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私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山東省私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在1994.07.07由山東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私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7.07
  • 實施時間:1994.08.01
第一條 為引導和保障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查處違章違法生產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山東省境內申請註冊的私營企業及分支機構,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私營企業的主管機關,對私營企業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註銷登記
(二)監督私營企業依照登記事項和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私營企業的違法生產經營活動。
(四)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制止侵害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向私營企業傳達上級的有關檔案和會議精神。
(六)指導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七)國家和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四條 公安、建設、稅務、交通運輸、衛生、科技、文化、能源、技術監督、地質礦產等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業務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申請人須持本人身份證明、職業狀況及有關證明到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發給營業執照。
第六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辭職、退職、停薪留職人員申辦私營企業,應持原單位有關證明或證件。
企事業單位的在職工員,經本人所在單位出具同意證明,可以到私營企業從事第二職業。
機關離退休人員申請開辦私營企業不受離退休時間及所從事行業的限制。
機關在職幹部、職工不得在私營企業任職、兼職從事第二職業。
支持軍隊轉業復員人員開辦私營企業;允許僑、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員開辦私營企業。
第七條 私營企業在申請登記時,必須按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提交專項審批證明或許可證。其他部門自行規定的審批及許可證,一律不作為私營企業登記前置條件。
第八條 私營企業冠省、市地、縣級區劃名稱的,分別由所冠行政區劃名稱的省、市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照。私營企業名稱不冠行政區劃的,經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後,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私營企業進入各類市場經營的分支機構,原則上由負責該市場登記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管理。
第九條 經縣以上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門批准,私營企業可以試辦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
第十條 具備條件的私營企業按照法定程式申辦企業集團或集團公司,由集團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經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並按照分級登記發照的原則,由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營業執照,同時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可以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開展橫向經濟聯合,互相參股經營,也可以租賃、承包、兼併、購買國有、集體企業。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需要辦理籌建登記的,籌建人應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籌建登記,經批准發給籌建許可證。籌建完畢後,申請開業登記。
第十三條 聯營企業中私人投資比例超過51%(含)及股份制企業中私人控股的,按私營企業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私營企業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其按投資比例所享有的營業額或收益額部分,應按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
第十五條 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制止平調、掛靠、過渡等錯誤做法。清理以集體名義登記,實為私營企業的假集體企業。
第十六條 保護合法生產經營,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對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或具備條件而拒不辦理登記的,要堅決取締。
第十七條 禁止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一)跑馬場。
(二)博彩公司、賭場。
(三)選美。
(四)提供色情或變相色情服務的一切設施和項目。
(五)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私營企業應恪守職業道德,守法經營,文明服務,依法納稅,服從管理。
下列私營企業負責人必須經過有關的法規培訓:
(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資產超過30萬元、僱工超過30人的私營企業廠長、經理。
(三)交通運輸、印刷、旅館、刻字、舊貨、文化娛樂、食品生產經營等特殊行業的私營企業負責人。
私營企業法規培訓採取分級培訓的方法,由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並發給有關培訓證明。
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開業半年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對企業進行回訪檢查,了解其開業後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核准登記事項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底以前登記註冊的各類私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年檢。重點檢查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事生產經營。
(二)企業的實有資金和僱工人數的變動情況,盈利企業是否留足生產發展資金。
(三)是否有非法生產經營國家禁止或限制生產經營的商品、製造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出租、轉讓、出賣、騙取、偽造、塗改營業執照等違法行為。
(四)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重新登記。
(五)應進行法規培訓的負責人是否參加了法規培訓。
私營企業應如實填寫《私營企業年檢報告書》和《私營企業資金平衡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聘請社會審計組織協助年檢。
第二十一條 要嚴厲查處私營企業的違章違法行為:
(一)不懸掛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複印營業執照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服從管理並拒絕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逾期兩個月不交管理費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限其補交,拒不交納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以應交管理費1至2倍的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以上處罰可以並處。罰款可由銀行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通知直接從企業帳戶中劃轉。
對私營企業其他違章違法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私營企業經濟契約管理。私營企業必須重契約、守信用,提高經濟契約履約率。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採取具體措施,解決私營企業的貸款、經營場所、機動車輛掛牌、產品鑑定,產品出口以及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私營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等方面問題,為私營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私營企業從業人員的各類技術職稱資格評審按有關規定,由企業所在地的有關部門對各類高、中、初級技術職稱進行評審並發放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軍隊轉業幹部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辭職、辭退人員應聘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其檔案可由當地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或勞動服務機構管理。
第二十五條 鼓勵、引導私營企業從事科技型、外向型經濟,參與國際貿易活動和國際技術交流。私營企業從事商務活動需要出國出境的,由市、縣級私營企業協會或個體勞動者協會負責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應按規定程式給予辦理手續。
第二十六條 省及各市地、縣(市、區)都要成立私營企業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要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為宗旨,積極開展工作,發揮私營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作用。
各級私營企業協會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
第二十七條 私營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工會。工會要按照工會章程維護職工民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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