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山東省宗教事務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與山東省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開展反恐怖主義相關宣傳教育,參與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義相關工作。
2.負責對民間信仰工作的行政監管,牽頭協調相關綜合事務和重要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民族宗教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族宗教工作政策;負責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及相關培訓工作。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落實。
(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議,承辦少數民族扶貧事宜;參與組織協調對少數民族經濟的支援;完善民委委員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促進少數民族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負責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辦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表彰活動。
(五)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負責對民間信仰工作的行政監管,牽頭協調相關綜合事務和重要事項。
(七)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參與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義相關工作。
(八)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聯繫宗教界代表人士,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十)負責處理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事宜,指導民族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參與宗教工作方面專項資金的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委(省宗教局)設7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監督檢查處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委(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委(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宗教團體的財務審計監督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指導影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和應急機制建設;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人事處。
負責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民族宗教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委(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機關和宗教團體人員外事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論研究並提出建議;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四)民族一處。
負責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和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推進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單位建設工作;負責民族文化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全省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具體事務;指導推動城市民族工作,協調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指導民族成份登記管理有關工作;辦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相關工作;承辦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五)民族二處。
負責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相關工作;承擔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和人口情況的統計分析與評價監測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承辦少數民族的扶貧、經濟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等相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參與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事件;參與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義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清真食品管理;參與涉疆涉藏服務管理、對口支援新疆西藏相關工作;承擔實施民委委員制的具體工作。
(六)宗教一處。
負責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和監督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辦好宗教院校;聯繫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和幫助相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組織有關宗教教職人員培訓;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團體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有關管理工作;參與處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突發事件;負責民間信仰工作的行政監管,牽頭協調相關綜合事務和重要事項。
(七)宗教二處。
負責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和監督天主教、基督教全省性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辦好宗教院校;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導和幫助相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組織有關宗教教職人員培訓;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參與處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發生的突發性事件。
機關黨委。負責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民委(省宗教局)機關行政編制44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0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於民族宗教團體管理。省民委負責民族宗教團體業務管理。省民政廳負責民族宗教團體登記管理。
(二)關於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省民委負責宗教團體、寺觀教堂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批。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對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準印審批。
(三)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民委(省宗教局)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暫保留工勤人員編制4名,今後隨自然減員空出一個收回一個。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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