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民政司

內政部民政司(簡稱民政司),是中華民國內政部下屬機關。2005年2月,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及民俗業務改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後,原史跡維護科變更為殯葬管理科,禮儀民俗科更名為禮制行政科。

沿革,組織,

沿革

1912年1月,依《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成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內閣,總統下設立“內務部”。8月,內務部分設總務廳及民治、職方、警政、土木、禮俗、衛生等六司,其中民治司管理地方行政、選舉、國籍、戶籍、自治團體、徵兵、社會救濟等業務。
1913年12月,整並成民治、警政、職方、考績四司,民治司增加禮俗業務。
1914年7月,復設典禮司,禮俗業務再移出。
1928年4月,國民政府於南京成立後,內務部亦改組為“內政部”。12月依組織法下設秘書處及總務司、統計司、民政司、土地司、警政司、禮俗司。
1949年,禮俗司、戶政司(1942年增設)併入民政司
1954年,復設戶政司,戶政業務再移出。
1955年,增設役政司,徵兵業務移出。
1980年,中央選舉委員會成立,民政司保留選舉制度部份,但選舉事務部份交由中選會。
1981年3月2日,內政部建設署成立,國家公園業務交由建設署辦理。
1987年7月,增設山地行政科辦理原住民行政業務。
1989年,《人民團體法》修正增列政治團體後,增加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業務。
1994年12月,配合憲法民稱修正,山地行政科更改原住民行政科。
1996年12月,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成立,原住民行政科業務與人員移撥給原民會。
1999年7月,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台灣省政府民政廳業務及人員併入內政部民政司,改為內政部民政司中部辦公室。
2005年2月,修正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及民俗業務改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後,原史跡維護科變更為殯葬管理科,禮儀民俗科更名為禮制行政科。

組織

司長
副司長(司本部)
副主任兼執行秘書(中部辦公室)
行政業務單位
司本部
地方行政科
公民參政科
宗教輔導科
殯葬管理科
禮制行政科
中部辦公室
地方督導科
自治事業科
自治人員培訓科
基層建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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