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辦法

《山東省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辦法》經2003年10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1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該《辦法》共2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03年11月4日
  • 施行時間:2003年11月4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號
《山東省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韓寓群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管理辦法

山東省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制止超員和超限車輛違法行駛,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和貨物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超員運輸車輛是指實際載客人數超過核定載客定額的車輛。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
(一)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貨櫃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車貨總長度18米以上;
(三)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四)腳踏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貨櫃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國家對車輛外廓尺寸、車貨總質量、軸載質量限值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安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負責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的管理工作。
經貿、財政、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客運站應當按照旅客運輸車輛的載客定額發售車票和檢票。
客運班車不得在客運站(點)以外上下旅客,並不得超定額載客。禁止在高速公路及其服務區上下旅客。
第六條 公安和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超員運輸車輛的檢查,並對超過載客定額20%以上的車輛進行旅客分流。旅客分流所需費用由負有責任的客運站或者運輸經營者承擔。
第七條 交通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收費站、主要國道以及省道收費站和交通稽查站設定檢測設備和卸貨場地,實施超限運輸車輛檢查。對超限運輸車輛,除運輸不可解體等物品外,必須卸貨或者分載,所需費用由運輸經營者承擔。
裝載不可解體等物品必須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其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交通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並採取加固橋樑等防護措施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八條 對裝載不可解體貨物、無法卸載且軸載質量不超過限定標準以及擅自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實行按噸公里計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交通部門制定。
第九條 有限定荷載要求的二級以下公路和橋樑,車貨總質量或者軸載質量超過其限定標準的貨物運輸車輛不得行駛。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拼裝、改裝運輸車輛。
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拼裝、改裝的運輸車輛發放車輛號牌、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或者通過定期審驗,並依法取締違法拼裝、改裝運輸車輛的市場和企業。
第十一條 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駕駛員,必須具備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並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從業資格。
單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單程600公里以上的旅客運輸車輛,必須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
第十二條 交通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定公路標誌、標線,加強公路養護管理,保障車輛通行安全。
進行公路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實行交通安全控制,按規定提前設定警示標誌,並指示繞行路線。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超員超載以及無證駕駛、不按限速規定行駛、長時間占用超車道和違章停車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運輸車輛超員或者超限運輸的,由交通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運輸經營者依法實施處罰;造成公路損壞的,由運輸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員20%以上的旅客運輸車輛,由交通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員20%至50%的,停止營運1個月;
(二)超員50%至80%的,停止營運3個月;
(三)超員80%至100%的,停止營運6個月;
(四)超員100%以上的,停止營運1年。
運輸經營者不具備旅客運輸條件的,由交通部門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
第十五條 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對駕駛員實施處罰,並由交通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運輸經營者進行處理:
(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降低1個資質等級管理1年;
(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降低1個資質等級管理2年;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降低2個資質等級管理2年。
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車輛駕駛員,由交通部門取消其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從業資格。
第十六條 運輸經營者在1個營運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核減其營運線路經營期限,並在1年內停止辦理其新增運輸線路和運輸車輛的申請:
(一)發生1次以上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2次以上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所屬運輸車輛發生惡性超員事件的。
第十七條 客運站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出站旅客運輸車輛超員的,除承擔分流費用外,由交通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或者降低站級類別。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檢查處理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公安、交通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發現超員、超限運輸車輛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導致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的;
(二)為違法拼裝、改裝的運輸車輛違規發放車輛號牌、行駛證、道路運輸證或者通過定期審驗的;
(三)未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