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而設立,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簡稱市安全監管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地點:廣州
  • 職責: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
  • 成立時間:2009年
  • 內設機構:9個主要機構
  • 簡稱:市安全監管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現任領導,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負責應急值守及事故信息接報處置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三)將市衛生局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劃入市安全監管局。
(四)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的職責。
(五)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政策和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級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全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全市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依法組織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負責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依法監察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控以及整改工作。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依法監督管理煙花爆竹經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責任。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負責組織起草本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
(九)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依法負責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認證、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十)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的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組織擬定全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黃彪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安全監管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人事處、監察室合署)。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及重大事項的督辦工作;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文電、檔案、機要、保密、信訪、宣傳、保衛、會務及財務、後勤、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等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安監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黨務、離退休人員管理以及外事、統戰、僑務、計畫生育、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和工會、共青團、婦女等工作;負責本局政務信息工作。
(二)綜合協調處(掛統計處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建議;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負責安全生產重大調研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安全生產重要檔案、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制訂全市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畫和考核目標;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開展安全生產考核、表彰、獎勵活動,監督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區、縣級市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統計的有關工作,定期匯總、綜合分析和通報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交流與合作;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工礦商貿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標準、規程及行政規範性檔案;承辦安全生產執法的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法制工作,對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資格考核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的審核和相關事故備案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新聞信息發布工作。
(四)規劃科技處。
組織擬訂全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技研究和推廣工作;牽頭負責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
(五)安全監督管理一處。
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非煤礦礦山重大危險源監控;依法監督檢查全市非煤礦礦山、冶金、有色、機械、建材、汽車、輕工、電子、橡膠、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對監管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非煤礦礦山企業“三同時”的審查、檢查工作;參與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業務範圍內的安全評估工作;負責檢查工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組織、指導分管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組織或者參與本業務範圍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相關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監督管理二處。
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交通、鐵路、民航、水運、消防、建築、電力、林業、水利、旅遊、地震、氣象等行業和部門以及特種設備、漁業船舶、民爆器材、農業機械、學校安全等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或者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監督管理三處。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在職責範圍內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承擔相關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在職責範圍內對有關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託負責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組織或者參與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按照職責分工,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範和標準;組織或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九)執法監察分局(掛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監察支隊牌子)。
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工作;參與較大等級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及跨區域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查處事故中的違法行為和協助辦理結案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對市級審批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執法檢查,依法查處不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職業衛生違法違規行為;對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受理有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舉報投訴、有關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工作,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安全生產主任的管理工作;協助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指導、協調本市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和綜合管理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資源綜合監督管理和信息統計工作;按照市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等。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相關職責,由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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