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按照國務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將在全國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兩證整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登記證
  • 外文名:Tax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 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時間:2002年10月15日
  • 代替品:三證合一
作用,證件構成,證件內容,使用主體,證件登記,證照管理,兩證整合,

作用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
根據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手工發票除外】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證件構成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證件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範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等。
稅務登記證

使用主體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契約或協定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證件登記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實施屬地管理,採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稅人核發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證照管理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採取實地調查、上門驗證等方法,或者結合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之間,以及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的信息交換比對進行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
稅務登記證式樣改變,需統一換髮稅務登記證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兩證整合

按照國務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將在全國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兩證整合。
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後,公民只需填寫“一張表”,向“一個視窗”提交“一套材料”即可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及稅務登記。將原來由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分別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個載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稅務部門不再發放稅務登記證,實現工商和稅務部門的個體工商戶數據信息實時共享。
國家工商總局發布最新數據顯示,截至11月28日,黑龍江、上海、福建、湖北、山西、安徽、廣東、陝西、寧夏、內蒙、江西和深圳已經實施了“兩證整合”,其他24個省市(含計畫單列市)已經完成了工商與稅務部門的聯調測試,在12月1日全部實施個體工商戶的“兩證整合”。
據了解,黑龍江上海福建湖北作為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先行試點省市,截至11月28日,共辦理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217548戶,比去年同期增長23.8%,改革效果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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