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

關於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3號

現公布《關於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7年1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
  • 公布日期:2017年1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7年1月24日
關於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
為推動避險策略基金的平穩健康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契約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避險策略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避險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相關保障機制,以在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時,力求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本金出現虧損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前款所指相關保障機制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與符合條件的保障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契約,約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障義務人支付費用,保障義務人在避險策略基金到期出現基金份額淨值低於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本金情形時,負責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補足差額。基金管理人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差額補足責任,保障義務人在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補足差額後,無權利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二)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保障機制。
二、避險策略基金應當在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檔案中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本金的計算方法。
三、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及宣傳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避險策略基金的風險,同時說明引入保障機制並不必然確保投資者投資本金的安全,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及宣傳推介材料中清晰易懂地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相關保障機制的具體安排,並採用舉例方式說明可能存在本金損失的極端情形。
四、避險策略基金在避險策略期間不得開放申購、轉換轉入。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以及募集宣傳推介材料中明確投資者在避險策略期間贖回、轉換轉出的基金份額是否可以獲得差額補足保障,並對可能發生的損失進行特別風險揭示。
五、避險策略基金的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中應當採用舉例或其他形式簡明扼要、清晰易懂地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該基金的投資策略安排。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採取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確保避險策略基金管理規模與風險控制水平和投資管理能力相適應,確保避險策略基金的投資策略有效執行。申請募集避險策略基金時,應當在申報材料中對投資策略相關風險控制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七、基金管理人應每日監控避險策略基金單位累計淨值變動。避險策略基金單位累計淨值低於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本金超過2%,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建倉期除外)低於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本金的,應當及時予以應對,審慎作出後續安排,並自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每3個月開展避險策略基金壓力測試,壓力測試的相關指標和測試規則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八、避險策略基金投資於各類金融工具的比例應當與該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相匹配。
避險策略基金的投資策略應當符合以下審慎監管要求:
(一)避險策略基金投資於穩健資產不得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80%,以獲取穩定收益,盡力避免到期時投資本金出現虧損。穩健資產應為現金,剩餘期限不超過剩餘避險策略周期1年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在AAA
(含)以上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穩健資產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剩餘避險策略周期。
(三)避險策略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於不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四)穩健資產以外的資產為風險資產,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客觀研究方法,審慎建立風險資產投資對象備選庫,並採取適度分散的投資策略。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審慎確定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風險資產中,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3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及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5倍,投資於信用等級AA+ (含)以上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10倍。各類風險資產的投資金額除以各自倍數上限,加上買入上市期權支付的權利金,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穩健資產、風險資產投資比例不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安全墊是指基金資產淨值減去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本金的現值後的差額。基金管理人應當參照與剩餘避險策略周期同期限利率債的利率確定貼現率。
九、基金管理人為證券公司(含資產管理子公司)的,對於管理的避險策略基金,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由保障義務人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金額的12.5%計算特定風險資本準備;其他基金管理人已經管理的避險策略基金中,由保障義務人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淨資產的8倍。
十、符合以下審慎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可以擔任避險策略基金的保障義務人: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
(二)最近1年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20億元;
(三)為避險策略基金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金額和對外提供的擔保資產規模合計不超過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淨資產的10倍;
(四)最近3年未受過重大處罰;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十一、基金管理人在選擇保障義務人時,應當對保障義務人進行審慎調查,科學合理對保障義務人進行信用評價。
十二、基金管理人在與保障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契約後,不得通過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作出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安排。
十三、風險買斷契約應當作為避險策略基金的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的附屬檔案,並隨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一同公告。
避險策略基金的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應當約定,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風險買斷契約的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與保障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契約的,避險策略基金到期出現基金份額淨值低於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本金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保障義務人履行差額補足責任。
十五、避險策略基金應當在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中約定下列情形的處理方法:
(一)避險策略期間內,更換保障義務人的;
(二)避險策略期間內,保障義務人出現足以影響其差額補足能力的情形的;
(三)避險策略周期內,保障義務人出現不符合第十條規定的審慎監管要求的。
十六、風險買斷契約中應當明確保障義務人應在第十五條第(二)、(三)款所列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得知本條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基金契約的約定提出處理辦法,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報告義務。
十七、風險買斷契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為避險策略基金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總金額;
(二)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期間;
(三)承擔差額補足責任的範圍;
(四)風險買斷費用的費率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補足差額的程式和方式;
(六)保障義務人在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補足差額後,無權利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十八、避險策略基金的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應當用單獨的章節說明避險策略基金保障機制的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保障義務人的名稱、住所、營業範圍等基本情況;
(二)保障義務人符合第十條規定的審慎監管要求的情況;
(三)風險買斷契約的主要內容;
(四)風險買斷費用的費率和支付方式;
(五)適用差額補足的情形和不適用差額補足的情形;
(六)避險策略基金到期的處理方案;
(七)保障義務人免除差額補足責任的情形;
(八)更換保障義務人的程式。
風險買斷契約中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響而未在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中進行披露的條款,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主張此類條款對基金管理人、保障義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避險策略基金的基金契約中約定避險策略周期到期後的處理方案,轉入下一個避險策略周期的,應當在基金契約中明確約定轉入下一個避險策略周期的條件以及如何轉入下一個避險策略周期。
避險策略基金到期後,符合契約約定的條件並轉入下一個避險策略周期的,基金份額淨值應當重新調整至1.00元。
避險策略周期到期後,轉為其他類型基金的,應當在基金契約中明確約定擬轉換的其他類型基金的名稱、費率、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等區別於原避險策略基金的要素。
二十、除避險策略基金外,其他基金不得在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檔案以及宣傳推介材料中明示或採取諧音、聯想等方式暗示可以對本金進行差額補足。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申請註冊避險策略基金,應當符本指導意見要求。
本指導意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保本基金,按以下要求行:
(一)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一條有關規定的,仍按基金契約的約定進行運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後,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對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等檔案進行修訂,並履行相應程式,變更註冊為避險策略基金;不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修訂的,應當轉為其他類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二)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的,不得增持不符合規定的資產;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不得增加穩健資產投資組合剩餘期限;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不得增持不符合規定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的,不得調高安全墊放大倍數上限。不符合上述條款的,在保本周期到期後,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
求對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等檔案進行修訂,並履行相應程式,變更註冊為避險策略基金;不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修訂的,應當轉為其他類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三)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九條的,仍按基金契約的約定進行運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後,應當符合本指導意見要求;不符合本指導意見要求的,應當轉為其他類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四)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十條的,仍按基金契約的約定進行運作。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後,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對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等檔案進行修訂,並履行相應程式;不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修訂的,應當轉為其他類型的基金或予以清算。
(五)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七條要求的,應當自本指導意見施行之日起參照執行。
本指導意見施行前已註冊但尚未募集的保本基金,原契約內容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的,應當在募集前修改並履行相應程式變更註冊。
二十二、本指導意見第八條關於信用等級、剩餘期限的確定,應當參照《關於實施有 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5〕30號)。
二十三、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0〕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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