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收管理,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 發文時間:2007年1月1日
  • 實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 所屬省份:山東省
發布內容,執行時間,

發布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收管理,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出租房屋(或轉租房屋)並取得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個人,均為本辦法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房屋,是指私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權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轉租房屋,是指個人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納稅人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申報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稅收及附加)。
第五條 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確定:
(一)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租賃契約(協定)及收費憑據,且租金收取標準不低於當地房屋主管部門公布的基準租金或同類房屋租金水平的,或雖低於基準租金或同類房屋租金水平但有正當理由的,以實際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作為計征依據,具體計算如下:
1、依照現行政策規定的相關稅種及附加的適用稅率稅額或徵收率計算繳納。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Σ計稅租金收入(應納稅所得額、應稅土地面積或稅額)×適用稅率(單位稅額或徵收率)。
以上稅率、單位稅額或徵收率,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2、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綜合徵收率計算繳納。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計稅租金收入×綜合徵收率。
綜合徵收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稅收及附加綜合徵收率分解表》執行。
(二)納稅人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租賃契約(協定)及收費憑據,或提供虛假上述資料的,以及出租房屋租金收取標準低於當地房屋主管部門公布的基準租金或同類房屋租金水平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由主管地稅機關參照當地房屋主管部門公布的基準租金或同類房屋租金水平核定其計稅租金收入,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繳納。
2、按照出租房屋的使用(建築)面積和當地規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稅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稅收及附加=出租房屋使用(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核定稅額。
第六條 稅收及附加的綜合徵收率如下:
納稅人出租居民住房用於居住,其租金收入達不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稅收及附加的綜合徵收率為4-6%;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稅收及附加的綜合徵收率為7-10%;
納稅人出租居民住房用於生產經營或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達不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稅收及附加的綜合 徵收率為12-15%;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稅收及附加的綜合徵收率為18-20%。
第七條 納稅人轉租房屋的,以收取的租金收入的全額作為計稅依據,其適用的綜合徵收率,可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幅度內下調1-3%。
第八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應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綜合徵收率幅度內,根據不同納稅人收入規模、所處的徵稅範圍、交納的稅種等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綜合徵收率,並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九條 對納稅人的計稅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核定的稅收及附加定額,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採取典型調查等方式,結合房屋坐落地的繁華程度、房屋類型、結構、用途和新舊程度、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水平等確定,並報市地方稅務局核准或備案後執行。
核定稅額,應予以公布,並定期進行調整。
第十條 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經有關部門批准, 應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經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持房產證(或購房契約)、土地使用證、租賃契約及其他有效資料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臨時發生出租房屋行為,不能夠確定為生產經營的,不辦理稅務登記。
主管地稅機關對按規定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建立出租房屋登記備案制度。
第十一條 納稅人將出租(轉租)房屋收回不再出租(轉租)的,應當在向工商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註銷登記前,向原地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未在工商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進行註銷登記的,自房屋收回一個月內,向原地稅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主管地稅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稅務登記證件,經主管地稅機關批准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因房屋大修等原因暫停出租(轉租)房屋的,或納稅人與承租人協商變更房屋租賃契約的,應在發生上述行為15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註銷、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二條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按照主管地稅機關的規定,按期申報繳納稅收及附加;對按規定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由其自行申報繳納稅收及附加,也可採用委託代征方式代徵稅收及附加。
主管地稅機關應依照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確定納稅人稅收及附加的具體計算徵收方式。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依照《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委託代徵稅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可委託公安、建設、房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和中介機構以及承租人等具備代征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代征人)代徵稅收及附加,並簽訂代征協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納稅人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的,以租賃契約約定的房屋出租(轉租)起始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與出租人未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的,可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時間或收取租金的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可由主管地稅機關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五條 納稅人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或代征人繳納稅收及附加。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繳納的稅收及附加,由房屋坐落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六條 納稅人收取租金時,應向承租人開具或提供由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的稅務發票。
納稅人需要向承租人提供由主管地稅機關開具的稅務發票的,應持稅收完稅證或有關憑證,到主管地稅機關或指定的辦稅服務場所辦理代開發票手續,由主管地稅機關或指定的辦稅服務場所審核後予以開具,並加蓋主管地稅機關公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十七條 承租人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業戶的,其支付租金未取得稅務發票的,主管地稅機關對其租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並應依據《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一次性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凡能夠提供有效憑證的,可將收入所得分解到所屬納稅期分別計算繳納稅收及附加。
納稅人在同一納稅期內多次取得一處房屋租金收入的,應合併計算繳納稅收及附加。納稅人在同一納稅期內多次取得多處房屋租金收入的,應按照房屋坐落地分別合併計算繳納稅收及附加。
按規定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按次計算繳納稅收及附加。
第十九條 納稅人繳納的稅收及附加,應分別稅收及附加科目入庫。
第二十條 稅收及附加的繳納期限,分別為1個月、1個季度、半年或年。納稅人的具體繳納期限,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租賃契約及應納數額大小等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代征人應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房屋租賃業稅收及附加的代征工作。代徵稅款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以下簡稱《稅收完稅證》),嚴禁以其他憑證代替《稅收完稅證》。代征人應按規定填寫《稅收完稅證》,不得塗改、分聯填寫,不收稅不得開具稅票。填寫錯誤的《稅收完稅證》要全套保存,不得銷毀。
代征人不得再行委託其他單位代徵稅收及附加。
第二十二條 代征人應及時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結報解繳稅款,並在解繳票款的同時按月或季向主管地稅機關填報《委託代征房屋租賃業稅收及附加報表》,由主管地稅機關匯總上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嚴格執行《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委託代徵稅款管理辦法》,加強對代征人的業務培訓和政策輔導,指導其正確執行稅收政策,正確使用《稅收完稅證》,及時結報解繳票款,妥善保管稅收票據。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加強對代征人和代征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對《稅收完稅證》的領髮結報、稅款的清繳、報表的統計等要建立制度,落實責任,定期考核,確保代征工作的正常運轉和國家稅款、稅收票據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有關規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續費。
代征人不得從代徵稅款中坐支手續費。
第二十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在轄區範圍內定期公開、廣泛宣傳房屋租賃業稅收及附加政策、繳納程式和代征單位信息,積極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諮詢服務,最大限度的方便納稅人享受納稅權利,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十六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個人出租(轉租)房屋的稅收管理,建立健全納稅人稅收及附加管理台帳,加強日常動態監控。
第二十七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應建立個人出租(轉租)房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人要注意保密,並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行為的,其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
代征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依照《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委託代徵稅款管理辦法》和委託代征協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下崗失業、城市低保人員等個人出租唯一住房且繳納稅收及附加確有困難的,可按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給予減征或免徵。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各市地方稅務局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執行時間

2007年1月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