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珠

帕珠

帕珠,男,藏族,1968年7月生,西藏林周人,199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專學歷。曾任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22年2月25日,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帕珠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帕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被告人帕珠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宣判以遠程開庭形式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帕珠
  • 國籍中國
  • 民族:藏族
  • 籍貫:西藏林周
  • 出生日期:1968年7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8年09月至1992年07月,西藏自治區農牧學校農學專業學習;
1992年07月至1993年03月,西藏自治區薩迦縣麻布加鄉辦事員;
1993年03月至1997年03月,西藏自治區薩迦縣委組織部科員;
1997年03月至1998年12月,西藏自治區薩迦縣委組織部副部長;
1998年12月至2000年10月,西藏自治區薩迦縣委組織部副部長、正科級組織員;
2000年10月至2002年10月,西藏自治區亞東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2年10月至2006年06月,西藏自治區定結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6年06月至2006年08月,西藏自治區薩迦縣委副書記;
2006年08月至2012年05月,西藏自治區薩迦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2年05月至2013年04月,西藏自治區吉隆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3年04月至2013年07月,西藏自治區吉隆縣委書記;
2013年07月至2014年12月,西藏自治區吉隆縣委書記,吉隆口岸管委會常務副主任(2014.02副地級);
2014年12月至2016年02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吉隆縣委書記,吉隆口岸管委會常務副主任;
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委常委、吉隆縣委書記,吉隆口岸管委會常務副主任;
2017年01月至2020年12月,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市委常委、吉隆縣委書記,吉隆口岸管委會黨工委書記;
2020年12月至2021年03月,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21年04月免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4月14日,據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帕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8月23日,據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帕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帕珠理想信念喪失,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安排私營企業主支付個人費用;在上級單位檢查時不如實報告工作;生活腐化墮落,追求低級趣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國家資金,收受巨額賄賂。
帕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不知止、不知恥,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由自治區紀委給予帕珠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1年8月,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帕珠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1年9月,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帕珠(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林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帕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林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帕珠利用擔任薩迦縣縣長,吉隆縣縣長、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2年2月25日,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帕珠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帕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被告人帕珠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宣判以遠程開庭形式進行。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帕珠在2006年至2021年期間,利用其歷任西藏自治區薩迦縣縣長,吉隆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王仕光、趙國軍、曾顯根、張鋒兵、徐英華、蔣輝、張生全等7人在建設工程項目承攬、生意照顧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上述人員房產、車輛、銀行卡和現金等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4,193,221.72元。
林芝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帕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受賄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帕珠歸案後積極退繳全部受賄贓款,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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