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規劃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規定

《廣州市城市規劃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規定》是廣州市城市規劃局發布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規範廣州市城市規劃局、各區規劃分局(含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活動,增加行政行為的透明度,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州市城市規劃局、各區規劃分局(含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以下簡稱“城市規劃部門”)依據公開權利人的申請公開其政府信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城市規劃部門在行使城市規劃管理職權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的信息。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根據《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城市規劃部門依據公開權利人的申請而公開符合一定條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公開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權利的人,包括個人和組織。
外國人(含無國籍人)、外國組織申請公開城市規劃部門政府信息的,同中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但應當提供本市外事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申請人或者組織所在國與中國實行對等原則的證明。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六條 公開權利人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原則上應當公開,但下列政府信息除外:
(一)城市規劃部門根據《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城市規劃部門根據《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實行內部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
(五)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六)屬於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城市規劃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規劃部門的機構設定、職能和設定依據;
(二)城市規劃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審批依據、審批時限、審批程式;
(三)城市規劃部門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四)有關城市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策檔案;
(五)依法定程式批准並已生效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及以上層次的城市規劃的主要信息;
(六)城市規劃部門批准和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主要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工作秘密的除外。本規定生效前批准和核發的上述證件(檔案),城市規劃部門應當逐步予以公開;
(七)城市規劃部門根據《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九條實行預公開的政府信息;
(八)城市規劃部門依法可以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 本規定第六條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件辦理過程中,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部門提交的申請資料;
(二)城市規劃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掌握的涉及企業的人力配備、技術力量、設備狀況、工藝流程、尚未公開的經營盈虧狀況、管理經驗、建設項目的銀行存款證明等商業秘密以及涉及個人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聯繫電話、工作單位、住址等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第九條 本規定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屬於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辦案過程檔案;
(二)審議、討論中的規劃方案、建築設計要點、建築設計方案,根據《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九條實行預公開的除外;
(三)制定、審議中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檔案的草案,根據《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九條實行預公開的除外;
(四)公文往來中已加密的檔案、資料、圖紙等;
(五)正在違法建設調查階段的證據和其他材料,複議、訴訟中的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屬於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開程式
第一節 申請
第十條 公開權利人可以通過瀏覽城市規劃部門的政務公開網站、閱讀城市規劃部門通過報紙等新聞媒體公開發布的信息、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查詢檔案、向城市規劃諮詢部門進行諮詢和依申請公開等多種方式了解城市規劃部門在行使城市規劃管理職權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的信息。為了有效利用行政資源,公開權利人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儘量先通過其他方式查詢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公開權利人應當向實際製作、獲得或擁有政府信息的城市規劃部門提出公開申請。實際製作、獲得或擁有政府信息的城市規劃部門不明確的,公開權利人可以向該政府信息涉及的地塊所在區的規劃分局(含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提出公開申請。
第十二條 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公開權利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公開權利人為組織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及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公開權利人為港澳台居民、組織或者外國公民(含無國籍人)、組織的,申請資料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開權利人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要求填寫並提交相應業務類別的立案申請表,立案申請表可以到城市規劃部門業務綜合大廳領取或者在城市規劃部門的政務公開網站下載列印。公開權利人無書寫能力的,可以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立案申請表,填寫完畢後,工作人員應宣讀立案申請表,經公開權利人確認無誤後,由公開權利人在工作人員填寫的立案申請表上籤名、蓋章或者畫押。
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公開權利人還可以通過城市規劃部門的政務公開網站提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加強政務公開網站的建設,逐步建立網上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渠道。
第十四條 公開權利人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留下準確的聯繫地址、聯繫電話或者其他聯繫方式。
公開權利人到城市規劃部門的業務綜合大廳提出公開申請的,應當選擇文書送達方式。
第十五條 公開權利人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明確其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
(一)申請公開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及以上層次的城市規劃的,應當提供規劃名稱或者批文編號;不能提供規劃名稱或者批文編號的,應當提供地理位置圖、規劃內容、審批時間等信息;
(二)申請公開城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應當提供證件編號;不能提供證件編號的,應當提供地理位置圖、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名稱、建設時間等信息;
(三)申請公開城市規劃部門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提供批文編號;不能提供批文編號的,應當提供地理位置圖、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名稱、建設時間等信息;
(四)申請公開某地塊的城市規劃信息的,應當提供地理位置圖;
(五)申請公開城市規劃部門的其他政府信息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的要求提供足以明確政府信息範圍的相關資料。
前款所稱“地理位置圖”,可以是正式出版發行的廣州市地圖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出具的測量圖(原件或者複印件),圖上應準確標註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所涉的地塊位置。
第二節 受理
第十六條 公開權利人的申請符合本規定的要求的,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受理,並且向申請人送達受理回執。
公開權利人的申請存在當場可以糾正的瑕疵的,工作人員應當指引其進行修改,經修改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公開權利人的申請有部分不屬於被申請的城市規劃部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的,對於其中屬於被申請的城市規劃部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部分的申請,應當受理。
