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馬鈴薯協會

山東省馬鈴薯協會是在省政府領導親自關懷下,經省農業廳、民政廳依法註冊的省級專業協會,於2006年11月27日在主產區滕州市成立。省馬鈴薯協會現設會長1人、副會長3人、秘書長1人、名譽會長4人、顧問10人,現有會員336人,其中行政領導20人,農業專家22人,脫毒種薯繁銷123人,種植大戶46人,馬鈴薯加工儲藏出口78人,專用肥料農藥41人,專用機械6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馬鈴薯協會
  • 性質:協會
  • 成立時間:2006年11月27日
  • 地點:滕州市
基本信息,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管理,山東省馬鈴薯協會會員入會須知,山東省馬鈴薯協會選舉辦法,山東馬鈴薯協會會費管理辦法,協會章程,

基本信息

掛靠單位:山東省滕州市農業局法人登記證號:魯社證字第01427號
組織機構代碼:79619113-9
業務範圍:組織開展行業自律、行業協調、標準制定、技術推廣、業務培訓、展覽展示、行業交流、表彰獎勵、產品認證、報刊編輯、諮詢服務等。
理事長(會長):馮宜臻
秘書長:宗西龍
法定代表人:宗西龍
社團成立時間:2006年
住所:滕州市龍山西路3號
聯繫人:李玟玟

協會宗旨

堅持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則,以馬鈴薯相關產業的科研院所為技術依託,以服務三農、科技創新、創建品牌、出口創匯、增加效益和做大產業為目標,組織和協調馬鈴薯產業各環節之間的關係,深入調查研究,搞好技術服務,促進和推動全省馬鈴薯的生產經營向專業化、集團化、產、加、銷一體化發展。開展大生產、進入大市場、實行大流通,為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貢獻力量。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自我發展。

業務範圍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協會規章制度,實施行業自律,規範會員行為,執行國家行業標準或制定實施全省行業標準。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利益關係,協調解決會員和政府、國內外相關組織、監督管理部門等行業和部門之間的各類糾紛和利益關係。維護市場秩序,協助政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解決貿易爭端。
(三)為會員提供馬鈴薯生產、加工、銷售等相關服務,向會員和薯農推介優質種薯、優質農資,協助政府規範全省種薯市場,協助政府制訂全省馬鈴薯產業發展規劃,組織農技人員為會員和薯農提供生產技術服務,與科研部門合作,實施新產品、新技術引進和開發。
(四)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深入開展本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制訂行業發展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五)開展合作交流。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馬鈴薯科研、技術推廣、貯藏加工等技術經驗交流與合作,引導、推介、協助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推動橫向聯合,促進會員間、行業間技術經濟合作。
(六)組織和參加國內外展銷會、博覽會、推介會,組織行業科技成果展示推廣和名優品牌的認證、新產品推介等。
(七)編輯出版協會刊物,收集並傳播國內外馬鈴薯的相關信息、交流經驗、推廣技術,發表優秀論文,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發展本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省協會成立以後,在省農業廳、民政廳關懷指導下,省協會領導團結帶領全體會員,認真學習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民主辦會,狠抓自身建設,按照協會《章程》卓有成效地開展活動,在行業自律、會員培訓、信息服務、調查研究、技術培訓、對外交流、開拓市場、宣傳推介等方面,較好的發揮了協會作用。

協會管理

山東省馬鈴薯協會會員入會須知

1. 會員範圍:
⑴ 從事馬鈴薯科研人員,農技人員或單位;
⑵ 從事馬鈴薯繁育與供應的人員或單位;
⑶ 從事馬鈴薯種植、儲藏、加工、購銷人員或單位;
⑷ 從事馬鈴薯生產資料的生產、供應人員或單位;
2. 會員條件:
⑴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⑵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⑶ 在馬鈴薯行業領域及其相關行業(科研、生產、加工、銷售、儲藏、出口等),具有實際業績和較大的影響;
3. 入會程式:
⑴ 提交入會申請書;
⑵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⑶ 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4. 會員權利:
⑴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發表權;
⑵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⑶ 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新品種、新技術和產品銷售等信(包括協會網站發布信息、新聞媒體宣傳、組織參加展銷會、馬博會、種薯交易會、法律援助、技術講座、協會刊物、產品認證、國內外交流合作、綠色通道證等多種服務措施。)
⑷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⑸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5. 會員義務:
⑴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⑵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⑶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⑷ 按規定交納會費;
⑸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山東省馬鈴薯協會選舉辦法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山東省馬鈴薯協會章程》,按照有關法定程式,現將山東省馬鈴薯協會選舉辦法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一、理事的選舉
(一)山東省馬鈴薯協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等額選舉的辦法選舉產生。
(二)根據協會籌委會的研究意見,推薦山東省馬鈴薯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交本次大會討論選舉。
(三)參加選舉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有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產生本屆理事會。
(四)不同意的當場發表意見,無意見的以鼓掌方式通過,由大會主持人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
二、常務理事的選舉
(一)山東馬鈴薯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等額選舉的辦法選舉產生。
(二)根據協會籌委會的研究,推薦山東省馬鈴薯協會第一屆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候選人,交理事會討論選舉。
(三)參加選舉的理事人數必須達到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有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產生本屆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
(四)不同意的當場發表意見,無意見的以鼓掌方式通過,由大會主持人宣布選舉結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選舉
(一)山東省馬鈴薯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
(二)根據協會籌委會的研究,推薦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選舉。
(三)參加選舉的理事(或常務理事)人數必須達到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有效,到會理事(或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產生本屆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不同意的當場發表意見,無意見的以鼓掌方式通過,由大會主持人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

