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為了加強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確保按期竣工,控制投資概算,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試行)
(雲政發〔1999〕123號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雲南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保證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確保按期竣工,控制投資概算,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由國家和省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及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中經省政府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礎設施以及基礎產業中的重大建設項目;
(二)城建、環保和天然林保護等重大建設項目;
(三)重點企業和企業集團產業結構調整需實施技術改造的重大項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重大項目;
(五)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高新技術產業化建設項目;
(六)扶貧攻堅對促進民族進步和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七)利用外資、擴大對外開放的重大建設項目;
(八)建在本省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第三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由省計畫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省政府批准確定。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每年編制一次計畫,分投產項目、續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投產項目按計畫建成投產後,其未完投資和收尾工程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續建項目自動列入下一年度省重點建設項目計畫。新開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可列為重點建設預備開工項目,待項目獲得批准開工後,正式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計畫。
第五條 地、州、市計畫主管部門和省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後,每年10月向省計畫主管部門提出列為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申請。
第六條 對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計畫的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負有對本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並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項目的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進行嚴格管理。
建設項目法人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中的公益性項目,應當組建相當於法人單位的建設組織機構,承擔建設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投資控制等管理責任,同時具有相應的權利。
第八條 根據省重點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負有撥付建設資金責任的各級政府、省級有關主管部門、金融部門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的進度,保證建設資金的及時、足額和同步到位。
第九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建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建設中的材料、設備、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省政府的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省重點建設項目收取費用。
若有不合理收費和非法阻礙省重點工程實施的情況發生,建設單位可向省政府重點建設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及設備儲備資金。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協調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證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重點建設項目需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報經土地部門批准,涉及林木砍伐的,必須依法報經林業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以及電力、供水、交通、郵電等部門和單位,應優先保證省重點建設項目對施工生產用電、用水,大件設備運輸、郵電通信等方面的需要,為重點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十四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向省主管部門申報立項、可研、初設、開工等報告。省計畫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或向國務院計畫主管部門轉報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可研及開工報告;省政府重點建設主管部門參與審批和審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進行開工條件審查;組織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概算核查及概算調整審查;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中央和地方資金到位問題;按年度計畫檢查督促省重點建設項目工程進度、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協調解決省重點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按月匯總省重點建設情況報送國家計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的採購,均由建設項目法人依法進行公開招標,擇優選定中標單位;因特殊情況報經省政府批准同意的項目,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嚴禁指定承包單位,嚴禁議標。
第十六條 參與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投標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核定的與工程規模相應的資質。嚴禁中標單位將工程轉包;未經建設項目法人的同意,不得將契約分包,其中主體工程一律不得分包,必須由中標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發包方和承包方在簽訂工程契約的同時必須簽訂廉政契約。
第十七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定專人按月向省計畫部門、統計部門、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銀行報送建設進度情況及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法人按照省政府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和規定,建立健全工程建設檔案;按照公安部門的要求和規定,做好工程現場的安全保衛和綜合治理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考核檢查。
第十九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實行開工前審計,其資金使用情況由省審計部門負責跟蹤審計,或者授權有關地、州、市審計部門進行跟蹤審計。
第二十條 施工設計必須以批准的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規模、投資概算、工程內容、裝修標準、工藝流程、主要設備選型為依據,並儘可能最佳化設計、節約投資,不得擅自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投資。也不允許盲目壓級壓價,降低建設標準。如果需變更設計,必須報經原初步設計批准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一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需報請質量檢測機構核定質量等級,並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有關規定,及時組織質檢、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初步驗收。試生產期滿,經過竣工結算審計後,報請省政府重點建設主管部門或委託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經過一定時間的運行,由原項目審批部門指派或委託諮詢單位對項目的科學決策、投資控制、工程質量、工期、效益、資源、環保等進行項目後評價。
第三章 考核、獎罰
第二十三條 對省重點建設項目實施質量、工期、概算三大控制目標考核。以初步設計確定的內容為依據,輔以安全生產、工程管理、環境保護、廉政守法、資源節約等方面進行考核。各項工程合格率必須達100%,優良率必須達50%以上(有行業標準的,按行業標準考核);除特殊情況外,省重點工程必須在規定的工期內建成投產,並達到設計要求;嚴格控制項目的投資概算,在建設過程中,靜態投資一律不作調整,動態投資部分的調整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和報批。
第二十四條 在省重點建設項目中有欺詐、賄賂、串通投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雲南省建設工程違法違紀行為暫行規定》(雲監(1999)11號檔案)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項目主管部門要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簽訂質量考核責任書;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要同設計、施工、監理、設備供應中標單位簽訂質量、工期保證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獎懲措施,及質量終身責任制。
第二十六條 為保證重點工程質量實行重獎嚴罰。對省重點建設項目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在項目的決策、造價控制、工期保證、質量優良、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協調服務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項目法人給予獎勵。公益性項目,由省政府重點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後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准同意後給予獎勵。資金從項目結餘投資或項目降造費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返工的損失,全部由施工單位承擔;因設計失誤造成的損失,由設計單位承擔;監理失職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均應在契約中予以明確)。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設計、施工、監理、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由省政府重點建設主管部門在全省範圍內進行通報,承擔受損賠償責任,視情節在一定時間內取消參與省重點工程招標、投標資格,且不得參與分包工程。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造成的投資超概算,增加的投資一律由建設單位自籌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年度投資計畫撥付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部門、單位和地區,由省政府重點建設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對連續兩年未按計畫撥付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部門、單位和地區,將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第三十條 對挪用、截留省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部門,由審計機關、財政機關追繳被挪用、截留的資金,予以通報,並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項目嚴重超概算;因質量低劣,損失浪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由省政府通報批評,並由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擾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秩序,盜竊、破壞設施,哄搶物資、設備,圍攻、毆打施工管理人員,致使重點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的,由公安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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