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權力,對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強制性管理,以保證《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效執行的行政執法活動。其目的是:運用行政執法手段,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實現國家的立法意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商行政管理監督
  • 外文名: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 別稱:對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強制性管理
  • 提出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內容,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性質,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特點,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原則,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組織形式,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類型,工商行政管理監督體系,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內容集中到一點就是:各種不同的監督主體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在管理活動中是否依法行政進行監督。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對各個不同層次的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制定的各種行政規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為了實現工商行政管理目標,一方面需要嚴格地按照國家立法機構所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和地方立法機構制定的法規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還需要在不違反憲法、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根據實際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如有關的決定、規則、細則、通知等。儘管這是一種抽象行政行為,它並不處理具體的工商行政管理事件,但是它為工商行政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供了具體的執行依據,因而它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也正因為如此,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這種抽象行政行為實行監督,以保證其嚴格依法行政就顯得非常必要。這種監督,主要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務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憲法和各種行政監督法的規定來實施的,監督的內容主要是各種工商行政管理規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
所謂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指其依法採取各種行政措施的行政行為。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某些具體、特定的對象而展開的,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對某企業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處罰。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所實施的大暈的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它對實現工商行政管理目標具有決定性意義。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在採取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所採取的行政措施是否合法、是否合理,這是一個必須認真、嚴肅對待的問題。為了防止行政行為的違法、不當,各種不同的監督主體應對之進行廣泛監督。
3、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是否廉潔奉公、遵紀守法進行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在對經濟主體及其活動進行監督過程中,其全部行政行為都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作出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高低是工商行政管理活動能否順利進行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管理活動中,不能拋棄私利私情,就極有可能發生權錢交易、權權交易、縱容包庇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而使工商行政管理脫離法律軌道,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
儘管國家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都明確規定了國家公務員必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但是公務員的素質特別是思想品德並不能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全面反映出來,只有現職崗位、日常工作才是對公務員的最好考驗。因此,必須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這種監督主要就是各種監督主體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在現職崗位上是否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亦即他們自身的素質,進行經常的監察、督促。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性質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是指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對社會經濟行為和活動進行強制性的監督檢查和控制,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社會經濟活動正常地、順利地進行,保障社會各方面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我國執行工商行政管理監督職能的主要組織機構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它既是監督管理機關,也是行政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的意志,運用政權的力量,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一定的程式,確定商品經濟行為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對整個社會商品經濟活動,以及與之相聯繫的上層建築領域的某些方面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本質屬性是政府專職行政機構運用政權的力量,對社會商品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的一種帶有執法性的行政職能,屬於國家監督的一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主體是專司工商行政管理監督職能的各級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它們本身應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各級人民政府均有相應的機構,形成監督主體的層次機構。由於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許多工作要落實到基層,因而在區、鄉、鎮政府以下,也應相應設立基層機構和派出機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工商行政監督的最高機關,應直屬國務院領導;以下各級機構原則上實行同級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監督機關雙重領導。但這種條塊結合的體制,在不同的層次應有所區別。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客體主要有兩大類:一是我國境內的各類市場,包括生活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金融市場、技術市場、勞動力市場、生活服務市場、房地產市場、信息市場、文化市場等;二是我國境內的各類經濟活動主體和市場主體,包括各種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及其他有關組織、團體和集團消費者。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目的是發現和糾正社會商品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種偏差,以及各類參與社會商品經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那些不符合社會主義原則和法制、脫離巨觀控制、違反社會主義公共利益的行為,保證國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巨觀控制。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特點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與其他經濟監督相比,具有下列明顯的特點:
一是既具有法律性又具有行政性。工商行政管理監督是從經濟活動的外部聯繫方面來進行監督管理,只是在維護社會共公利益的範圍內,才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把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控制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許可範圍內,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國家必須運用政治權力賦予工商行政管理監督具有某種法律性,才能保證工商行政管理監督順利地進行。工商行政管理監督又具有明顯的行政性質。因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本身是行政機構,是國家專門設定的經濟監督管理部門,在其進行監督的過程中,除了運用法律手段以外,還要大量地使用行政手段。所以,工商行政管理監督是法律性和行政性的結合。
