工勞動管理
(五)全面推行勞動契約制度。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契約,建立權責分明的勞動關係。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契約試用期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實行勞動契約備案制度,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個體工商戶到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實施建立勞動契約制度計畫,從現在起兩年內實現全省所有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全省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協調用人單位與工會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集體契約,並對集體契約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省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制定適合不同行業特點的勞動契約範本,在全省範圍內推行。定期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契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契約管理台賬,完善相應規章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六)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用人單位要履行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裝備,對招收的農民工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教育,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期的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對確診患職業病的農民工,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嚴格執行就業準入制度。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從事特種作業的農民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對從事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築施工等高危行業作業的農民工,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全省各級安全監管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勞動保護的監管監察職責,實行日常檢查和專項監察相結合,依法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七)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我省的有關規定,依法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範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嚴厲打擊非法介紹和使用童工行為。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四、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八)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加快建立城鄉統一、公平競爭的勞動力市場,積極探索建立城鄉統籌的就業制度,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不得以解決城鎮勞動力就業為由清退和排斥農民工。積極開展城鄉統籌就業試點工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廣。
(九)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工作。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任務。建立健全縣鄉(鎮)公共就業服務網路,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服務。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開放,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依託政府駐外辦事處、駐外勞務管理機構加強輸出地和輸入地之間的協作,與經濟發達地區和周邊勞動力需求量大的省區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提高轉移就業的組織化程度,並積極做好維護我省外出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工作。推行培訓、就業、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鼓勵發展各類就業服務組織。進一步完善就業服務政策,落實農民工職業培訓、技能鑑定和職業介紹補貼。加強就業服務市場監管,依法規範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民工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切實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大力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能力和外出適應能力。以農村新生勞動力、農村富餘勞動力和已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為主要對象,開展相應的勞動預備制、勞務輸出和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不斷提高培訓質量,突出培訓特色,促進培訓向“市場化、專業化、品牌化、標準化”方向發展。突出抓好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農村職業教育、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扶貧培訓等四大培訓項目。進一步做好農民工職業技能鑑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工作。
(十一)落實農民工培訓責任。完善並認真落實全省農民工培訓規劃。全省各級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能,加強協調與配合。認真落實對農民工職業培訓的扶持政策,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農民工培訓投入機制。進一步加大政府對農民工培訓的財政支持力度,落實農民工培訓的地方配套資金,並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整合培訓資源,加強對農民工培訓的考核,確保培訓工作正常開展。強化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於政府組織的培訓。
(十二)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積極組織農村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在農村的招生規模。加強縣級職業教育中心、技工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和農民文化技術學校建設。有條件的普通中學可開設職業教育課程。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師資、教材和實訓基地建設。圍繞關中先進制造業、陝北能源化工業、陝南現代中藥材、渭北綠色果業基地建設的人才需要,建設實訓基地,培訓實用型人才。
五、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三)抓緊建立符合農民工就業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農民工最緊迫的社會保障需求,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逐步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結合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的特點,抓緊研究制訂農民工社會保險關係和待遇轉移接續的有效辦法,使農民工在流動就業中的社會保障權益不受損害。兼顧農民工工資收入偏低的實際情況,實行低標準進入、漸進式過渡,調動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
(十四)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面。認真落實《工傷保險條例》,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積極實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平安計畫”。利用三年左右時間,將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築、礦山等高風險企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積極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勞動保障、安全監管和建設部門要密切合作,制定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要將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作為用人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條件,用人單位沒有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五)切實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用人單位繳費”的原則,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建立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農民工不建立個人賬戶,只設立統籌基金,醫療保險基金按照現收現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切實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範勞動契約,長期穩定就業的農民工,隨所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積極實施陝西省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工作方案,以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採掘業和服務業等行業為重點,從農民工占多數、勞動關係比較明確的行業進行突破,將這部分人群先納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覆蓋範圍。根據農民工特點,探索簡便靈活的管理方式,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後自願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服務。省勞動保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農民工參加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工作。
(十六)積極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後,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與現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我省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對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直接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六、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十七)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全省各級政府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要統籌考慮農民工對城市公共服務的需求,加快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高城市承載能力。對農民工實行以輸入地政府為主的屬地管理,對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農民工,創造條件使之逐步轉變為城市居民。
(十八)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輸入地政府要將隨父母進城的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並與所在地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享受同等政策,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對委託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輸出地政府要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
農民工子女入托享受當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十九)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輸入地要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和我省關於特定傳染病的預防和免費治療政策。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與本地兒童享受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免費接種政府提供的免疫規劃疫苗,以達到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的要求。
