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機關行政建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機關行政建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於1995年11月17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機關行政建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魯政發[1995]115號
  • 發布日期:1995-11-17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魯政發[1995]115號
【發布日期】1995-11-17
【生效日期】1995-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山東省省級機關行政建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1995〕115號)
省直各部門:
現將《山東省省級機關行政建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東省省級機關行政建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省級機關行政建房資金的管理,提高投資效益,逐步改善省級機關幹部職工的辦公和住房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行政建房資金是指省級預算安排中專項用於省級機關辦公和宿舍用房建設的預算資金。
第三條省級行政建房資金由財政廳統一管理。根據每年省人代會批准的預算,省財政廳牽頭,徵求有關方面意見,提出安排方案,報省政府批准,省計委下達基建投資計畫,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省事務管理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省級行政建房資金安排的原則是:統籌兼顧,量力而行,區別情況,先急後緩。
第五條省級行政建房資金投資的對象為省直機關一級單位和駐濟南的部分二級單位。廳局所屬的大專院校、中專學校、幹校、幹部培訓中心和駐地不在濟南的省直機關二級單位等,基建投資計畫由省計委管理。
第六條省級行政建房資金主要用於宿舍建設,除省政府特批外,一般不安排辦公用房的建設,對食堂、車庫、幼稚園等零星建設,由單位自籌解決。
第七條在資金的具體使用上,對不同性質的單位和部門區別對待,行政單位重點補助;事業單位自籌為主,財政適當補助。
第八條省級機關行政建房,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實行嚴格報批制度。各建設單位應於每年12月底以前,將下一年度的建房申請及基建投資建議計畫送省財政廳、省計委和省事務管理局。具體內容包括單位預算管理形式、現有編制、實有人數、房源情況、建房用途、建築面積、建築標準、擬建地點以及投資額和資金來源等情況。申請行政建房資金需要批覆立項的項目,由省財政廳、省事務管理局審查並提出意見,省計委審批立項。
第九條省級行政建房資金的撥款。各用款單位根據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按照工作量以及工程進度等情況向省事務管理局編制用款計畫。省事務管理局負責審核匯總,省財政廳負責核定,根據核定意見省事管理局分次向省財政廳提出撥款申請,省財政廳具體辦理資金的撥付。建設單位要同時提供以下有關資料作為辦理撥款的依據:
(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包括概算書);
(二)財政部門審查定案的施工圖預算及施工契約;
(三)工程項目表和工程價款結算單;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省級行政建房資金的會計核算。各建設單位的會計核算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的修改均以財政部門的檔案為準,按“權責發生制”的要求,統一採用借貸記帳法,不得採用其他會計核算方法。各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現行會計報表制度,認真填制由省財政廳統一印發的基本建設會計報表。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和省事務管理局應加強對省級行政建房資金使用的檢查和監督,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查建設項目工程預、決算。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竣工結算,必須進行初審,核減不合理的費用,經省事務管理局複審後,由省財政廳審定。建設單位要認真編制竣工決算,填制有關報表,送省財政廳審核,作為轉為固定資產的依據,並將建設項目完整的技術資料送省事務管理局存檔。基建財務決算的初審及匯總工作由省事務管理局負責,省財政廳負責核定。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住房建設標準。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居民居住水平,新建住房的建設標準,可在國發〔1983〕193號檔案規定的基礎上放寬30%,即建築面積一般職工不超過65平方米,處級不超過90平方米,廳、局級不超過120平方米。該建設標準,經省事務管理局審批、省財政廳核定後,方可組織設計,並將設計方案送省財政廳、省事務管理局。各部門要堅持勤儉節約的方針,嚴格按計畫辦事,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裝修標準。
第十三條為提高省級機關住房建設的規劃設計水平,便於控制建設規模和標準,各建設單位應將所委託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技術力量和設計要求等情況,送省事務管理局審查備案。省事務管理局負責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計委和省事務管理局聯合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凡過去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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