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12月1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以國衛醫發〔2013〕42號印發《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管理、申報與評估、實施與管理、審核與驗收、監督檢查、附則7章5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全國
  • 發布時間:2013年12月10日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 
  • 施行時間:2013年12月10日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三章申報與評估,第四章實施與管理,第五章 審核與驗收,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 則,解讀,

基本信息

國家衛生計生委 財政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3〕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或人口計生委)、財政廳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財政局:
為加強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組織制定了《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省級衛生計生、財政、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工作順利開展,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衛生計生委 財政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3年12月10日

暫行辦法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是指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共同設立,以三級醫院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或潛力的臨床專科為範圍,以促進臨床專科能力建設、臨床技術創新性研究和成果轉化,提高我國專科臨床服務能力為目標,按照一定標準和程式開展的專科能力建設項目。
第三條 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財政部門和醫療機構開展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相關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工作遵循鼓勵先進、合理布局、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採取自主申請、平等競爭、擇優支持、定期考評的機制。
第五條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的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和項目單位自籌資金。鼓勵地方財政補助、社會組織或個人捐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各省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和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開展省級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工作,設立本省(區、市)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專項資金。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財政部成立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根據醫療服務需求、醫療資源分布以及臨床專科發展等實際情況,制定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發展規劃,進行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等重大決策。領導小組組長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財政部相關部(局)領導擔任,成員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財政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在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組織制定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年度工作安排,組織項目的申報、評估、指導、管理、驗收及監督檢查等工作,並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辦公室設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醫政醫管局。
第九條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設立專家顧問組,負責對項目建設規劃、評估與管理提供專家諮詢和政策建議。
第十條 中華醫學會、中華中醫藥學會受領導小組委託,在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指導下,按照評估標準和管理要求,負責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的具體評估等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預算管理醫院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屬(管)醫院的項目主管單位分別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其他醫院的項目主管單位為醫院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項目主管單位負責所管理單位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管理工作,對申報單位進行資格審核,並按要求擇優推薦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候選單位;對所管理單位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進行指導、監督、驗收,定期向辦公室報告所管理醫院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工作進展情況等。
第十三條 獲得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的醫院,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管理,實行院長負責制,成立由院長擔任組長,獲得建設項目的專業科室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的項目管理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的管理與實施工作,落實項目建設目標和實施方案,制定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本院項目建設的評估與分析,定期向項目主管單位報告項目建設情況等。
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科室(以下簡稱項目科室)成立執行小組,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的實施,參與項目建設效果評估與分析。

第三章申報與評估

第十四條 辦公室根據發展規劃和項目年度工作安排,啟動年度項目申報、評估等工作。各醫院根據項目年度工作安排,申報相應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申報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的醫院(以下簡稱申報醫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各項要求;
(二)三級醫院,有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相應診療科目,有專科建設所需的房屋、設施和設備等基本條件;
(三)醫院管理水平較高,對專科建設有具體規劃、目標和管理制度,重視人才隊伍建設;
(四)申報專科有較好的專業基礎,具有較強的疑難危重症診療能力,或者為其他臨床專科提供支撐服務的能力;臨床技術先進,具備較強的臨床套用轉化能力、發展潛力和區域輻射能力;有穩定、結構合理的專科技術人員梯隊。
第十六條 申報醫院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並對《申報書》的真實性負責。同一基礎條件、技術能力、設備設施、人員不得用於不同專業重複申報。《申報書》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
第十七條 醫院申報的項目及項目預算應當經過醫院醫療、財務、設備、審計、倫理等部門審核,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預算、資產、設備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預算管理醫院直接向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申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屬(管)醫院直接向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申報,其他醫院(包括社會資本舉辦醫院)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共同推薦申報。
第十九條 各省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省(區、市)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評估具體方法,組織對申報醫院進行初評,並將擬推薦的醫院名單和項目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將公示後結果在規定時間、按照規定數量擇優向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
第二十條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收到醫院申報材料後,組織進行形式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轉交中華醫學會和中華中醫藥學會。由中華醫學會和中華中醫藥學會適時組織在其學會網站上,對醫院申報材料的專科基本情況部分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列為評估對象。
第二十一條 中華醫學會負責組織相關專業的專科分會,以全體委員或者全體常務委員評估的形式,按照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評分標準和方法,對申報醫院進行評估。沒有專科分會的專科,由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估。
中華中醫藥學會按照中華醫學會的統一原則和要求,完成中醫專業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評估工作,具體評估程式可結合中醫特點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評分標準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財政部組織制定並下發,至少包括專科基本條件、醫療技術隊伍、醫療服務能力與水平、醫療質量狀況、科研與教學等部分,並以臨床服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為重點。
第二十三條 中華醫學會、中華中醫藥學會應當按照要求認真組織做好評估工作,保證評估結果公平、公正,並及時向辦公室提交評估結果和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財政部根據中華醫學會和中華中醫藥學會提交的評估結果,綜合考慮申報醫院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落實情況、醫療資源布局和各省專科建設需求等情況,按照鼓勵先進、兼顧公平的原則,確定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單位。
第二十五條 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單位確定後,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書面通知各省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預算管理醫院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屬(管)醫院獲得的建設項目,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分別負責通知。

