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

2017年11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發布《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工程諮詢單位管理、從業人員管理、行業自律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5 年第2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適用〈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620號)、《諮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號令)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類別:規章
  • 文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6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6日
委令,管理辦法,

委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9號
《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1月6日

管理辦法

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程諮詢行業的管理,規範從業行為,保障工程諮詢服務質量,促進投資科學決策、規範實施,發揮投資對最佳化供給結構的關鍵性作用,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 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 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73 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諮詢是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工程實踐經驗、現代科學和管理方法,在經濟社會發展、境內外投資建設項目決策與實施活動中,為投資者和政府部門提供階段性或全過程諮詢和管理的智力服務。
第三條 工程諮詢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工程諮詢業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工程諮詢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恪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積極參與和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規範全國工程諮詢行業發展,制定工程諮詢單位從業規則和標準,組織開展對工程諮詢單位及其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規範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諮詢行業發展,實施對工程諮詢 單位及其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工程諮詢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依法加強監管。
第二章 工程諮詢單位管理
第六條 對工程諮詢單位實行告知性備案管理。工程諮詢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 台)備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況,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在崗人員及技術力量、從事工程諮詢業務年限、聯繫方式等;
(二)從事的工程諮詢專業和服務範圍;
(三)備案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
(四)非涉密的諮詢成果簡介。
工程諮詢單位應當保證所備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備案信息有變化的,工程諮詢單位應及時通過線上平台告知。
工程諮詢單位基本信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線上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工程諮詢業務按照以下專業劃分:
(一)農業、林業;
(二)水利水電;
(三)電力(含火電、水電、核電、新能源);
(四)煤炭;
(五)石油天然氣;
(六)公路;
(七)鐵路、城市軌道交通;
(八)民航;
(九)水運(含港口河海工程);
(十)電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廣電、信息化);
(十一)冶金(含鋼鐵、有色);
(十二)石化、化工、醫藥;
(十 三)核工業;
(十四)機械(含智慧型製造);
(十五)輕工、紡織;
(十六)建材;
(十七)建築;
(十八)市政公用工程;
(十九) 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
(二十)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岩土工程;
(二十一)其他(以實際專業為準)。
第八條 工程諮詢服務範圍包括:
(一)規劃諮詢:含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行業規劃的編制;
(二)項目諮詢:含項目投資機會研究、投融資策劃,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的編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諮詢等;
(三)評估諮詢: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對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PPP 項目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的評估,規劃和項目中期評價、後評價,項目概預決算審查,及其他履行投資管理職能所需的專業技術服 務;
(四)全過程工程諮詢:採用多種服務方式組合,為項目決策、實施和運營持續提供局部或整體解決方案以及管理服務。有關工程設計、工程造價、工程監理等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第九條 工程諮詢單位訂立服務契約和開展相應的諮詢業務,應當與備案的專業和服務範圍一致。
第十條 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諮詢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諮詢成果質量、成果檔案審核等崗位人員責任制。
第十一條 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和委託方訂立書面契約,約定各方權利義務並共同遵守。契約中應明確諮詢活動形成的知識產 權歸屬。
第十二條 工程諮詢實行有償服務。工程諮詢服務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促進優質優價,禁止價格壟斷和惡意低價競爭。
第十三條 編寫諮詢成果檔案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有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產業政策以及政府部門發布的標準規範等。
第十四條 諮詢成果檔案上應當加蓋工程諮詢單位公章和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專用章。
工程諮詢單位對諮詢質量負總責。主持該諮詢業務的人員對諮詢成果檔案質量負主要直接責任,參與人員對其編寫的篇章內容負責。
實行諮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工程諮詢單位在開展項目諮詢業務時,應在諮詢成果檔案中就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及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作出信用承諾。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因工程諮詢質量導致項目單位重大損失的,應倒查諮詢成 5 果質量責任,並根據本辦法第三十、三十一條進行處理,形成工 程諮詢成果質量追溯機制。
第十五條 工程諮詢單位應當建立從業檔案制度,將委託契約、諮詢成果檔案等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承擔編制任務的工程諮詢單位,不得承擔同一事項的評估諮詢任務。
承擔評估諮詢任務的工程諮詢單位,與同一事項的編制單位、項目業主單位之間不得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 一人的重大關聯關係。
第三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設立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
通過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取得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工程諮詢工作的,應當選擇且僅能同時選擇一個工程諮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進行執業登記並取得登記證書。
第十八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諮詢行業的核心技術力量。工程諮詢單位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諮詢工程師(投資)。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實施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具體承擔諮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 開展考試、執業登記、繼續教育、執業檢查等管理事務。
第二十條 執業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繼續登記和註銷登記四類。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選擇已通過線上平台備案的工程諮詢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劃分的專業申請登記。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登記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是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證明。登記的有效期為 3 年。
第四章 行業自律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工程諮詢單位應具備良好信譽和相應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推進工程諮詢單位資信管理體系建設,指導監督行業組織開展資信評價,為委託單位擇優選擇工程諮詢單位和 政府部門實施重點監督提供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工程諮詢單位資信評價等級以一定時期內的契約業績、守法信用記錄和專業技術力量為主要指標,分為甲級 7 和乙級兩個級別,具體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條 甲級資信工程諮詢單位的評定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有關行業組織開展。
乙級資信工程諮詢單位的評定工作,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指導有關行業組織開展。
第二十五條 開展工程諮詢單位資信評價工作的行業組織,應當根據本辦法及資信評價標準開展資信評價工作,並向獲得資 信評價的工程諮詢單位頒發資信評價等級證書。
第二十六條 工程諮詢單位的資信評價結果,由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通過線上平台和“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布。
行業自律性質的資信評價等級,僅作為委託諮詢業務的參考。任何單位不得對資信評價設定機構數量限制,不得對各類工程諮詢單位設定區域性、行業性從業限制,也不得對未參加或未獲得資信評價的工程諮詢單位設定執業限制。
第二十七條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制訂工程諮詢單位監督檢查計畫,按照一定比例開展抽查,並及時公布抽查結果。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信息備案情況;
(三)諮詢質量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四)諮詢成果質量情況;
(五)諮詢成果檔案檔案建立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中國工程諮詢協會應當對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情況;
(四)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情況;
(五)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對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的工程諮詢行業組織開展年度評估,提出加強和改進自律管理的建議。對評估中發現問題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工程諮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罰並從備案名錄中移除;已獲得資信評價等級的,由開展資信評價的組織取消其評價等級。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備案信息存在弄虛作假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二)違背獨立公正原則,幫助委託單位騙取批准檔案和國家資金的;
(三)弄虛作假、泄露委託方的商業秘密以及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工程諮詢單位利益的;
(四)諮詢成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未建立諮詢成果檔案完整檔案的;
(六)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信評價等級證書的;
(七)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信評價的;
(八)弄虛作假、幫助他人申請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或給予警告處罰;涉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處理。
第三十一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工程諮詢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註銷登記證書並收回執業專用章。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執業登記中弄虛作假的;
(二)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三)塗改或轉讓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的;
(四)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酬勞的。
第三十二條 行業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委責令改正或停止有關行業自律管理工作;情節嚴重的,對行業組織和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無故拒絕工程諮詢單位申請資信評價的;
(二)無故拒絕申請人申請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標準開展資信評價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的;
(五)夥同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弄虛作假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工程諮詢行業有關單位、組織和人員的違法違規信息,列入不良記錄,及時通過線上平台和“信用中國”網站 向社會公布,並建立違法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發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2005 年第29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適用〈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620號)、《諮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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