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數字山東”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起草依據,起草過程,主要內容,施行日期,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數字山東”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數字山東”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數字山東”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推動形成開放共享的大數據發展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大數據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6〕2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7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數字山東發展規劃(2018—2022年)》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數字山東”發展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數字政府、數字社會、數字經濟和城鄉數字治理等領域項目建設維護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數字山東”發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數字山東”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大數據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數字山東”發展資金預算編制、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按程式和規定時限,下達撥付資金等。省大數據局牽頭負責“數字山東”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數字山東”發展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具體項目實施單位負責組織立項項目的實施,對項目資金的支出進度、使用績效、安全規範性以及項目驗收考評負責。
第二章 資金扶持範圍和分配使用方式
第五條 “數字山東”發展資金重點支持以下四個方面:
(一)數字政府、數字社會建設。主要包括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
(二)數字經濟發展。主要包括培育大數據及相關產業、推動大數據及相關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等。
(三)城鄉數字治理。主要包括新型智慧城市、數字社區(鄉村)等。
(四)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六條 “數字山東”發展資金綜合採用項目法、因素法分配方式,資金分配時適當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等困難地區傾斜。其中:數字政府、數字社會建設主要採取項目法分配;數字經濟、城鄉數字治理綜合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項目法分配方式主要包括費用補助、無償資助、以獎代補、整體競爭性立項等,其中以獎代補資金原則上以上年數據為基礎測算、壓茬安排,避免資金閒置。
第七條 數字政府、數字社會方面的項目,應當納入《數字山東發展規劃(2018—2022年)》,或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並經省大數據局、省財政廳聯合評審通過。其中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需經發展改革部門立項審批。
第八條 對數字政府、數字社會項目的資金補助數額,根據預算評審結果、項目實施進度等情況綜合確定。省財政廳按照綜合預算原則,結合年度預算,統籌通過“數字山東”發展資金,保障省級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及運行維護。
第九條 對由省大數據局統一備案的電子政務公共雲服務等費用,可按有關規定,由“數字山東”發展資金給予補助。對未列入年度建設計畫、未按規定接入數據共享開放平台、不按要求提供數據資源、已有業務系統未按規定遷移政務雲運行的信息化項目,一律不安排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
第十條 對數字經濟發展、城鄉數字治理方面的扶持資金,主要根據數字山東建設進度,地方大數據工作發展及產業布局需求等,採取因素法切塊分配下達。確需採用項目法分配的,原則上以市、縣、園區(平台)等作為申報主體,採取整體競爭性立項方式,圍繞數字山東建設年度工作重點,通過競爭性評審確定扶持項目。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十一條 按照年度預算編制工作安排,省大數據局根據數字山東建設規劃、項目建設分年度資金需求、備案管理信息系統運維需求、聯合評審論證意見以及整體競爭性評審結果等,研究提出“數字山東”發展資金年度預算建議和中期財政規劃,編制資金績效目標,並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預算編制中,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第十二條 省大數據局申請“數字山東”發展資金保障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按要求組織開展事前績效評估。重點論證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等,出具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大數據局提報的預算申請、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三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原則,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編制績效目標,並將其作為預算申請和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績效目標應包括預期產出、成本費用以及預期經濟社會效益等績效指標。
第十四條 省大數據局對“數字山東”發展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方向、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並根據具體內容,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約束性任務是指省大數據局按照“數字山東”發展資金支出政策下達的,必須完成、具有強制性目標要求或規定時限的建設任務;指導性任務是指約束性任務之外,有助於推動本地區大數據工作發展的其他任務。允許市縣在完成約束性任務後,將剩餘資金在專項資金扶持範圍內統籌使用。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大數據局建議方案,對支出政策預期績效研判和成本效益分析後,綜合考慮年度預算規模、項目排序、資金績效和預算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數字山東”發展資金年度預算建議,並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
第十六條 凡屬於政府採購範圍或列入購買服務目錄的項目,相關部門應完整、準確地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購買服務計畫,列明採購項目的技術、服務、安全等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化建設有關規定。
第四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 省級預算經省人代會審議批准後,省大數據局應根據“數字山東”發展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確定資金分配方案,並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依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重點審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與預算編制時相一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省財政廳在規定時限內,聯合省大數據局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並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市級大數據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大數據局和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加快項目組織實施,鼓勵引入項目監理、評測評價等諮詢服務,對項目建設的進度、質量、資金、契約等環節實行全過程管控,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申請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完畢後,承擔“數字山東”發展資金項目建設任務的省級部門、市縣相關單位,自主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驗收或考評,並將驗收或考評結果及時報同級大數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項目建設所形成的資產,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納入山東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並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15日內,報同級大數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數字山東”發展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二十一條 “數字山東”發展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數字山東”發展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落實預算執行和績效監控主體責任,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分析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等情況,對監控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年度預算執行完畢,承擔“數字山東”發展資金項目建設任務的省級部門、市縣相關單位,應就“數字山東”發展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並將自評報告逐級報送省大數據局、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大數據局是“數字山東”發展資金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發現的問題和績效目標偏差,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予以糾正。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開展重點監控,對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績效目標執行中出現的偏差,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暫緩或停止撥款。
第二十六條 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掛鈎機制。對績效較好的政策和項目,“數字山東”發展資金給予適當傾斜;對績效差的政策和項目進行通報、約談,低效無效資金一律削減或取消;採取整體競爭性安排的市、縣等項目,按適當比例壓減下年度預算安排規模。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大數據局應按照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外,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公開“數字山東”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等;省大數據局主要負責公開“數字山東”發展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績效自評報告等。項目承擔單位也應採取適當方式,就“數字山東”發展資金的使用、項目實施以及驗收考評、相關績效信息等情況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資金的合法合規使用,以及項目實施進度、實施效果承擔直接主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大數據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督促指導項目單位按要求使用“數字山東”發展資金,並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制定具體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6日。

內容解讀

起草依據

該檔案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大數據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6〕25號)、《數字山東發展規劃(2018-2022年)》《山東省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魯政辦發〔2017〕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和《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等制定。

起草過程

為確保《暫行辦法》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我們前期進行了充分調研,並廣泛徵求相關部門、處室及有關市財政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該辦法。

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6章30條內容,包括總則、扶持範圍和資金分配使用方式、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和附則等部分。第一章總則主要是對有關部門承擔的具體職責進行了明確。第二章扶持範圍和資金分配使用方式明確了專項資金的扶持重點,包括數字政府、數字社會建設、數字經濟發展、城鄉數字治理等方面。扶持方式主要採取項目法、因素法分配方式。第三章預算編制主要是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原則,對“數字山東”發展資金的預算編制流程進行了明確,包括事前績效評估、專項資金清單管理、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情況。第四章預算執行主要是壓實項目承擔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責任,省財政部門建立預算執行反饋和預警核實處置機制。第五章資金管理監督主要是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等進行了明確。第六章附則主要是對辦法的解釋權和執行期限進行了明確。

施行日期

該檔案的公布日期是2019年9月6日,施行日期是2019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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