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規定

《廣州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規定》意在為搞好我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09-05
  • 生效日期:1991-09-05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1]61號
【發布日期】1991-09-05
【生效日期】1991-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
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規定
(穗府(1991)61號一九九一年九月五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搞好我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並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廣州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用地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設計任務書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申請劃撥或徵用建設用地和進行建設須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凡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條在城市規劃區核心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批制度。上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越權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權監督和變更。越權審批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六條核發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範圍。
(一)市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市屬縣內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局審批核發;
(二)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局委託開發區規劃土地管理機構審批核發;
(三)市屬縣域內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
本條第(二)、(三)項的建設用地如位於國道、省道兩側邊緣以外五十米範圍內,規劃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壓線走廊範圍、六級以上通航河道、鐵路兩側、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區和水源保護地帶以及其他指定的規劃控制範圍內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須報市規劃局審核。
第七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用地的單位持建設項目的計畫批准檔案及其他有關檔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定點;
(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要求核定建設用地具體位置、界限和面積,明確土地使用性質,提供規劃設計要求;
(三)申請用地的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劃設計要求進行總平面設計,並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屬檔案應包括:建設用地坐標紅線圖;建設用地規劃總平面設計圖和設計要求等。
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宅基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式參照本規定第七條執行。
第九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劃撥土地,逾期未辦理申請手續,該證無效。
第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批制度。上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越權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權監督和變更,越權審批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十一條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範圍。
(一)市規劃局審批核發下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市區建設工程;
2.市屬縣範圍內的國家、省和市重點建設工程;
3.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委託開發區規劃土地管理機構審批核發。
(二)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下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範圍內的建設工程;
2.由市規劃局審批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沒有明確需到市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的建設工程。
第十二條凡位於國道、省道兩側邊緣以外五十米範圍內,規劃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壓線走廊範圍、六級以上通航河道、鐵道兩側、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區和水源保護地帶及其他指定的規劃控制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須報市規劃局審核。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式。
(一)建設單位、個人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有償使用契約、建設項目計畫批准等有關檔案,有關地形圖以及書面申請;
(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要求或建築設計要求;
(三)建設單位、個人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送審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方案;
(四)建設單位、個人按審定的建築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批准檔案、建設工程的有關批准檔案以及施工設計圖紙辦理報建手續;
(五)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建後,經實地放線、驗線、收繳竣工檔案資料保證金和其他有關費用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屬檔案包括:建築工程報建審核書或基礎設施報建審核書;經批准有關的施工設計圖紙;放線驗線驗收測量記錄冊及有關檔案等。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和個人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繳交工本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局統一印製。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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