山東馬鈴薯協會會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山東馬鈴薯協會工作的正常開展,做好協會財務管理工作,根據山東省政府、農業廳、民政廳和山東省馬鈴薯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經費主要來源:(一)會員或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二)主管部門資助;(三)單位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四)協會開展的各種有償服務收入;(五)開辦經濟實體上交的稅後利潤;(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條 協會會費收取標準: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根據民政部、財政部民發[2003]95號檔案《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協會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確定本協會會費收取標準如下:常務理事原則上不少於2000元/年,理事單位原則上不少於1000元/年,理事原則上不少於600元/年,會員單位原則上不少於500元/年,會員原則上不少於200元/年。為資助協會活動,協會直接向會員或會員單位收取會費,各會員或會員單位可以以所在單位的名義交納或贊助(捐贈),協會鼓勵多交或捐贈,每年度十月底前交清。
第四條 協會經費主要用於圍繞協會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
1、事業活動費:主要用於開展學術交流、考察、調研觀摩、宣傳、培訓等費用;
2、會議費: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工作會;
3、辦公費:協會秘書處日常辦公、通訊、差旅、設備購置及維修、報刊雜誌等;
4、其他與協會活動有關的合理費用。
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聘請專職財會人員負責財務收支管理,並按照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管理制度。
第六條 協會經費支出由會長審批,重大開支項目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七條 協會秘書處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八條 協會財務管理工作接受山東省民政廳和有關財務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協會章程

山東省馬鈴薯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 山東省馬鈴薯協會
第二條 為了適應現代農業產業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山東省馬鈴薯產業的快速發展,全面協調馬鈴薯產前、產中和產後服務,更好的發揮專業合作組織在馬鈴薯種薯、生產資料、標準化生產、科技服務、商品貯藏、加工和銷售等各環節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薯農的收入,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經充分醞釀、科學論證,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馬鈴薯生產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協會由從事馬鈴薯科研、種薯繁育與供應、生產資料購銷、種植、技術服務、商品薯貯藏加工、購銷運輸、交易市場、信息服務等單位、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地方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協會的宗旨:堅持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則,以馬鈴薯相關產業的科研院所為技術依託,以服務三農、科技創新、創建品牌、出口創匯、增加效益和做大產業為目標,組織和協調馬鈴薯產業各環節之間的關係,深入調查研究,搞好技術服務,促進和推動全省馬鈴薯的生產經營向專業化、集團化、產、加、銷一體化發展。開展大生產、進入大市場、實行大流通,為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貢獻力量。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自我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省農業廳、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駐所在滕州市龍山西路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協會規章制度,實施行業自律,規範會員行為,執行國家行業標準或制定實施全省行業標準。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利益關係,協調解決會員和政府、國內外相關組織、監督管理部門等行業和部門之間的各類糾紛和利益關係。維護市場秩序,協助政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解決貿易爭端。
(三)為會員提供馬鈴薯生產、加工、銷售等相關服務,向會員和薯農推介優質種薯、優質農資,協助政府規範全省種薯市場,協助政府制訂全省馬鈴薯產業發展規劃,組織農技人員為會員和薯農提供生產技術服務,與科研部門合作,實施新產品、新技術引進和開發。
(四)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深入開展本行業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制訂行業發展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五)開展合作交流。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馬鈴薯科研、技術推廣、貯藏加工等技術經驗交流與合作,引導、推介、協助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推動橫向聯合,促進會員間、行業間技術經濟合作。
(六)組織和參加國內外展銷會、博覽會、推介會,組織行業科技成果展示推廣和名優品牌的認證、新產品推介等。
(七)編輯出版協會刊物,收集並傳播國內外馬鈴薯的相關信息、交流經驗、推廣技術,發表優秀論文,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發展本行業公益事業,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馬鈴薯產業領域(科研、生產、加工、銷售、儲運等)具有較好的業績和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和發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提供的新品種、新技術和產品銷售等相關信息;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間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離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成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職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協會活動計畫和經費收支。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擬聘情況,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損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協會註冊的證明商標管理和產品認證費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即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和業務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會員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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