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法律規範

廢止法律規範,有權的國家政權機關進行的旨在終止法律規範效力的一種立法活動。變動現行法律規範的一種形式。廢止與失效相連,一個法律或法律規範失效時,即應廢止或意味著它的廢止;一個法律或法律規範被廢止時,即失效。一項法律可以被整體廢止,也可以被部分廢止。前者指該項法律全部失效,後者指該法律中的某些或某個法律規範失效。廢止法律規範的字面含義即指終止現行法律中的某些規範的效力,與廢止法律的含義有區別,但法律規範往往也被當作法律來理解和使用,廢止法律規範也相應地可被理解為與廢止法律同義。法律規範的廢止又有人為廢止和自行廢止的區分,前者指由有權的政權機關宣告失效而廢止,後者指法律自行失效而廢止。各國廢止法律規範或法律的原因和形式多種多樣,當代中國主要有這幾種:(1)由法定國家機關撤銷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法律規範性檔案;(2)通過修改法律使某些法律規範廢止;(3)隨著新法律的公布,與新法律的名稱相同或內容相同的舊法律即行廢止;(4)有的法律因完成自身的歷史任務而自行失效、廢止;(5)法律本身規定了終止生效日期,期限屆滿又無延期規定,自行失效、廢止;(6)通過發布專門的法律規範性檔案來廢止。廢止法律規範或法律,是一種立法活動,應有法律根據,應以法律規定哪些機關有權廢止、如何廢止並通過立法程式廢止法律,減少自行廢止的現象,以消除由於自行廢止過多而引出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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