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工作暫行規定

廣州市為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積極採取措施控制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以及國家、省對傷亡事故信息報告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積極採取措施控制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以及國家、省對傷亡事故信息報告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
所稱生產安全事故,包括工礦商貿(含建築)、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農業機械漁業船舶等各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快報範圍。
(一) 一類事故:重傷3人至9人或死亡1人至2人的傷亡事故。
(二) 二類事故:重傷10人至29人、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至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住院觀察治療20人及以上、或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至10000人(不含10000人)的重大未遂傷亡事故。
(三) 三類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危及3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或30人及以上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及以上,或其他一些無法量化、性質嚴重的,如危險化學品發生大量泄漏、建築施工大面積坍塌而無人員傷亡,但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的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
第四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為安全事故的第一報告人,對於一類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電話報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二、三類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半小時內電話報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五條 各類安全事故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級有關部門報送的時限要求:
(一) 一類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8小時,內上報。
(二) 二類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4小時內上報,對於個別情況特殊,難以在發生後4小時內上報的,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後2小時內將原因報上級有關部門。
(三) 三類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上報,對於個別情況特殊,難以在發生後2小時內上報的,應在接到事故報告後1小時內將原因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六條 根據市、區安監部門分級管理規定,屬區(縣級市)安監局負責受理的工礦商貿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向市安監局及區(縣級市)黨委、政府報送的時限要求:
一類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6小時內上報;二類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上報;三類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通知市安監局派人到達現場,並協助市安監局在2小時內上報。
第七條 工礦商貿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責任分工:
(一)捷運施工、運營安全事故,房屋建築工程事故及由市市政園林局、國土房管局管轄之外的其他所有建築工程事故,由市建委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二)屬市市政園林局管理的市政、園林綠化工程與燃氣、供水事故,由市市政園林局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三)公房修繕工程、山體滑坡及擋土牆的安全事故,由市國土房管局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四)特種設備事故,由市質監局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五)港口作業事故,由廣州港務局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六)農業機械、漁業船舶事故,由市農業局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七)郵政、電信行業安全事故,由市交委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八)水利行業安全事故,由市水利局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九)林業安全事故,由市林業局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十)職業中毒事故,由市衛生局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十一)其他工礦商貿企業範圍內包括危化品企業的安全事故,由市安監局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安監局主報。
第八條 火災事故,由市公安消防局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第九條 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公安交警支隊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第十條 水上交通事故,由廣州海事局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市交委及事故發生地所屬區(縣級市)黨委、政府。
第十一條 鐵路交通事故,由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廣州辦事處向市委、市政府主報,同時抄送市安委辦。
第十二條 事故報告的形式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情況緊急的,可以先電話報告。上報時限以書面為準。
各負責事故主報的部門應按照不同行業和領域、不同事故類型,向社會公開事故報告電話及明確事故報告應包括的內容。
第十三條 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辦報告的電話如下:
市委辦公廳值班電話:
市政府辦公廳值班電話:
市安委辦值班電話: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在事故發生後存在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報告、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以及不配合或阻撓安全事故報告工作等行為的,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對有關部門以及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負有領導責任的其他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行政性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至2009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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