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高爾夫球場項目管理問題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高爾夫球場項目管理問題的通知》意在加強對高爾夫球場項目建設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對高爾夫球場項目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文號:粵府[1995]76號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5年8月29日
  • 項目:高爾夫球場建設
基本信息,詳細內如,

基本信息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近年來,我省各地為改善投資環境,批准了一批高爾夫球場建設項目。據調查統計,目前在建高爾夫球場44個,大部分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帶,半數集中在廣州、深圳兩市。
在審批、建設過程中,有的地方違反國家和省關於控制高爾夫球場建設的規定,濫批亂建;有的借建設高爾夫球場為名,變相進行房地產建設、經營,謀取不合理土地價差收入;
有的資金不落實,盲目上項目,占用大量土地;
有的地方上的項目過多,停工待建,造成土地、資金很大浪費。
因此,必須加強對高爾夫球場項目建設管理。

詳細內如

現通知如下:
一、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全省暫停對新上高爾夫球場的報建、審批。
與省級有同等審批許可權的市和經濟特區也同時停止審批這類項目。
二、今後省內高爾夫球場項目的規劃和全省總量、布局、用地平衡,由省統一管理,享有與省同等審批許可權的市和經濟特區,項目審批許可權維持不變,但總量和布局、土地使用要納入全省規劃管理。
高爾夫球場建設項目規劃由省計委負責,審批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計委會同省外經貿委審批,省外經貿委審批契約、章程,省國土廳審批徵用土地,省工商局負責企業登記、註冊。
三、今後高爾夫球場建設項目不得兼營房地產開發。
高爾夫球場用地及場內的建築物不準分割轉讓,未經批准不能改變用途。如違反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高爾夫球場建設必須要求落實資金,不得占用耕地。
項目經營企業進行工商註冊後兩年內注入投資不足50%的,吊銷營業執照,並負責所徵用土地的復耕及一切費用,待資金落實後,重新登記;如果超過3年資金仍然不落實的,取消該項目,收回土地。
五、對在建項目進行一次清理。由省計委牽頭,會同省外經貿委、國土廳、工商局組成清查小組,對全省(不含廣州、深圳、珠海和汕頭市)現有高爾夫球場項目進行清理處理。
(一)對兼營房地產的高爾夫球場項目,必須責成成立專門高爾夫球場公司,對原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權立即取消,其房地產開發業務按有關規定另行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管理和經營。
(二)高爾夫球場專地專用。高爾夫球場用地範圍內建築物的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2萬平方米。現有項目經審核,超過2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要按用地性質重新計征補繳征地費用,在1995年12月31日前按當時價格繳齊,逾期不繳或欠繳的,按未繳金額占應繳金額的比例,計算應收回土地的面積,無償收回其部分土地。
其中屬於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必須按房地產開發土地費用重新計證。
(三)對已領取高爾夫球場營業執照的公司,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算,兩年內注入資金沒有達到規定出資額50%的,應主動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停業或結業。
對拒不執行的,工商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項目審批部門有權撤銷該項目。
(四)各地違反審批許可權自行批准或未經批准自行建設的高爾夫球場,各市應在1995年9月31日前報省清查小組,由省清查小組根據情況區別處理。拒不上報的,將嚴肅查處。
六、廣州、深圳、珠海和汕頭市人民政府應按本通知第五條的各項要求,對本市興建的高爾夫球場自行進行清理。
清理結果和查處執行情況分別在1995年10月31日和1996年1月15日前報省清理小組,由省清查小組匯總後分別於1995年11月15日和1996年1月31日前專題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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