(二十)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輸出地和輸入地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建立以輸入地為主的管理服務機制。輸入地政府要把農民工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為農民工提供國家規定的計畫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藥具,保障面向農民工的各項計畫生育工作的正常進行。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畫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及時為農民工結算異地免費技術服務票據,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
(二十一)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範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集約利用土地。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各級政府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於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七、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二十二)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一定比例的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使他們通過直接或委託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
(二十三)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條件地解決長期在城市就業和居住農民工的戶籍問題。凡在城市經常居住地通過購買、贈予、繼承等合法途徑獲得產權,且達到一定標準住房的農民工,均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手續。具體準入條件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對農民工中的國家、省、市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和高級技工、技師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優先準予落戶。辦理戶籍手續除收取規定的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二十四)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農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對非法侵占或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糾正。農民工外出務工期間,對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託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工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應歸農民工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二十五)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完善日常巡視檢查制度,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暢通農民工舉報投訴渠道,改進日常舉報投訴工作,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並及時調查處理,確保農民工的舉報投訴在法定時效內快速立案並及時結案,提高結案率。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要簡化程式、加快審理。對涉及勞動報酬、工傷待遇的要優先審理。對經濟確有困難的農民工,可以減、緩、免繳仲裁費用。
(二十六)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全省各級司法機關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確保農民工就近、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要簡化程式,快速辦理;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法律援助的,不再審查經濟困難條件。司法行政機關及行業協會要積極引導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對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實際安排一定的農民工法律援助資金。鼓勵社會各界多渠道捐資支持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級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在大中城市及農民工相對集中的地區,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服務。切實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積極招募農民工法律援助志願者,開展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各項法律援助工作。
(二十七)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充分發揮工會自身優勢,協助各級黨委、政府解決好涉及農民工權益最現實、最直接、最緊迫的問題。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領域,推進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行業和企業的工會組建工作,最廣泛地把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來,引導農民工參與本單位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農民工的民主政治權利。全省各級工會要督促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契約、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完善民眾性勞動保護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民眾性安全監督網路。各類工會文化陣地要為農民工提供培訓、學習和娛樂服務。
八、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二十八)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全省各級政府要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吸納更多的農村富餘勞動力。落實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縣域經濟。重點支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扶持龍頭企業,促進產業化經營,延長產業鏈。在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主動承接國家向西部的產業轉移,為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九)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各級政府要以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為指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電網改造、公路、沼氣、信息網路等項目建設,下大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加強資金管理,有效整合資源,形成合力。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要重視利用當地原材料和勞動力,注重建設中小型項目,增加農民就業機會,促進農民直接增收。
(三十)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切實做好小城鎮規劃和建設,引導鄉鎮企業向工業小區集中,吸引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小城鎮轉移。採取優惠政策,搞好服務,鼓勵、引導、支持外出務工農民回鄉創業。
九、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一)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解決好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全省各級政府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各級政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計畫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範圍。
(三十二)建立協調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領導機構。進一步建立完善各級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農民工工作。省級聯席會議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委宣傳部、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高級人民法院、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等部門和民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各項政策的落實。地方各級政府也要根據國務院5 號檔案精神,建立和完善工作機構,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做到機構、人員和經費三落實,為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級政府設立的駐外辦事處要加強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聯繫,搞好勞務協作,協助當地有關部門做好我省輸入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工作。
(三十三)全面提高農民工綜合素質。農民工的政治思想、道德觀念、科學文化和生產技能水平直接關係到產業素質、競爭力和現代化水平,必須把全面提高農民工綜合素質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工自覺接受就業和創業培訓,接受職業技術教育,提高科學技術文化水平,提高就業、創業能力。要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引導農民工增強法制觀念,依法維護自身權益。要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引導他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職業行為準則和社會公共道德。要搞好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培養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十四)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和城市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村民委員會要做好對外出務工農民的宣傳、發動、組織和服務工作,搞好務工前的引導性培訓。城市社區要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為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創造條件,增強農民工的社區意識,促進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五)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路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輸入地和輸出地要搞好農民工統計信息交流和工作銜接。
(三十六)營造關心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在全社會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開設農民工熱線,為農民工提供諮詢、信息和法律等各方面服務。各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於農民工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尤其要大力宣傳陝籍農民工吃苦耐勞、勇於拼搏的精神,宣傳他們在輸入地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宣傳他們不忘故土、返鄉創業的典型事跡,樹立陝西農民工的良好形象。加強對保障陝籍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全省各級政府要對優秀農民工給予表彰獎勵,總結、推廣各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站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局和戰略的高度,認真貫徹國家和我省關於農民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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