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管理山東省轄區內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對象: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 實施區域:山東省
  • 生效時間:2013年5月
頒發目的,辦法內容,

頒發目的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縣域經濟發展的戰略部署,規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吸附作用,促進全省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全面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縣域經濟發展的戰略部署,規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吸附作用,促進全省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為省級預算。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促進民營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以及省級財力狀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規模。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管理,負責中小企業管理的有關省直部門參與資金申請企業的審核、論證,配合確定專項資金重點扶持計畫。市、縣(區、縣級市)級財政部門和負責中小企業管理的有關部門負責資金申請企業的初審,並提出推薦意見。
第二章 分配原則和資金投向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1、體現國家和省的巨觀調控導向,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
2、最佳化投向,突出重點,適度集中,擇優扶持;
4、自主申報,集中受理,專家評審,公正分配;
5、程式規範,公開透明,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包括在省內工商行政機關和稅務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主要支持中小企業加快膨脹規模,鼓勵專業化發展以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擴大外貿出口,增強吸納安置勞動力就業的能力。另外,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對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人員培訓、信息諮詢和表彰獎勵給予必要支持。
第七條 專項資金扶持對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符合本地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要求,項目技術達到本地先進水平;
2、企業經營機制比較完善,管理制度比較健全,合法經營,依法納稅,信譽良好;
3、項目生產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準,產品適銷對路,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
4、生產經營比較正常,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對本地經濟成長具有一定拉動作用;
5、就業人員穩定增加,職工工資正常發放,有利於促進財政、城鎮居民及農民增收。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優先扶持對象
對符合專項資金扶持對象基本條件的中小企業,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優先扶持:
1、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意見》確定突出抓好的30個欠發達縣的重點扶持中小企業和為膠東半島製造業基地建設配套協作的中小企業;
2、積極吸納下崗失業職工特別是“4050”人員和接受安置軍轉幹部、轉業軍人達到企業從業人數60%以上,且與其簽訂2年以上勞動契約的中小企業;
3、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中小企業,新企業利用原企業的“三類資產”、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以上,並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契約;
4、由黨政機關分流人員、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離職人員、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及大中專畢業生註冊登記並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中小企業;
5、項目自籌資金足額到位,所在地財政部門安排一定比例配套資金的中小企業;
6、產品盈利水平較高,技術含量較大,出口創匯能力較強,近三年依法納稅額或出口額年均增長30%以上的中小企業。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申請程式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主要採取貼息、資助兩種扶持方式,扶持數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對處於正常成長期的中小企業,原則上採取貼息方式,按項目貸款年利息的50-100%給予補貼,期限一年;對處於創業初期,省委、省政府明確規定應予重點扶持行業的中小企業,採取資助方式進行適當扶持,申請企業必須自籌落實資助額兩倍以上的配套資金。
第十條 專項資金於每年第二季度進行集中申報。由省財政廳會同負責中小企業管理的有關省直部門通過印發檔案,在政府網站、省級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公告等形式,布置開展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申報工作。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具體申請程式:
1、對符合基本條件的中小企業,按照省財政廳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準確填寫申請表格,及時提報相關材料(見附屬檔案);
2、按隸屬關係將申請材料分別報送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負責中小企業管理的有關部門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預算級次為省、市級的中小企業直接報送省、市財政部門);
3、對初審合格者,由縣級財政部門報送市財政部門,徵求負責中小企業管理的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推薦意見,並匯總上報省財政廳;
4、省財政廳會同負責中小企業管理的有關省直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複審,複審合格者,組織科技、管理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評審。
5、根據專家評審結果,並參考推薦意見,由省財政廳會同負責中小企業管理的有關省直部門提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計畫。
6、省財政廳按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重點扶持計畫和列入計畫的中小企業的預算級次,逐級下撥扶持資金。
第十二條 企業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專項資金後,要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資助資金增加“資本公積”。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中小企業管理的有關省直部門對上報企業組織開展複審和專家論證、評審的相關費用,從本年度專項資金中據實安排、支付。
第四章 資金撥付和使用監管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採取“統一分配、逐級下撥、分工監管、定期抽查”的財政管理體制。省財政廳負責分配安排專項資金,並按照企業的預算級次,督促重點扶持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到位。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管。年度終了,在申報次年度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時,以市以單位,匯總上報上年度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和重點扶持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定期抽查制度。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或不按申報用途使用、截留轉移、揮霍浪費等行為,一經發現要及時予以制止,視具體情況採取全額或部分扣回的應急措施,並在以後五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專項資金申請。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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