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姆教育目標分類法

布魯姆教育目標分類法

布魯姆教育目標分類法是一種教育的分類方法。教育目標可分為三大領域:認知領域、情感領域和動作技能領域。

教育目標分類:,一、認知領域,二、情感領域(affective domain),三、動作技能領域(psychomotor domain),設計問題啟發,

教育目標分類:

一、認知領域

1.知道(知識)(knowledge)
是指認識並記憶。這一層次所涉及的是具體知識或抽象知識的辨認,用一種非常接近於學生當初遇到的某種 觀念和現象時的形式,回想起這種觀念或現象。
提示:回憶,記憶,識別,列表,定義,陳述,呈現
2.領會(comprehension)
是指對事物的領會,但不要求深刻的領會,而是初步的,可能是膚淺的。其包括“轉化”、解釋、推斷等。
提示: 說明,識別,描述,解釋,區別,重述,歸納,比較
3.套用(application)
是指對所學習的概念、法則、原理的運用。它要求在沒有說明問題解決模式的情況下,學會正確地把抽象概念運用於適當的情況。這裡所說的套用是初步的直接套用,而不是全面地、通過分析、綜合地運用知識。
提示: 套用,論證,操作,實踐,分類,舉例說明,解決
4.分析(analysis)
是指把材料分解成它的組成要素部分,從而使各概念間的相互關係更加明確,材料的組織結構更為清晰,詳細地闡明基礎理論和基本原理。
提示: 分析,檢查,實驗,組織,對比,比較,辨別,區別
5.綜合(synthesis)
是以分析為基礎,全面加工已分解的各要素,並再次把它們按要求重新地組合成整體,以便綜合地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它涉及具有特色的表達,制定合理的計畫和可實施的步驟,根據基本材料推出某種規律等活動。它強調特性與首創性,是高層次的要求。
提示: 組成,建立,設計,開發,計畫,支持,系統化
6.評價(evaluation)
這是認知領域裡教育目標的最高層次。這個層次的要求不是憑藉直觀的感受或觀察的現象作出評判,而是理性的深刻的對事物本質的價值作出有說服力的判斷,它綜合內在與外在的資料、信息,作出符合客觀事實的推斷。
提示: 評價,估計,評論,鑑定,辯明,辯護,證明,預測,預言,支持

二、情感領域(affective domain)

情感領域的教學目標,以克拉斯沃爾(Krathwohl DR)為首,於1964年提出,分為5個層次:
1、接受
2、反映
3、形成價值觀念
4、組織價值觀念系統
5、價值體系個性化

三、動作技能領域(psychomotor domain)

布魯姆在創立教育目標時僅意識到動作技能領域的存在,未制定出具體目標層次。1972年Simpson EJ提出動作技能領域教學目標分7個層次:
1、知覺
2、定勢
3、指導下的反映
4、機械動作
5、複雜的外顯反映
6、適應
7、創新

設計問題啟發

所提問題可以從簡單逐漸發展到複雜;
可以按學習目標的要求,分層次提出問題;
分層次提出問題--認知性問題
認知性問題:它是對知識的回憶和確認。
如:“人民陪審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當汽車向右拐的時候,坐在汽車上你會向哪邊倒?”
分層次提出問題--理解性問題
理解性問題:它主要考察學生對概念、規律的理解,讓學生進行知識的總結、比較和證明某個觀點。
如“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和聯繫是什麼?”,“你能用自己的語言來說清楚什麼是慣性嗎?”
分層次提出問題--套用性問題
套用性問題:它主要是指對所學習的概念、法則、原理的運用。
如“用法律條款解釋為什麼應該執行‘疑罪從無’的原則?“,“用慣性來解釋為什麼汽車開動時,人會往後倒?”
分層次提出問題--分析性問題
分析性問題:它主要讓學生透徹地分析和理解,並能利用這些知識來對自己的觀點進行辯護。
如“為什麼會發生類似余祥林那樣的冤假錯案?”,“為什麼說光電效應說明光具有粒子性?”
分層次提出問題--綜合性問題
綜合性問題:它能使學生系統地分析和解決某些有聯繫的知識點集合。
如“什麼情況下法律會不公平?”,“如果物體間沒有摩擦力,世界將會怎樣?”
分層次提出問題--評價性問題
評價性問題:理性地、深刻地對事物本質的價值作出有說服力的判斷。
如“余祥林冤假錯案被嚗光是好事還是壞事,為什麼?”,“愛因斯坦相對論的科學價值是什麼?”
分層次提出問題
這六種類型的問題中,前三類是屬於初級層次的認知問題,它一般有直接的、明確的、無歧義的答案,而後三類問題屬於高級認知問題,通常沒有唯一的正確答案,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回答。
在問題設計中,提倡課堂教學不能僅僅局限於初級認知的問題,在適當的時機,高級認知問題更能夠激發學生的思維,從而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觀念和自我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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