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 屬性:部級規章制度
  • 編號:財金[2008]100號
  • 印發時間:2008.8.28
  • 執行時間:2008.8.28
  • 印發部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
基本信息,具體辦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基本信息

財金[2008]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加強對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現將《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自本文印發之日起,《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勞動保障部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3]70號)廢止。
附屬檔案:1.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2.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情況季度統計表(略)
3.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情況季度統計表填報說明(略)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具體辦法

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加強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及有關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檔案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指國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用於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以下簡稱小企業)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給予的財政貼息資金。
根據國家規定,貼息資金可用於支持完善地方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小額擔保貸款獎勵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微利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本辦法所稱貸款,是指按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銀髮[2002]394號,以下簡稱《小額貸款辦法》)等檔案規定,由經辦銀行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
本辦法所稱擔保機構,是指按照《小額貸款辦法》的規定,受託運作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與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定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等金融機構。

第二章

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四條 除東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以下簡稱七省市)外,其他省(區、市)所需貼息資金中由中央財政負擔部分,由財政部根據貸款預計發放額度和國家規定的貼息標準,安排專項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貼息資金中由地方負擔部分,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
七省市所需貸款貼息資金,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
第五條 財政部根據各省級財政部門(含計畫單列市,不含七省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申請,經審核後向申請地方預撥貼息資金,年終進行清算。省級財政部門按季向地市財政部門預撥貼息資金。
第六條 全國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關於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貼息資金的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並附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意見,報財政部審核清算。
七省市財政部門應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並附專員辦審核意見,報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根據各省(區、市)小額擔保貸款年度決算情況,經審核確認後,中央及省級財政從貼息資金中安排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

第三章

貼息貸款的申請和審核
第八條 小額擔保貸款展期和逾期不貼息
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在規定的借款額度和貼息期限內,按實際借款額度和計息期限計算。
第九條 借款人和小企業須憑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認意見,向經辦銀行辦理貼息貸款申請。
第十條 經辦銀行對借款人和小企業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發放貼息貸款,在貸款契約中加蓋貼息貸款專用章,並在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契約中註明。

第四章

貼息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微利項目和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計算貼息的時間按照經辦銀行貸款的結息時間確定。
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按季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
第十三條 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與撥付按如下程式辦理:
(一)每季度結息日後5個工作日內,地市級經辦銀行將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報送地市財政部門,並附微利項目和小企業貸款計收利息清單。
貼息資金申請應包括貸款發生額、季初餘額、季末餘額、貸款發生筆數、申請貼息資金額等內容。明細表包括每筆貸款的項目名稱、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人名稱和戶籍所在地等內容。
(二)地市財政部門收到經辦銀行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審核撥付貼息資金,同時將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備案。
(三)年度終了後20日內,地市經辦銀行將上一年度貼息資金申領匯總情況及明細表報送地市財政部門;擔保機構將按經辦銀行分類匯總小額貸款擔保發放情況表報至地市財政部門審核清算。
小額貸款擔保發放情況表包括每筆貸款擔保的項目名稱、貸款金額、擔保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人名稱和戶籍所在地等內容。
(四)地市財政部門收到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的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出具意見,並附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材料,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
(五)省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對地市財政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出具意見,在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財政部審核清算。

第五章

獎補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十四條 根據各省(區、市)小額擔保貸款年度決算情況,經審核確認後,對於擔保基金規模年度增長達到一定比例的地方,中央財政將按年度新增擔保基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從中央貼息資金預算中安排撥付一部分作為風險補償資金。風險補償資金由地方財政管理,全部補充地方擔保基金,用於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
第十五條 根據各省(區、市)小額擔保貸款年度決算情況,經審核確認後,按照年度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各承擔一半,其中中央財政承擔部分從中央貼息資金預算中安排撥付。獎補資金由地方財政管理,用於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和信用社區等單位的工作經費補助。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七省市財政部門應按季向財政部報送貼息貸款發放情況統計表,反映本地區貼息貸款的季度發生額、餘額、發放筆數、本年累計發放筆數、應貼息金額、實際貼息金額和按照經辦銀行類型分類的明細情況,以及中央財政撥付或七省市預算安排的貼息資金使用和結餘情況。報送時間為下一季度15日之前。
地市財政部門應比照前款規定,按季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貼息貸款發放情況統計表。報送時間為下一季度10日以前。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七省市財政部門每半年對本地區貼息貸款發放和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以書面形式報財政部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十八條 經辦銀行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貸款項目是否屬於貼息項目進行審核;
(二)對貼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於微利項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業;
(三)單獨設定貼息貸款業務台賬,妥善保管貸款契約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
(四)認真做好貸款貼息的審核、申報工作;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擔保機構應積極做好對借款人的擔保服務工作,對擔保的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轄區內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核工作;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及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
(四)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與管理,保證貼息資金專款專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五)加強對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管理;
(六)根據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專員辦負責對當地貼息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不定期的開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和小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有關機構未能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機構按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並共同負責追回貼息資金,登記借款人和小企業的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貼息資金,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擔保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已貼息資金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會同專員辦及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檔案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貼息資金、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資金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已經發布的有關小額擔保貸款的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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