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經2011年6月21日平頂山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6月28日平頂山市政府以平政201158號印發。該《暫行辦法》包括總則、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收益收繳及使用、監督檢查、附則6章25條,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11年6月21日
  • 發文單位平頂山市政府
  • 發文字號:201158號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出租出借,第三章 對外投資擔保,第四章 收益收繳及使用,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 則,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通知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平政[2011]58號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6月2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河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豫政辦[2010]135號印發)和《平頂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平政[2008]31號印發)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國有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本單位履行正常工作職責,且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法調劑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行政單位將閒置資產以出租出借或者事業單位將閒置資產以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投資、入股合資聯營等)、擔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改變資產配置用途,將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的,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報批或者備案。未經批准,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的原則。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經批准同意後,須由資產、財務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組織實施,採取招投標、競價等公開的方式進行,並依法簽訂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協定,作為取得資產使用收入的依據。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給的行政事業費、上級補助資金等對外投資,不得將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對外有償使用。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當履行以下報批程式: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報市財政局審批。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指預算主管部門,下同)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租、出借事項,市財政局自收到完整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
產權在行政單位、由事業單位管理的資產的出租、出借事項,按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程式進行辦理。
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市轄縣及市轄縣以下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其市級主管部門審批,並應當於批覆後30日內將審批及出租、出借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辦理資產出租、出借事項報批手續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產有償使用申請報告及《平頂山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
(二)擬出租、出藉資產的權屬證明。
(三)能夠證明出租、出藉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單、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等複印件,不能證明出租、出藉資產價值的,要提供資產的評估報告
(四)出租、出借房屋、建築物的,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以及擬出租、出借房屋、建築物的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
不能提供權屬證明和有關資料的,可由單位寫出書面證明或提供能證明其權屬的財務資料;
(五)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六)其他需提交的檔案證件及材料。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經批准後,須於30日內到市財政局備案並補充提供下列資料:
(一)採取招投標、競價、協定商談等公開方式選取承租、承借方的有關證明材料及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資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簽署的意見;
(二)與承租、承借方簽訂的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協定;
(三)承租、承借方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藉資產一般不超過3年,期間若需變更資產出租出借契約或者協定,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若需提前終止資產出租、出借契約或者協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契約或者協定期滿後繼續出租、出借的,應當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章 對外投資擔保

第十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事業單位非主業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投資行為:
(一)買賣期貨股票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貸款沒有清償以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市轄縣及市轄縣以下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由其市級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於審批後30日內將審批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辦理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報批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資產有償使用申請報告及擬投資或者擔保資產清單;
(二)擬投資或者擔保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單、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等複印件;
(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擬投資或者擔保資產的權屬證明;
(四)可行性報告、有關會議紀要(如屬於重大投資事項,則需同時附職工代表大會意見);
(五)投資、入股、合資、合作意向書,草簽的協定或者契約;
(六)被投資方或者擔保方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複印件;
(七)被投資方或者擔保方近兩年的年終財務報表;
(八)擬投資或者擔保資產的評估報告;
(九)由單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財務、資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簽署的意見和採取公開方式實施的證明材料;
(十)主管部門(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市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檔案證明及材料。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事項經批准後,須於30日內到市財政局備案並補充提供以下資料:
(一)正式投資契約或者協定;
(二)投資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複印件。
事業單位資產擔保事項經批准後,須於30日內到市財政局備案並補充提供與被擔保方簽訂的有償使用契約或者協定。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的,每年年終須向主管部門(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市級主管部門)報送對外投資或者擔保企業(單位)年度財務報表,並經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市財政局。

第四章 收益收繳及使用

第十六條 產權行政單位(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財政全供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應繳稅款和所發生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鑑定費、交易手續費等)後,全額上繳財政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七條 其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取得的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變故導致對外有償使用國有資產損失需核銷或者核減的,行政單位(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財政全供事業單位)須報市財政局審批;其他事業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是管理監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的職能部門,負責審批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事項,並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收益收繳和績效考核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市級主管部門)負責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事項,督促其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並對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和績效考核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本單位對外有償使用國有資產實行專項管理,確保用於對外有償使用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對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考核和監督檢查,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應當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及收益收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管部門(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市級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及收益收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將國有資產對外有償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益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平頂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平政[2008]31號印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市財政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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