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增加的職責。
1.負責推動我省對外人才交流。
2.負責我省社會組織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協調管理工作。
(二)加強的職責。
進一步規範我省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嚴格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檢查。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涉外法律法規、對外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外事工作的指示決定,綜合歸口管理全省執行國家對外政策的有關工作,擬訂外事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則,統籌協調重要外事事項。
(二)貫徹執行中央對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協調與港澳地區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因公赴香港、澳門人員的審核、審批、發證和簽注等工作。
(三)圍繞全省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開展外事調查研究,為省委、省政府對外工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利用對外交往渠道,為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四)審核各部門、各單位報請省委、省政府審批的外事和港澳工作檔案;承辦省級領導人出訪和邀請外國相應人員來訪的具體報批事宜;在中央授權範圍內,審批全省縣處級以下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和邀請外國相應人員來訪的有關事宜;審核全省正、副廳局級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和邀請外國相應人員來訪的有關事宜;辦理全省因公出國人員的護照、簽證和應邀來訪外國人士的簽證通知函電以及其他領事業務。
(五)負責組織接待來我省訪問的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承擔我省與港澳重要交流合作的組織、協調和聯絡工作;負責外國駐華使節來我省進行公務活動的審核、審批和管理;受外交部委託,辦理我省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統籌安排省級領導人的外事活動。
(六)負責檢查全省因公出國團組和人員在國外活動情況,定期綜合全省因公出國和邀請外國人來訪情況,並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七)承辦綜合歸口管理我省涉及領館的重大外事事項;負責外國駐我省領館的日常管理;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與外國領館的交往活動;管理為外國駐我省領館服務的機構。
(八)管理全省與外國友好城市、友好省州(縣)以及其他結好單位的交往活動,辦理對外結好的報批事宜;指導全省民間對外交往工作;負責授予外國友人榮譽公民稱號有關工作。
(九)負責我省社會組織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協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我省邊界事務及邊境地區、口岸的外事業務和涉外事宜;指導並參與邊防會談、會晤工作。
(十)牽頭協調處理涉外案(事)件及涉外突發事件;協助我駐外領事機構處理境外領事保護案(事)件;指導有關部門的外國專家管理和出國培訓工作;處理或協助有關單位處理涉及外國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
(十一)負責全省外事幹部和涉外人員對外政策和外事紀律教育工作;負責外事幹部業務培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外宣傳和民眾性外事教育工作。
(十二)配合紀檢、監察和保密部門檢查外事紀律和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違反外事紀律問題的處理意見。
(十三)承擔省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中央主管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外辦設11個職能處室。
(一)秘書處。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配合紀檢、監察和保密部門檢查外事紀律及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違反外事紀律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負責辦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辦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全省外事幹部和涉外人員培訓工作;負責辦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辦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推動我省對外人才交流。
(三)綜合協調處。
負責外事調查研究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外事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建議和全省政治、經濟、人文、僑務等領域對外交往活動年度計畫建議;對涉及我省的重要涉外事項提出處理建議;承擔辦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外宣傳和民眾性外事教育工作;承擔省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承擔友好城市及其他友好關係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授予外國友人榮譽公民稱號有關工作。
(四)因公出國管理處。
負責審核、審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因公臨時出國事項;擬訂省級領導人因公臨時出國年度計畫並辦理報批事宜;指導、協調全省有外事審批權的市、部門和單位的因公出國工作;牽頭對全省因公出國情況進行檢查。
(五)涉外管理處(掛領事保護處牌子)。
負責外國駐我省領館的日常管理,承辦我省涉及領館重大外事事項的有關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與外國領館的交往活動,承擔為外國駐我省領館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牽頭協調處理涉外案(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及境外領事保護案(事)件;負責我省社會組織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協調管理工作;負責邀請外國人來訪的有關審核、審批工作,辦理簽證通知函電;承辦省內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有關領事認證事宜;指導有關部門的外國專家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民間對外交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我省邊界事務及邊境地區、口岸的外事業務和涉外事宜;指導並參與邊防會談、會晤工作。
(六)亞洲處。
貫徹執行中央對亞洲國家和地區的方針政策,調查研究有關情況,掌握其形勢及政策動向,向上級提出建議;負責接待亞洲國家和地區來我省訪問的正部(省)級以下團組,配合接待副國級以上重要團組,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外事接待工作;負責與亞洲國家和地區友好城市和其他友好關係相互交往的有關工作;承辦東北亞地區地方政府聯合會的相關工作;加強與亞洲國家和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利用對外交往渠道,為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七)歐洲非洲處。
貫徹執行中央對歐洲、非洲國家和地區的方針政策,調查研究有關情況,掌握其形勢及政策動向,向上級提出建議;負責接待歐洲、非洲國家和地區來我省訪問的正部(省)級以下團組,配合接待副國級以上重要團組,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外事接待工作;負責與歐洲、非洲國家和地區友好城市和其他友好關係相互交往的有關工作;加強與歐洲、非洲國家和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利用對外交往渠道,為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八)美洲大洋洲處。
貫徹執行中央對美洲、大洋洲國家和地區的方針政策,調查研究有關情況,掌握其形勢及政策動向,向上級提出建議;負責接待美洲、大洋洲國家和地區來我省訪問的正部(省)級以下團組,配合接待副國級以上重要團組,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外事接待工作;負責與美洲、大洋洲國家和地區友好城市和其他友好關係相互交往的有關工作;加強與美洲、大洋洲國家和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利用對外交往渠道,為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九)禮賓處。
負責我省重要外事活動的禮賓禮儀工作;承擔副國級以上外國團組接待、省主要領導人涉外活動禮賓安排的有關工作;承擔邀請外國駐華使節來訪報批和綜合管理工作;承辦我省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的有關事務;負責在我省舉辦的國際會議、涉外節慶活動的審核工作,具體承辦由省外辦牽頭舉辦的國際會議、涉外節慶活動;負責涉外禮賓規範、指導工作。
(十)港澳事務處。
貫徹執行中央對港澳地區的方針政策;統籌協調與港澳地區交往事宜;審核、審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因公赴港澳事項;協調處理涉港澳地區突發事件;承擔省委港澳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護照簽證處。
負責統籌全省因公護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證簽發管理工作,頒發公務護照、申辦外國簽證、出具出國(境)證明,頒發赴香港、澳門通行證並辦理簽注;承辦省屬國有企業和本省民營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的有關審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外辦機關行政編制72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於來華留學生管理。省外辦負責審核簽發“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省教育廳負責指導省內學校招收和管理來華學生,指導發放“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外國留學生出入境證件簽發和停居留管理。
(二)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外辦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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