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與不平衡

平衡與不平衡是表征自然系統狀態特徵的一對範疇。平衡指自然系統內諸要素之間以及系統與環境之間協調一致、相互適應、均衡,而在巨觀上表現出的一種相對靜止和穩定的狀態;不平衡指自然系統內諸要素之間以及系統與環境之間不協調、不適應、不均衡而在巨觀上表現出的一種顯著變化和不穩定的狀態。自然界任何物質系統的運動、變化都是從平衡到小平衡再到平衡的交替和循環過程。平衡與不平衡是對立統一的關係。平衡與不平衡的區分不是絕對的,它們統一於物質的運動。平衡之中可能有局部的不平衡。平衡不是絕對的靜止、穩定,不是絕對不動而是動態的平衡。平衡也不是物質系統內部要素間關係、比例的絕對協調、一致和均衡,而是處於絕對變化之中,存在著向不平衡轉化的趨勢和可能。同樣,不平衡中也有平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衡與不平衡
  • 所屬學科哲學
基本特點,普遍現象,

基本特點

平衡是指矛盾雙方有條件的、相對的統一,是事物發展穩定性和有序性的標誌之一。不平衡是事物發展過程中矛盾雙方相對統一狀態的瓦解。事物矛盾雙方或諸方在又統一又鬥爭的過程中形成的此長彼消和彼長此消的變化,決定事物在其發展過程中有時表現為平衡狀態,有時又表現為不平衡狀態。
唯物辯證法認為,在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其內部包含的各種矛盾所處的地位是不平衡的,其矛盾的諸方面的發展也是不平衡的。事物發展的不平衡是絕對的,平衡是相對的。

普遍現象

平衡與不平衡在一定條件下的相互轉化是客觀存在的普遍現象。一方面,平衡包含著不平衡的因素。事物相對靜止的狀態,總是要因其內部的矛盾鬥爭而轉化為顯著變動的狀態,使事物的性質發生質變。另一方面,不平衡也包含著平衡的因素,事物因其內部的矛盾鬥爭由一種質態轉化為另一種質態,又會出現新的平衡。事物存在和發展的狀態,就是從平衡到不平衡、再出現新的平衡的相互轉化的過程。
在客觀過程中出現的平衡與不平衡狀態,對事物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這種作用的性質和形式是由事物發展的客觀進程和不同階段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當在事物發展中建立新的平衡的條件尚不具備時,維持事物的原有平衡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事物發展中建立新平衡的條件業已具備的時候,才必須積極利用事物自身的不平衡因素,突破原有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不平衡的積極作用,在於建立更高級的新的平衡,推動事物的發展。正確認識和把握平衡與不平衡的辯證關係及其發展規律,對發展國民經濟,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對正確地認識矛盾和解決矛盾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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