二是既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又具有很高的原則性。工商行政管理監督要以國家在各個時期總的方針、政策為基本依據,並為這些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而服務;工商行政管理監督作為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國家在各個時期的各項經濟政策和管理政策,對工商行政管理監督來說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因此,圍繞著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來進行監督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政策性與原則性的統一。
三是既具有強制性又具有超脫性。工商行政管理監督是一種帶有執法性質的經濟行政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監督機關負有經濟法律監督職能和行政經濟司法職能。國家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定的經濟行政執法權,對違反有關法規的行為,有權依法給予處理,實行某些強制措施,帶有較強的強制性。執行工商行政管理監督職能的機構,同被監督對象之間,沒有組織上的直接聯繫和經濟上的利害關係,使工商行政管理監督機構和人員處於超脫的地位,從而可以站在客觀立場公正地執行監督職能。
四是既具有複雜性又具有單一性。工商行政管理監督所涉及的範圍很廣,所要處理的各種社會經濟關係極為複雜。它涉及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監督的對象、內容、範圍超出任何單一的領域、地區和部門的界限,具有複雜性。但是,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主要對象是社會經濟行為,即各個經濟主體的各種經濟活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不涉及社會運行的其他方面,更不象政治監督或法律監督那樣,涉及社會運行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領域。因而,工商行政管理監督又具有單一性的特點。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原則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不同於其他經濟監督,因而在監督實施中,必須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是依法監督的原則。嚴格按各項法規辦事,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時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市場發展的需要,為調整和處理國家與工商企業以及市場活動之間的各種關係而制定的各項單行法規,如契約法、商標法、市場法、反壟斷競爭法等,都是工商行政管理監督部門對社會經濟過程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它們不僅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而且又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和經濟性。因此,只有嚴格按法規辦事,才能使監督工作系統化、規範化、法制化,保證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才能充分發揮各種法規的法律效力,排除來自各方面的人為干擾,保證監督工作的有效進行;才能形成一個以法制健全為基礎的自由平等競爭的社會經濟環境,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
二是政策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社會經濟活動實施監督,必須按照黨和國家在一定時期制定的有關政策辦事,使各項監督活動為貫徹落實國家的各項政策服務。但是,由於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轉軌時期,各種社會經濟關係正處在劇烈.變動之中,社會經濟環境在不斷發生變化,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監督管理時要有一定的靈活性,適時地根據客觀現實情況的變化來調整自己的監督內容和監督方法,並能根據各地區、各部門以及各個不同的發展階段,來分別對待某些監督問題。因此,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將政策性和靈活性有效地結合起來,本著為改革和經濟發展服務的精神來搞好監督工作。
三是協同作戰和綜合監督的原則。社會經濟活動涉及的範圍極其廣泛,對其監督管理的部門也較複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社會經濟活動實施監督過程中在許多方面經常會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關係,如在打擊違法亂紀的經濟行為時,就需要有公安部門和城管部門等的密切配合才能順利進行;在對市場及其商品的監督管理中,就要與衛生、計量、商檢等部門共同參與行動,才能真正管好市場和上市商品,因此,工商行政管理要協調好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互相配合,協同作戰,對社會經濟過程進行綜合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組織形式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組織形式較為單一,它是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和實旋監督行為的。但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內部,除了日常管理機構結合業務工作開展而履行監督職責外,還設有專門的監督檢查機構。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工作,應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是根據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各方面具體內容,分別組織各方面的監督系統,來進行專門的監督工作。例如,當市場經濟秩序較混亂時,應組織專門的市場監督系統,對市場上的各種違法行為進行專門監督、檢查和打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也可以組織專門的經濟警察來從事市場監督工作。
二是根據各個時期出現的各種特殊問題來組織有針對性的、專一性、臨時性的監督系統。例如,當社會大量出現假冒商標現象,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極大危害時,就應組織專門的監督系統,加強進行這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三是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與民眾監督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結合起來,形成廣泛的監督網路。這樣,更有利於監督工作的開展,也能極大地提高監督管理的效能。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作用

工商行政管理活動是一種複雜的管理活動,由於主觀和客觀眾多方面的原因,會造成管理中的違法、不當行為,因而有必要對工商行政管理活動實行監督。由此,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作用,主要是要確保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行為合法、合理。具體說來,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可以保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行為的合法、合理。各行政監督主體在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活動時,一方面要注意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是否依法辦事,其行政行為是否是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作出,是否具有合法內容,是否符合法定程式並符合法定形式,另一方面,還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是否濫用自由裁量權,其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目的、是否建立在正當考慮基礎上、有無合理動機。通過這些監督,可以努力使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行政行為保持合法性、合理性,促進社會經濟活動的有序化。
第二,可以有效地克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官僚主義現象。
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我國在建國之初,就重視消除遺留下來的官僚主義惡習,但是,時至今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中依然存在著極為嚴重的官僚主義現象:高高在上,濫用權力,脫離實際,脫離民眾,好擺門面,好說空話,思想僵化,墨守成規,機構臃腫,人浮於事,辦事拖拉,不講效率,不負責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諉,官氣十足,動輒訓人等等。
為了克服工商行政管理中的官僚主義,首先必須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其次必須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行政行為實行嚴格監督,保證其嚴格依法行政,充分徹底地貫徹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從而克服管理工作中的職責不清、互相推諉、不負責任、不講效率等各種辦事不力的官僚主義現象。
第三,有利於力口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廉政建設,樹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形象。
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代表國家監督管理社會經濟主體及其經濟活動,體現了國家意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運用法定權力所進行的管理,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具體活動實現的。一些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素質不高,往往會在具體行政執法活動中假公濟私,特別是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人們的經濟收入差距拉大,社會經濟地位日漸分化,一些思想素質較低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不能自覺調整自己失衡的心理狀態,抵制不了物質利益的誘惑,從而滑入腐敗墮落的泥潭。
