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提·荷蘭條約

康提—荷蘭條約,斯里蘭卡康提國王和荷蘭殖民者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由於連年戰亂,荷蘭人占領區的村莊大都被毀,康提地區的農業生產也遭到嚴重破壞,饑荒四處蔓延。康提國王蓋爾遞·斯里·拉傑辛赫於1766年同意與荷蘭人媾和,簽訂了《康提-荷蘭條約》。主要內容為:1、康提國王放棄對馬塔勒、加勒、賈夫納、科倫坡、卡耳皮提、馬納爾、亭可馬里和馬特格勒布瓦等地的管轄權,由荷蘭人統治;2、由沿海地區進入康提王國的狹長地帶劃歸荷蘭人所有,荷蘭當局向康提王國支付一筆贖金;3、保證康提國王在自己領土內享有行使法律的權力;4、康提國王有權批准東部和西部沿海的鹽商出入王國領土的自由;5、荷蘭人同意康提王國進行自由貿易;6、荷蘭人對肉桂貿易享有特權;7、荷蘭人有在康提王國境內採集肉桂的自由。這個條約簽訂之後,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雙方一直沒有正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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