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保障卡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社會保障卡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為指導持卡人正確使用社會保障卡,便於社會保障卡的運行維護,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社會保障卡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 card to use in Beijing
  • 特點:使用社會保障卡
  • 時間: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通知內容,暫行辦法,

通知內容

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保障卡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發〔2009〕152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各參保單位:
為規範北京市社會保障卡使用和管理,現將《北京市社會保障卡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指導持卡人正確使用社會保障卡,便於社會保障卡的運行維護,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障卡套用於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
第三條 持卡人在參保繳費期間或中斷參保繳費期間,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掛號、就醫、交費時均須出示社會保障卡。
第四條 當持卡人符合醫療退休、轉換險種、殘疾軍人、特殊病種審批等條件時,參保單位須攜帶持卡人的社會保障卡,到參保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信息變更業務。
第五條 持卡人的社會保障卡遺失後,可撥打社會保障卡服務熱線“96102”(24小時服務)進行電話預掛失;也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辦理書面預掛失手續;或直接在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及定點醫療機構設定的自助終端機上自行辦理預掛失。預掛失的有效時間為10天,超過有效時限自動解掛。
第六條 掛失人找回原卡後,在預掛失的有效期限內,可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辦理撤消掛失手續。
第七條 掛失人確定遺失的社會保障卡無法找回,需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進行正式掛失,同時辦理補卡手續。15個工作日後,申請補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新發與補[換]社會保障卡證明(簡稱:領卡證明,見附屬檔案)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領取社會保障卡。凡辦理了正式掛失和補卡手續的,不能辦理撤銷掛失。
第八條 因個人原因造成卡片污損、殘缺無法辨認卡面信息及不能在讀卡機具上使用的,持卡人需持原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辦理換卡手續。15個工作日後,申請換卡人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領卡證明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領取社會保障卡。
第九條 參加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且未滿16周歲的持卡人,自初次發卡之月起,使用滿8年後須更換新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條 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對申請補(換)卡的人員,按照有關部門批准的補(換)卡收費標準收取制卡工本費20元。
第十一條 對申請補(換)卡的人員,由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為其簽發領卡證明。該證明除作為領取新社會保障卡的憑證外,在標註的期限內,申請補(換)卡的人員,可憑此證明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墊付,符合醫療保險門(急)診和住院報銷範圍的可手工報銷。
第十二條 為方便持卡人了解本人的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信息,可通過撥打社會保障卡服務熱線“96102”或到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進行查詢,也可在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和定點醫療機構設定的自助終端機上自行查詢。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