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01年10月6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令第319號 
國務院令,決定內容,

國務院令

第319號
現將《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予以公布。
總 理 朱鎔基
二○○一年十月六日

決定內容

自1994年對建國以來至1993年底國務院(含政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行政法規進行全面清理以來,客觀情況又發生了很大變化。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需要,國務院對截至2000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756件進行了全面的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一)。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80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目錄見附屬檔案二)。
三、對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令廢止的70件行政法規,統一公布(目錄見附屬檔案三)。
附屬檔案一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71件)
附屬檔案二 國務院決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目錄(80件)
附屬檔案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明令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7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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