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010年)

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3屆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010年)
  • 發布單位:廣州市
  •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 發布日期:2010-05-14
  • 生效日期:2010-06-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廣州市
聲明,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聲明

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010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3屆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萬慶良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管理、服務和保障,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管理、服務和保障。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統籌協調和計畫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應當從下列建設項目中確定,並列入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畫或者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畫:
(一)有利於完善城市基礎設施,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改善居住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大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有利於推動經濟結構最佳化升級,促進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的現代產業發展項目;
(三)有利於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大型環保和節能減排項目;
(四)有利於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會事業項目;
(五)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骨幹項目。
第五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申報不受項目投資主體和資金來源的限制。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各區(縣級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於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經濟和社會效益預測;
(三)有關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檔案;
(四)下一年度投資計畫。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已經開工建設或計畫年度內基本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可申報市重點建設項目;已經開展前期工作,但計畫年度內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可申報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審核項目申報材料並徵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後,擬訂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畫草案和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畫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七條 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畫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一併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印發執行。
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畫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印發執行。
第八條 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畫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因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需要在計畫年度內增加市重點建設項目或者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應當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列入當年市重點建設項目計畫,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當年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畫。
第九條 申報市重點建設項目或者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又同時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材料上應當註明“擬申報省重點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重點建設項目申報要求審核後,報送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應當符合項目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其相關前期報批材料上加蓋市重點建設項目綠色通道專用標識,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管理。
第十二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審批涉及的市、區(縣級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的規定,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三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總投資由於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核准部門重新審批、核准,或者到原項目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於每月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重點建設項目信息月報表》,報告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投資完成、資金到位、工程形象進度以及存在的問題等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土地、環保、統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交換項目建設信息,定期通報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進展情況。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畫及其實施情況。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領導協調機制,定期分析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進展情況,統籌協調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重點建設項目工作責任制,按照業務對口或者屬地原則,將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和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畫分解落實到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明確責任機制,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協調推進項目建設。
市人民政府對有關單位的工作措施落實情況、計畫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考核結果向全市通報,並作為有關單位和相關負責人年度工作考核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土地、環保和消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和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畫,指導項目建設單位開展前期工作,加快辦理相關手續,促進項目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經貿、外經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招商引資會、編髮項目簡介和簡報等形式,宣傳推介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
第二十條 市、區(縣級市)財政建設資金和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等財政性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使用時,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予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預留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建設用地需要。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用地指標由市優先解決。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征地拆遷和安置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上報用地報批材料,確保用地指標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條 電力、交通、郵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應當保證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建設需要以及項目建成投產使用的配套需要,按照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其初步設計投資概算與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差異超過10%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
政府投資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其建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工程測量、鑽探、施工以及征地拆遷等工作,不得擾亂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建設、生產經營秩序。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未按市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規定辦理審批、答覆事項,延誤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前期工作進度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直接責任人以及部門負責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政府投資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建設資金的,由審計機關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屬於公務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阻撓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工程測量、鑽探、施工以及征地拆遷等工作,擾亂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建設、生產經營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級市)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管理、服務和保障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9年3月1日頒布實施的《廣州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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