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補足

差額補足又稱為差額支付,一般在交易中作為一項保障措施予以使用。差額補足是指為了保障主權利人和主義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主義務人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差額補足義務的行為。差額補足法律關係主要涉及三方主體,即差額補足義務人、主權利人、主義務人。

差額補足的類型,對債務的差額補足,(1)類保證式差額補足,(2)類債務加入式差額補足,對分紅的差額補足,對資金歸集的差額補足,差額補足的構成要件,1.差額補足的形式要件,2.差額補足的實質要件,運用差額補足的原因,(一)無法運用法定擔保措施,(二)最佳化財務報表,(三)難以履行擔保的內部決策程式,

差額補足的類型

根據所保障的主權利義務關係之不同,差額補足主要可以分為對債務的差額補足、對分紅的差額補足以及對資金歸集的差額補足。

對債務的差額補足

對債務的差額補足,其所保障的是債權債務關係。由於差額補足具有意定性,因此創新的交易安排很多都是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法律關係基礎上衍生髮展而來。實踐中差額補足在很多情況下是對法定擔保措施的借鑑與參考,尤其是對保證和債務加入的參考。之所以實踐中對債務的差額補足主要參考保證和債務加入進行約定,主要是因為保證和債務加入所擔保的也是債權債務關係,而且保證和債務加入主要是基於保證人及債務加入人自身的信用,這兩方面與差額補足相一致。因此。對債務的差額補足主要包括類保證式差額補足及類債務加入式差額補足。

(1)類保證式差額補足

參考擔保法對保證的分類,可以將類保證式差額補足分為一般差額補足與連帶式差額補足。需要說明的是,此種分類僅僅是為了理解上的便利,差額補足與保證在法律性質上有根本的不同,不能直接視之為保證。經查閱相關判例,並未發現有法院的判例將差額補足直接視為保證。一旦將差額補足視為保證,可能導致需要適用擔保法中諸如保證期間、先訴抗辯權等相關規定,但約定差額補足的相關協定中並未對上述事宜進行約定。相類似的,也不宜將類債務加入式差額補足視為債務加入。
①一般差額補足
某契約中關於一般差額補足的核心條款如下:“若XX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乙方對XX公司的債務予以補足。”
②連帶式差額補足
某契約中關於連帶式差額補足的核心條款如下:“甲方明確,在本協定項下提供的差額補足義務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義務。當債務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契約項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時,乙方均有權直接要求甲方立即承擔差額補足義務。”
差額補足義務人僅對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債權人對差額補足義務人不負有對價給付義務,因此對債務的差額補足具有單務性。保證的無償性體現在保證人並不自債權人取得報酬,而類保證式差額補足也不自債權人取得報酬,因此具有無償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相對於主債務人的履行責任而言是第二位的,此為補充性。連帶責任保證實際上突破了補充性,但傳統民法以一般保證為原則,以連帶責任保證為例外,因此一般也將補充性作為保證的特徵。而對債務的差額補足可以約定為一般差額補足,也可以約定為連帶式差額補足,一般差額補足也符合補充性的特徵。

(2)類債務加入式差額補足

類債務加入式差額補足的契約條款與連帶式差額補足較為接近。對於二者的區別,可以參考理論上和司法判例中債務加入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史尚寬教授認為,債務加入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在於,債務加入人所承擔的債務,為與原債務並立的自己的債務,而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為附屬於主債務的債務。從最高院的判例來看,判斷一個行為究竟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承擔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中有較為明顯的保證含義,可以認定為保證;如果沒有,則應當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發,認定為債務加入。對於類債務加入式差額補足或連帶式差額補足的區別宜參照對債務加入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加以界定。

對分紅的差額補足

某契約中關於差額補足的核心條款如下:“在前款約定的每期分紅時點,若按照《合作框架契約》約定的分紅比例,甲方未獲得分紅、未及時獲得分紅,或者已獲得的分紅金額低於XX的,則乙方負有向甲方支付實際分紅金額與XX之間差額部分的義務。自甲方通知乙方履行差額支付義務起五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將差額款項劃付至甲方指定的賬戶。否則視為乙方違反了本協定的約定,乙方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其中,甲方為項目公司投資人,通過增資成為項目公司股東;乙方為差額補足義務人,為項目公司關聯方;XX為每期分紅的計算公式。
從上述契約條款來看,差額補足義務人所保障的主義務為分紅義務,所保障的主權利為利潤分配請求權。在保證只能擔保債權債務關係的情況下,對分紅事宜採用差額補足以保障投資方的權益實際上是一種權宜之計。

對資金歸集的差額補足

對資金歸集的差額補足所保障的主義務為資金歸集義務。資金歸集義務要求項目公司將資金在指定的時間之前歸集進入其自己開立的監管賬戶之中,作為主權利人對項目公司的一項監管措施。與前述兩種差額補足相區別的是,對資金歸集的差額補足所保障的是主義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保持監管賬戶中的資金達到特定金額的義務,該義務並不涉及對外支付。
對資金歸集的差額補足的典型交易安排如下:項目公司與相關主體簽署資金監管協定,協定中約定了項目公司的資金歸集義務,並約定了第三方(一般為項目公司關聯方)對資金的歸集負有差額補足義務。某資金監管協定關於差額補足的約定如下:“若丙方未能按約定履行歸集義務,丁方應於次日之前予以補足”。其中丙方為項目公司,丁方為項目公司的關聯方。

差額補足的構成要件

1.差額補足的形式要件

在形式上差額補足主要以三種形式體現:一是差額補足義務人單方出具承諾函,對其差額補足義務進行詳細約定;二是由差額補足義務人與主權利人兩方,或由差額補足義務人、主權利人及主義務人三方簽署差額補足協定或差額支付協定,對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安排;三是在以差額補足義務人為簽署主體的其他契約中對差額補足義務的相關事宜做出約定。

2.差額補足的實質要件

差額補足的實質要件在於差額補足義務人願意履行差額補足義務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在契約中一般以“補足”“支付”等詞語來進行描述。差額補足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的形式進行明確的約定。由於差額補足的目的是發生差額補足義務人承擔差額補足義務這一私法上的法律效果,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因此差額補足的意思表示構成了差額補足的實質要件。

運用差額補足的原因

基於創新交易的要求或融資方、擔保提供方自身限制等原因,差額補足作為一種保障措施時常在交易中被採用。

(一)無法運用法定擔保措施

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各類創新型交易層出不窮。民法上物債兩分模式下的債權,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實務中對權利的各類設定。當主權利難以定性為債權時,保證、抵押、質押等傳統的法定擔保措施已經無法滿足保障主權利義務關係的需求。而差額補足可以通過契約約定實現當事人的特殊需求,從而比法定擔保措施更加靈活,更為適應各式各樣的創新交易。

(二)最佳化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中可能涉及對外擔保的包括資產負債表中的“預計負債”科目以及財務報表附註中預計負債的明細情況以及或有負債的披露。而差額支付並非法定的擔保方式,部分融資方認為差額補足無需體現在或有負債或預計負債中。相對於保證來說,差額補足實際上為差額補足義務人實現了最佳化財務報表的目的。

(三)難以履行擔保的內部決策程式

實踐中由於擔保提供方股權結構複雜、公司內部設定了對外擔保限額等原因,在很多情況下其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難以提供,這就使擔保的設立產生了障礙。由於這一障礙的存在,部分融資方主張以差額補足的方式來實現保障投資方權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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