為了消除工商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各種腐敗行為,一方面要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清除腐敗觀念;另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還應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強化制度管理。通過各種監督,可以有效地約束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行政行為,使其依法行政,不致越權管理或濫用權力,從而樹立良好的形象。
第四,可以制約地方保護主義,保證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法規。
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各級政府的職能機構,經濟體制變革的特定歷史時期,利益多元化帶來的地方保護主義,給其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帶來了不小的阻礙。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跨地區的經濟違法違章案件時,往往對本地企業的查處不得力,使違章違法經濟活動得不到有效抑制。對此,需要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行政執法監督進行干預、制約,或通過本級政府法制機構責成下級政府予以依法糾正。
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監督制度,除了具有上述作用之外,還有其他一些重要作用,如可以通過各種工商行政管理監督,進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內部機制,可以切實保障企業、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類型

依據不同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可對工商行政管理監督作如下的分類:
(一)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根據監督主體的不同,可以把工商行政管理監督基本上分成兩大類,即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國家監督是指來自國家機關的監督,具有國家強制力,能直接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這種監督又可具體分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檢察機關的監督、國家審判機關的監督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自行實施的內部監督。社會監督,是指來自整個社會的黨團組織和公民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在實施管理活動時是否認真依法行政的監督。社會監督主要是各種作為監督主體的社會力量,通過反映情況和要求、批評、社會輿論影響等方式來實現的。這種監督雖是依法進行的,但不具有國家強制力,不能直接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只有當這種監督被有關國家機關採納,並以國家機關的名義去處理時,才能獲得國家強制力,從而依法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和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監督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監督對象不同,可將工商行政管理監督分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和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監督。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其內容主要是監督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實行監督,就不僅要監督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名義所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還要對其自身素質進行監察,看其是否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是否具備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條件。由此可見,由於兩類監督的對象不同,監督內容也有所差異。
(三)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
依據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內容,可將其分為對抽象行為的監督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主要是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的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不得違背憲法或上級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否則,監督主體可依法宣布這種抽象行政行為無效。實施這種監督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主要是指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採取具體行政措施的行政行為的監督。這種監督主要是要消除工商行政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或不公正行為,並使之最終得以糾正。實施這種監督的主體比較廣泛,即可以是國家機關,也可以是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但是這種監督的最終實現要依賴於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自身實施的行政監督和司法機關實施的審判監督。
(四)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
依據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的關係不同,可以將工商行政管理監督分成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外部監督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以外的監督主體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行政行為的監督,主要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以及同級政府所實施的監督。內部監督,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監督主體,在本系統內部所實施的監督。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和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監督。
(五)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
根據監督主體實施監督權的時間,可將工商行政管理監督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所謂事前監督,是指享有監督權的監督主體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行政行為生效之前所實行的監督。例如,國務院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某項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公布實施之前,先行審核、檢查,以確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謂事中監督,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進行工商行政管理活動中所實行的監督。所謂事後監督,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行政行為作出之後,監督主體依法對其實施的監督。由於工商行政管理活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就屬事後監督的一種。
(六)上級監督和同級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這決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監督必須實行上級監督和同級監督雙管齊下的辦法,並以同級監督為主、上級監督為輔。同級法制機構是監督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的主體,它掌握情況多,最容易發現和解決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固然很重要,但由於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面廣、量大,加之受人員、條件等各種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完全監督到位,容易使工商行政執法監督流於形式。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輔助監督應主要針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以及同級不便於監督的重大問題予以監督。這樣,上級監督與同級監督相結合,揚長避短,各司其職,才能適應執法監督的需要。
(七)法制機構的全面監督與各業務部門的對口監督。
由於工商行政管理監督工作剛剛起步,無論監督體制、監督範圍、監督的形式等都不夠明確和具體,加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任務量大,單靠專門法制機構的監督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必須充分重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對口部門的監督,實行法制部門全面監督與業務部門對口監督的全面結合,明確分工,互相配合,各司其職。這樣既可以防止法制機構監督任務過重,又可以調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監督部門的積極性,進而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共同抓好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監督體系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有關法律法規體系的逐步完善,以及人們文化思想素養的提高,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監督正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功能、多方法的體系。具體說來,這一監督體系由如下幾層次的監督構成:
(一)黨的監督
