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在山東省的統一套用,方便城鎮從業人員、離退休人員及其他勞動者辦理個人勞動保障事務,根椐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8年6月3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 實施日期:2008年6月3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勞社[2008]27號 2008年6月3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家金卡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社會保障卡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了《山東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聯繫。
第一條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在我省的統一套用,方便城鎮從業人員、離退休人員及其他勞動者辦理個人勞動保障事務,根椐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卡,是指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發放,方便持卡人辦理勞動就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以及其它勞動保障事務的積體電路卡。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基礎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社會保障卡的申領、製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事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山東省勞動保障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負責全省社會保障卡的管理工作。
縣以上勞動保障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負責所在地社會保障卡的管理工作。
勞動保障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卡的發行,也可以委託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發行。
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從業人員、離退休人員及其他勞動者均可申領社會保障卡。申領社會保障卡,應當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社會保障卡申領登記表;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納入民政部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一併交驗低保優惠證);
(三)提供白底彩色20*25毫米的近期電子照片;
(四)交納社會保障卡工本費。
第六條 社會保障卡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規範統一製作。
社會保障卡申領人材料齊全,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放社會保障卡。
社會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為10年。
第七條 社會保障卡主要用於辦理以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
(一) 就業登記;
(二) 失業登記;
(三) 申領失業保險金;
(四)求職登記;
(五)勞動者享受優惠扶持政策情況;
(六)申領養老保險金;
(七)申領生育保險金;
(八)申領工傷保險金;
(九)參加政府經費補貼的職業培訓項目;
(十)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十一) 申請職業資格鑑定;
(十二) 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十三) 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十四) 有關醫療費用的零星報銷;
(十五) 其它持卡可以辦理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
第八條 持卡人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的讀卡設備、12333諮詢電話及其他渠道,查詢本人的基礎信息、就業信息和各項社會保險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持卡人可以申請換領社會保障卡:
(一)持卡人在社會保障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換領;
(二)卡面內容污捐、殘缺,不能辨認;
(三)在專用讀寫設備上不能正確讀寫或者無法讀寫;
(四)勞動保障部門同意變更卡面登記項目內容。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條持卡人直接前往申領點申請換領時,應當辦理以下手續:
(一)填寫<社會保障卡補換卡申請單>;
(二)交驗原有的社會保障卡;
(三)變更卡面登記項目內容,應當提供勞動保障部門的批准檔案和其它相關法律證明;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社會保障卡製作。
第十一條 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後,可以通過勞動保障諮詢電話“12333”進行電話預掛失。電話預掛失時應當提供遺失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和家庭地址等相關信息。
電話預掛失7個工作日內,遺失人應當在有效期內辦理書面掛失手續。
第十二條 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後,應當憑居民身份證到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書面掛失手續。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形式。
委託代辦書面掛失手續的,應當出具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委託書、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
勞動保障門受理書面掛失後應當出具憑證,並及時將掛失信息傳送至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
書面掛失有效期為10日,期限屆滿後將自動註銷所掛失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在接到電話預掛失、書面掛失信息後24小時內凍結卡的使用。
電話預掛失有效期屆滿後,遺失人仍未辦理書面掛失手續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解除凍結,恢復原預掛失卡的使用。
凍結以前或者電話預掛失有效期屆滿後解除凍結所造成的損失由遺失人承擔。
第十四條 持卡人在書面掛失有效期屆滿後,仍未找回社會保障卡的,應當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補領,也可以在辦理書面掛失手續的同時申請補領。
申請補領時,申請人應當填寫《社會保障卡補換卡申請單》。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社會保障卡製作。
第十五條 持卡人在書面掛失的有效期內找回社會保障卡,且未辦理補領手續的,可以憑居民身份證和原社會保障卡辦理解除掛失手續。
委託辦理解除掛失手續的,應當出具同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委託書、社會保障卡、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
受理解除掛失後,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接到解除掛失信息後24小時內解除凍結,恢復原掛失卡的使用。
如果持卡人已經辦理了補領手續,不能再辦理解除掛失手續,原卡找回後不能恢復使用。
第十六條 持卡人因死亡、失蹤等原因被公安部門註銷戶籍的,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註銷持卡人的社會保障卡。
持卡人辦理補領手續的同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註銷持卡人的原社會保障卡。
第十七條 根椐<關於山東省社會保障卡收費標準的批覆>(魯價費發[2006]74號)檔案規定,首次領取社會保障卡的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卡25元;納入民政部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參保人員按每人每卡15元收取;對於因個人原因造成社會保障卡丟失、損壞需補辦新卡的按每人每卡30元收取補卡費。
第十八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各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社會保障卡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障卡的信息記錄、業務經辦、電子憑證和信息查詢功能,分步實施、逐項啟用。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障卡的製作和發行可以與國家商業銀行進行合作,在卡片反面載入銀行磁條,社會保障卡金融區的管理按合作銀行的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市勞動保障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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