第十七條 公開權利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規劃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城市規劃部門在行使城市規劃管理職權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的政府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雖然是城市規劃部門在行使城市規劃管理職權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的政府信息,但不屬於城市規劃部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的;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城市規劃部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但是不屬於被申請的城市規劃部門受理範圍的;
(四)公開權利人不能提供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的有關身份證明檔案的;
(五)公開權利人不按要求填寫立案申請表的;
(六)公開權利人不能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相關線索資料,以至無法或者難以提供有關政府信息的;
(七)公開權利人以申請書方式表達投訴申告或者諮詢內容的;
(八)公開權利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請的;
(九)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部門不予受理公開權利人的申請,應當向公開權利人送達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中應當闡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按照下列要求給予適當指引:
(一)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全部或者部分不屬於城市規劃部門在行使城市規劃管理職權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的政府信息的,可以指引其到相關政府部門申請公開;
(二)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城市規劃部門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提供查詢指引;
(三)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全部或者部分不屬於被申請的城市規劃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指引其到有關的城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
(四)公開權利人以申請書方式表達投訴申告內容的,應當指引其到有關信訪部門進行信訪;
(五)公開權利人以申請書方式表達諮詢內容的,應當指引其到有關諮詢機構進行諮詢。
第十九條 公開權利人到城市規劃部門的業務綜合大廳提出公開申請的,城市規劃部門當場送達受理回執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公開權利人通過城市規劃部門的政務公開網站提出申請的,城市規劃部門直接通過政務公開網站送達受理回執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三節 審查和決定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受理公開權利人的申請後,應當在送達受理回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以《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決定書》的形式,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城市規劃部門可以將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的期限延長至30個工作日,但是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延長的理由及延長後的期限告知申請人。
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的,期間中止。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10個工作日內,城市規劃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中止理由。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製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決定書》,送達給申請人: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全部或者部分不屬於城市規劃部門,或者不屬於被申請的城市規劃部門在行使城市規劃管理職權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指引公開權利人到其他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公開;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被申請的城市規劃部門在行使城市規劃管理職權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的政府信息,並且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的,應當予以公開;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雖然屬於被申請的城市規劃部門在行使城市規劃管理職權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擁有的政府信息,但是不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的,應當決定不予公開,並且說明理由。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城市規劃部門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提供查詢指引;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城市規劃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但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在發出受理回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並且提供查詢指引;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尚待認定為國家秘密的,應當決定暫緩公開,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決定書》決定公開或者部分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載明公開的範圍、地點、時間和方式等內容。為便於公開權利人直接通過決定書了解有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決定書》可以直接闡明或者摘要說明有關政府信息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公開權利人到城市規劃部門的業務綜合大廳提出公開申請的,城市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公開權利人選擇的送達方式送達決定書;公開權利人通過城市規劃部門的政務公開網站提出申請的,城市規劃部門直接通過政務公開網站送達決定書。
第四節 公開時間、地點、方式和費用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部門決定向公開權利人公開或者部分公開政府信息的,公開時間自作出公開或部分公開決定書之日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在決定書所確定的時間公開政府信息的,期間中止,並且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10個工作日內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中止理由並且另行確定公開時間。重新確定的公開時間自發出通知之日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部門以電子閱覽、抄錄、複製等方式公開依申請的政府信息。
公開權利人有權取得準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檔案、資料的複印件和抄錄件。
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的人數眾多的,城市規劃部門可以採用在政務公開網站或者報紙等新聞媒體上發布、召開現場信息發布講解會等形式進行統一公開。已經在政務公開網站或者報紙等新聞媒體上發布的,可以不再受理公開該項政府信息的申請,但應當給公開權利人提供查詢指引。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以按照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向公開權利人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對於經濟特別困難、達到可以享受無償法律援助條件的公開權利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減免收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廣州市城市規劃局由業務綜合視窗統一受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案件,並由廣州市城建檔案館負責具體辦理。廣州市城建檔案館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工作細則,並製作有關格式文書,保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案件得到及時、規範地辦理。
第二十八條 廣州市城市規劃局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信箱和電子信箱,並在政務公開網站上予以公布,接受公眾對城市規劃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和監督,查處違法或者不當行為,並向投訴人通報處理情況。
公開權利人不服公開、部分公開和不公開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賠償。
第二十九條 個人或者組織要求查閱城市規劃管理檔案的,應當向廣州市城建檔案館提出,由廣州市城建檔案館依照檔案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法律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廣州市城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有效期為2006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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