我們的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憲法規定,國家生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種領導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通過黨的各級組織以及廣大黨員對國家生活的各領域各方面實施監督,特別是要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行政管理活動中是否依法辦事和是否廉潔奉公實行廣泛的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作為政府一個重要的職能部門,當然也要受到黨的監督。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中的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活動實現的。黨組織通過領導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制定有關的規章和制度,辦理民眾的來信來訪,組織行政執法檢查等方式,切實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執法行為。黨的監督是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整個工商行政管理監督體系的核心。
(二)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我國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監督主體,有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執法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行政行為當然也必須受到權力機關的監督。這種監督是工商行政管理監督體系中層次最高、最具有權威的監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工商行政管理監督的內容、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1)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抽象行政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為適應工商行政管理的需要,經常要制定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制定的這些法律檔案,既屬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職權範圍,又屬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的職權範圍,則法律草案應按一定程式,提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和批准。如果這些法律檔案純屬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職權範圍,則不必經過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和批准,則可生效。但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可對其是否違反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實行監督,可以撤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違反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章。(2)組織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大檢查。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會同政府有關部門,檢查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執法情況,這是一種有效的監督形式。在一些地方,這種形式已制度化。(3)辦理公民的來信來訪和申訴。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普遍設立了信訪機構,專門接待公民或其他當事人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如果權力機關從中發現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可以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加以糾正。(4)質詢和詢問。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家權力機關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可通過人民代表依照法定程式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質詢或詢問,從而對各級政府實施有效的監督。作為政府工作部門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受到權力機關的質詢或詢問時,必須負責答覆。(5)罷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行政職務。對違法、失職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權力機關可以直接或者督促政府罷免其行政職務。(6)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工商仃政管理活動的有關問題。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內部監督
所謂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內部監督,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中部進行的對上級或下級行政機關及其人員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實行監督。
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動中,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是否廉潔奉公,都應接受主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督,或依據民主集中制原則,薴受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督。這種內部監督與其他監督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具有專業性優勢。因為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對工商行政管理的對象、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適用範圍、工商行政管理的原則等各方面的具有專業性的問題,比其他政府機關、司法機構以及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都了解得更為深刻、更為全面甲致,從而對工商行政管理中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更準確的判斷能力。因而這種監督是一種極其有效的監督。
第二,具有必然性。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活動中,由於存在上下級領導關係而必然要經常實施相互監督。如對某件上級交辦的經濟糾紛案件,下級要進行處理,其處理結果當然要受到上級的關注,從而形成監督。
第三,以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為主。工商行政管理中上級對下級的領導,不僅表現在布置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務、發布行政指令,而且還表現在對下級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檢查監督。監督是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導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是在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因而工商行政管理的內部監督主要表現為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人員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人員的監督。逐步建立起來的行政複議制度就是實施這種監督的一種極其有效的形式。
(四)司法機關的監督
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人民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
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檢察機關有權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實行監督。此外,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活動的行政案件,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人員認真嚴格地依法實施管理活動。這種監督儘管是一種事後監督,但是,由於它能及時有效地糾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人員的各種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因而,這是工商行政管理監督體系中一種極其有效的監督形式。
(五)社會監督
依據我國憲法及有關組織法規定,各種社會組織、公民個人都有權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人員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這種監督具有如下一些特點:
第一,主體廣泛。實施社會監督的主體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各種黨團組織和民間團體,如各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消費者協會、企業家聯誼會等。
第二,方式多樣。社會監督的基本方式有建議、批評、檢舉、申訴、控告。社會監督有時是通過這些方式直接進行,如消費者協會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建議撤銷其對某商家的不當處罰;有時則是間接實施的,如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實施監督。
第三,非強制性。社會監督是來自人民民眾的監督,不具有國家強制力,不直接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只有當民眾的意見被有關國家機關採納以後,並以國家機關名義依法實施監督時,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社會監督的真正實現,在一定程度上還依賴於整個國家生活中的法制化管理程度和科學化管理程度。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和管理的日趨現代化,社會監督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動中將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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