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山西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是已經在2008年3月30日,由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現予公布的,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 別名:山西企業技術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8年3月30日
  • 會議: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山西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219
《山西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孟學農
二○○八年四月七日

山西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及管理,發揮
技術中心在技術創新體系中的核心功能與示範作用,確立企業在技術創新活動及技術創新體系中的主體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技術中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中心是指:在全省支柱產業、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中建立的具有示範和導向作用以及行業促進和帶動作用的企業、行業技術經濟組織。技術中心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中心。
第四條 設立技術中心應當堅持遵循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符合本省經濟發展戰略,提高支柱產業及優勢產品技術創新能力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開展技術中心的認定,並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發布當年省級技術中心認定領域;
(二)受理省級技術中心申報;
(三)組織省級技術中心認定;
(四)指導省級技術中心建設;
(五)制定省級技術中心評價辦法及指標體系,開展年度評價工作;
(六)公布省級技術中心評價結果。
第八條 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及技術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已被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
心一年以上;
(二)企業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能力,為技術中心的建
設及運行提供良好的條件;
(三)企業在全省同行業或者同領域中具備明顯優勢和重要地位,產品技術附加值高,技術創新在企業的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技術中心應當具備政策研究、市場分析、智慧財產權管理及生產對接能力;
(五)技術中心應當具備完善的研究、開發及試驗條件,穩定的技術創新投入;
(六)技術中心具有優秀的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技術水平較高的技術創新隊伍;
(七)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運行機制健全,規劃目標明確,產學研合作穩定,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省級技術中心認定每年組織一次。申請認定省級技術中心的受理截止日期為每年9月5日。
第九條 申請認定省級行業技術中心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產學研或者同行業企業共同建設;
(二)行業共性技術擴散和服務能力;
(三)行業關鍵技術研發能力。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一年內不得申請認定省級技術中心:
(一)有走私違法行為的;
(二)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的;
(三)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第十一條 省級技術中心認定程式:
(一)擬申報企業向設區的市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或者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
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
(二)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有關要求擇優確定推薦企業名單
,並將企業申報材料及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
(三)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委託社會中介評估機構或者有關專家進行初評,並組織評審
答辯;
(四)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及海關等部門依據國家產業、技
術政策和省技術創新發展規劃,結合初評結果、答辯意見,擇優確定新認定的省級技術中心
,並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二條 省級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年度評價結果對技術中心給予表彰、警告、撤消資格。
第十三條 省級技術中心評價程式:
(一)參加省級技術中心評價的企業,應當根據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的評價要求於當年
4月3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於當年5月10日前上報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
(三)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社會中介評估機構或者有關專家對技術
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四)技術中心評價專家對需核查的數據按照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進行計算、
分析,得出評價結果,並形成評價報告;
(五)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對評價結果及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並在70個工作日內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省級技術中心的評價實行評分制,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85分之間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低於60分、企業依法破產及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為不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於65分(含65分)的給予警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核准可以暫緩評價,但不得超過兩年:
(一)企業搬遷;
(二)企業重組;
(三)企業技術、產品出現重大調整。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省級技術中心資格:
(一)不具備省級技術中心基本條件的;
(二)評價不合格的;
(三)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七條 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及海關等部門對調整和撤消的省級技術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八條 企業報送的申請認定材料和評價材料應當真實、完整。提供虛假材料的,經核實後,不得申請省級技術中心認定,已認定省級技術中心的撤銷資格。
第十九條 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辦理相關手續30個工作日內告知主管部門,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工業經濟主管部門或者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在年度評價中受到警告的省級技術中心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上年度評價中取得優秀等級的省級技術中心給予表彰和支持:
(一)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對連續兩年以上評為優秀等級的授予“山西省技術中心建設成就獎”;
(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的項目給予審核優先和資金支持;
(三)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加大財稅政策扶持力度;
(四)稅務機關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五)海關機關依法提供便捷通關、稅收減免、憑保驗放和上門服務。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技術中心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及評分細則由省工業經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並給予政策扶持及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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