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內政辦發〔2007〕11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海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烏海市
  • 目的:規範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產配置管理,第三章 資產使用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第四章資產處置及處置收入管理,第五章資產評估及資產清查,第六章權屬證管理與產權登記,第七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第八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內政辦發〔2007〕11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和其他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產權登記、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市財政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第二章 資產配置管理

第七條對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有統一配置標準的土地、房屋和車輛,按照規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使用財政性資金、各類專項資金、非稅收入等資金購置資產的,須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送市財政局審批。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依法實行政府採購。
新購置的資產、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入賬。

第三章 資產使用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

第九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和舉辦經濟實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擔保等方式。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並將責任落實到人。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擔保的,須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送市財政局批准。出租、出借契約報市財政局備案。未經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擔保。
第十三條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閒置的國有資產,由市財政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調劑使用或處置。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財政專戶,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支出。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財政專戶,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支出。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20%後,剩餘的部分用於單位事業發展。
上述收入由市財政局統一出具《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繳款人持《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直接將應繳款項繳入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未經市財政局批准,事業單位擅自對外投資或擔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註冊、變更、年檢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貸款。

第四章資產處置及處置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可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仍有使用價值,但繼續使用已不能滿足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並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自治區和烏海市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十八條資產處置按照以下規定許可權予以審批。
(一)固定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房屋建築物及其所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原始價值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審批;原始價值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萬元),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交通運輸工具、大型設備等固定資產,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原始價值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下,由市財政局審批;原始價值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萬元),由市財政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送市財政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財政局批覆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檔案是辦理產權變動的依據,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的原始憑證。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出售房屋建築物、出售或置換車輛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並報市財政局核准或備案後,採取拍賣、掛牌、招投標、協定轉讓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開處置。
前款規定的交易行為,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房屋建築物及其所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全額繳入國庫。房屋建築物收入納入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處置交通運輸工具、大型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全額繳入財政專戶,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支出。
上述收入由市財政局統一出具《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繳款人持《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直接將應繳款項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市財政局審批後,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房屋建築物及其所占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車輛等,未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批准的,國土、房產、公安車輛管理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過戶手續。

第五章資產評估及資產清查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租賃整體或部分資產;
(五)確定涉訴資產價值;
(六)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
(七)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市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章權屬證管理與產權登記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及其所占用的國有土地必須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並交市財政局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市財政局申報、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並由市財政局核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地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註銷的單位,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四)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
對於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自動失效。

第七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三十條市財政局及其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資產信息化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購置計畫、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產收益、產權變更、產權登記和年檢等資產管理事項。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將本單位管理的各類國有資產的信息(包括資產數量、結構、原值、現值、實物圖片)等資料,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市財政局應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及國有資產收益情況統計報告制度。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財政局和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檢查,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局應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稽查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和資產處置等活動實施日常稽查和定期稽查。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烏海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烏海政發〔2004〕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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