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到境外從事商務活動的暫行規定

《山東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到境外從事商務活動的暫行規定》發布於1994-06-2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到境外從事商務活動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4-06-22
  • 生效日期:1994-08-01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6-22
【生效日期】1994-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到境外
從事商務活動的暫行規定
(1994年6月2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為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方便其走向國際市場,作如下規定:
一、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出境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商務考察,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將設備、原材料、專有技術和自有現匯輸出境外,在境外設立企業或購股、參股,從事經營活動。國家依法保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對外從事商務活動的合法權益。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對外輸出的資金(包括設備、原材料)不得超過其註冊資金的50%。
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對外從事商務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辦法》及省工商局、省公安廳魯工商個字(94)88號,省委統戰部、省公安廳魯統(94)42號檔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出國(境)護照。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人員參加由省、市地、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組團出國考查,組團單位可為其按因公派遣程式報批,持因公普通護照。
三、經批准在境外投資、辦企業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持出國(境)護照向企業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和投資核准手續。
投資者匯出境外外匯資金,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可免繳保證金。
四、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以現匯向境外投資有困難的,可以向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外匯調劑,也可向中國銀行申請財產抵押貸款。
五、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以實物出國投資經商辦企業,涉及貨物進出口時,須請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代理報關手續。
六、境外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商務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匯回合法利潤,憑有關證明,到銀行辦理私人外幣存款。
七、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出境從事商務活動所涉及的批件、護照、外匯、進出口業務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解決。
八、本規定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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