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和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補充規定

《廣州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和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補充規定》意在為加強本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和房屋拆遷的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和房屋拆遷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和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補充規定
  • 發布日期:1993-02-14
  • 生效日期:1993-02-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3]16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廣州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和房屋拆遷管理若干補充規定
(穗府(1993)16號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四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和房屋拆遷的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和房屋拆遷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拆遷房屋進行舊城區改造,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廣州市國土局、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市房管局)是本市國家建設征地、房屋拆遷的主管機關,負責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各區國土、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接受市國土局、市房管局的委託,負責轄區內征地、拆遷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四條廣州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土局在不違背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情況下,根據市規劃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用地計畫決定預征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本市遠郊區的竹料、鐘落潭、九佛、羅崗、神山、雅瑤等鎮的鎮村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授權所在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審批鎮村建設耕地三畝以下、非耕地十畝以下的項目用地,並報市國土局、市房管局備案。鎮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對農村居民利用舊住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它土地(不含耕地)建住宅每戶用地六十平方米以下的審批許可權。
第五條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城市遠郊區的土地,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鎮村建設規劃和小區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六條建設單位未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國土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七條建設用地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徵用,分級負責,市、區相互配合,共同組織實施。經批准使用土地的國家和省、市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市國土局委託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負責徵用,所在區政府的國土及其它有關部門應予支持配合;經批准使用土地的區屬的建設項目由市國土局委託所在區政府國土局組織徵用,市國土局予以指導。
第八條申請用地的單位,應按分工分別與市、區國土局簽訂征地補償承包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地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與被征地單位洽談、簽訂征地補償協定。
第九條市國土局、市房管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依法制定徵用各類地段土地的補償標準及最高限額,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交通、能源、教育和市政項目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最高限額的三分之二計算,給予補償。
第十條按照城市規劃需要,對預征土地的支付補償費用,簽訂征地協定時,可先支付補償總額的5%至10%的費用,補償餘額,待正式批准用地時付清。預征的土地未使用前,仍由所在村農民耕種,如預征期較長的,可從預征土地的第三年開始,每年按統計部門公布的物價指數調整補償費用。
第十一條為解決征地後農村居民生產及生活需要,徵用土地應按照所征土地總面積5%至8%的比例,留地給村發展第二、第三產業,安置剩餘勞動力。如徵用土地是以村為單位一次性大面積征完土地時,應按所征土地總面積的8%至10%的比例作為村的留用土地。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項目選址時應確定留用土地範圍,由國土部門結合村的經濟發展狀況和人口數量進行核定、審批。國土部門審批留用土地,對生活用地應根據鎮村規劃,就近擇地按平均每戶六十平方米劃留。
第十三條村使用留用土地,土地有償使用除應按國家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可以免交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地價款、農田墾復基金、菜地建設費、蔗田轉移費。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留用土地的使用權為股份與中外客商合作、合資、興辦第二、第三產業,並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手續,但留用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
第十五條土地被徵用的村,經國土、房管部門核定的農業人口,經公安部門批准後,就地轉為非農業戶口。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國土局會同市計畫委員會、市勞動局、市公安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農村居民轉為非農業戶口後,需要遷移戶口的,由公安部門按戶口管理規定辦理。對農村居民要求保留農業戶口的,應由鎮村審核登記,報區國土、房管部門備案,但應按規定核減農業人口,以後徵用土地時,被征地單位不得重複計算應當核減的農業人口。
第十七條為解除被征地農村居民的後顧之憂,各村可把土地徵用補償費按戶(人)合理折算為股份,建立股份制,完善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按股分紅,但個人不得退股或將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農村土地被徵用後,凡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經批准已轉為或不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由區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待業證,但已有職業或已作安排就業者除外。
第十九條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拆遷房屋的,其補償安置依照《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辦理;其中對按規劃改建金融、商業、商務、高級公寓的,應實行異地永遷安置,改建為普通住宅樓宇的可以就地或就近回遷安置。
第二十條拆遷舊城區的國營工廠、學校、醫院,可將地價返還補償被拆遷單位。如地價補償費少於搬遷費用的,全部返還;地價多於搬遷費的,可將與搬遷費用相抵部分的地價款返還補償;地價補償費的返還情況,由市國土局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舊城區改造工程範圍內被拆遷的房屋,所有權人應在市房管局發出房屋拆遷公告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港澳同胞在三個月內,台灣同胞、海外華僑在六個月內)攜帶有關房屋產權證明檔案,向市房管局繳驗,辦理補償安置手續。過期不辦理或沒有產權證明檔案屬無主產業房屋的,由市房管局依法代管。如屬違章建築的,應無條件限期拆除,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被拆遷人如對補償安置有異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被拆除建築物的面積、構造、質量等資料進行核定,提交市、區房管局裁決後,另行辦理補償安置手續。解決糾紛期間不得影響拆遷工作的進行。對被拆遷的房屋可實行先拆遷安置騰出土地,後補償產權的辦法,但應做好被拆除房屋及其使用土地的測繪、鑑證、登記等證據保全工作。
第二十三條對逾期不服從拆遷安置的單位和個人,經說服教育仍不執行時,應將其房屋依法強制拆除。強制執行的費用可先由拆遷人墊付,再從被搬遷人搬遷費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遷人補付。
第二十四條市區拆遷房屋,由用地單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國土局申請建設用地,經批准同意後,憑上述證明檔案和房屋拆遷方案向市房管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公告》。房屋拆遷方案必須載明:拆遷負責人、拆遷辦公室詳細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拆遷房屋地段、門牌號碼、拆除房屋面積、補償、安置、永遷、回遷保障措施、拆遷完成日期等項目內容。拆遷人具備拆遷條件的,市房管局應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發出《房屋拆遷公告》。
第二十五條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應徵得規劃局同意),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或延長土地使用期限的,市國土局經審查同意收費後七天內辦妥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貫徹執行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規章,顧全大局,服從國家建設,積極配合做好征地、拆遷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彰,並給予單位十萬元以下、個人一萬元以下的獎勵。
第二十七條凡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未按審批許可權審批而簽訂的建設用地契約一律無效,並應承擔經濟責任。未按審批許可權而使用土地的,一律視作違法用地,依照違法用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擅自簽訂的補償協定一律無效,後果自負。
第二十九條被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堅持無理要求,拒不簽訂補償協定,或拖延期限並已超出批准日期仍不交付土地的,經市、區國土局按照管轄分工許可權,報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可採取強制徵用土地的措施,並視其情節,對被征地單位予以凍結全部留用土地的審批。對阻礙征地的人員,應視其情節輕重情況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調動工作以至撤銷黨內外職務的處分。
第三十條市屬縣(含番禺市)的征地、拆遷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補充規定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土局、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補充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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