第四章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項目計畫和資金執行進度,在3年內完成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項目申報設計方案開展項目建設,原則上不作調整。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主管單位申請項目內容變更:
(一)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導致項目無法執行或部分無法執行的;
(二)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導致項目設計必須作相應修改的;
(三)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更科學、先進的設計,並符合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要求的。
項目執行時間過半,或者經費使用過半的,不得再進行項目內容變更。
第二十八條 申請項目內容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至少應當包括項目變更原因、原項目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說明、變更後項目計畫書及預算安排等。
第二十九條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預算管理醫院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屬(管)醫院申請變更的,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委託中華醫學會、中華中醫藥學會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並根據專家審核意見,結合國家臨床重點專科整體工作要求,作出審核意見。
其他醫院申請變更的,由省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省級醫學會、省級中醫藥學會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根據專家審核意見,結合國家臨床重點專科整體工作要求形成初審意見,並上報辦公室,由辦公室決定最終審核意見。
第三十條 經審核同意變更的項目單位,按照專家審核意見對項目計畫、經費預算進行調整,將最終項目計畫書報項目主管單位備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調整預算。
第三十一條 因項目單位自身因素導致不再具備實施項目開展條件的,將中止項目執行並收回剩餘資金;因項目單位自身原因導致項目任務失敗的,收回全部資金。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數據及論文、論著等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和使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執行。
正式發表的論文、論著等作品應當注有“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經費資助”字樣。項目成員有在該項目成果檔案上署名以及獲得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項目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項目產生的臨床技術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利益分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執行所購置或試製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單位固定資產有關規定統一管理。

第五章 審核與驗收

第三十四條 各項目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項目主管單位提交上一年度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報告內容至少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實施的社會效益等。
第三十五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部門對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年度審核,重點審核年度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
各項目主管單位完成項目年度審核工作後,應當及時向辦公室提交年度審核報告。
第三十六條 年度審核工作中,項目主管單位發現項目執行進度、結果產出與預期目標不符合的,應當責令項目單位提交說明,並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應當上報辦公室,按規定收回部分或全部項目資金。
第三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開展自評並形成自評報告,重點評估項目執行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經費使用情況等,並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項目主管單位提交自評報告,提出項目驗收的書面申請。
第三十八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當在接到項目驗收書面申請後,組織專家或委託有關單位進行項目驗收,並形成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單位執行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經費使用情況和驗收結論等。
第三十九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當將項目驗收報告上報辦公室。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根據項目主管單位提交的驗收報告,組織對項目單位進行抽查覆核。
第四十條 對於不按照規定提交項目自評報告或驗收不合格的,取消該項目單位2年內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申報資格。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承擔主要責任,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應當針對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定期開展自查,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實現項目建設目標。
第四十二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當對項目單位進行督導檢查,重點檢查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和專項資金管理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項目單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對項目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
第四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主動配合接受衛生計生、中醫藥、財政以及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取消其繼續承擔項目的資格,收回部分或全部項目資金,並取消項目單位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資格。
第四十六條 建立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組織實施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對於在申報中弄虛作假以及在項目評估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醫院,取消該醫院當年和下一年度的項目申報資格,並進行通報批評。
對已獲得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的醫院,經查實存在申報中弄虛作假以及評估中違規違紀行為的,取消項目、終止撥款,取消該醫院下一年度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申報資格,並進行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責任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評估專家在評估過程中,因違反評估紀律,造成不良後果的,取消其評估專家資格,並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紀檢監察部門對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是醫院發展的基礎,是為人民民眾提供優質醫療服務的基本保障。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過程中,我委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醫院內涵建設,提升學科整體實力,其中一項重要工作就是開展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與建設。2010年,原衛生部啟動了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試點工作。2010年底,以國家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工作為基礎,整合了衛生部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部屬管醫院臨床學科重點項目建設,共同設立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支持三級醫院開展以解決疾病診療問題為核心的專科能力建設,重點加強關鍵設備購置、人才培養、臨床診療技術研發和推廣。項目建設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極大激發了醫療行業加強專科能力建設的熱情,患者疾病診療療效、療程、費用、就醫感受等也明顯改善。為保障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工作順利進行,我委、財政部和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印發《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各地規範開展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有關工作。
二、主要內容
《辦法》是指導各地做好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全文共7章52條,包括總則、組織管理、申報與評估、實施與管理、審核與驗收、監督檢查和附則。重點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的定義和資金來源。明確了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由我委、國家中醫藥局和財政部共同設立,按照一定標準和程式遴選出三級醫院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或潛力的臨床專科為支持對象,目標是提高我國專科臨床服務能力;項目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和項目單位自籌資金。
(二)關於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的組織管理形式。明確了由我委、國家中醫藥局和財政部成立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管理工作;設立專家顧問組,提供專家諮詢和政策建議。委託中華醫學會和中國中醫藥學會負責具體評估等有關工作。同時,明確了項目醫院和科室的責任,強調項目實行院長負責制。
(三)關於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的管理要求。明確了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申報、評估、結果產生的流程和要求;規定了項目建設的周期和項目建設、項目內容變更有關要求;提出了項目審核與驗收有關程式和要求;明確了項目建設監督管理要求及違規違法的處罰原則。
《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有關工作,對於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引導醫院和學科發展,加強醫院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長期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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