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創業貸款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洞口縣創業貸款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地區:洞口縣
  • 內容:十一章三十五條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和用途,第三章 貸款推薦、審核及發放,第四章 貸款額度、利率、期限與貼息,第五章 貸款擔保,第六章 違約責任,第七章 貸款擔保基金使用與管理,第八章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第九章 檔案管理,第十章 貸款考核,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於開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1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湖南省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等9個檔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34號)、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精神,鼓勵支持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促進我縣就業再就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洞口縣創業貸款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創業貸款的經辦銀行可為各國有商業銀行洞口縣支行、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洞口縣支行、湖南省洞口農村合作銀行。經辦銀行負責對縣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下設的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推薦的創業貸款申請對象的資格審查、創業貸款的發放和創業貸款的回收工作。目前,此項業務經辦銀行為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其他銀行在符合有關要求後,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洞口縣支行批准後,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負責對經辦銀行已經發放的創業貸款並符合貼息條件的對象按季初審貼息補貼申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初審的貼息申請審核,縣財政局對審核的貼息申請進行覆核並發放貼息,同時財政部門將貼息發放情況抄送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
第四條創業貸款是指經辦銀行向我縣境內符合貼息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復退軍人、失地農民、返鄉農民工依法創業人員發放的,由財政貼息的貸款。
第五條創業貸款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批,到期歸還”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和用途

第六條 創業貸款的對象。
(一)凡持洞口縣境內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創業能力和具有創業願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填寫《洞口縣個人創業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創業貸款。
1.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
2.城鎮軍隊退役人員;
3.大中專畢業生;
4.失地農民和返鄉創業的農民。
(二)符合貸款條件的在縣本級登記註冊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外,下同),當年新招符合創業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填寫《洞口縣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創業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向經辦銀行申請創業貸款。
第七條 創業貸款的條件和用途。
(一)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條件的申請貸款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有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的除外);
2.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4.自籌資金不低於項目所需資金的40%;
5.無不良記錄、信用良好;
6.原則上應通過創業培訓,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
7.符合經辦銀行貸款要求。
(二)申請創業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l.經工商(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有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的除外)、稅務部門登記註冊;
2.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4.無不良記錄,信用良好;
5.具備還貸能力;
6.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費。
7.符合經辦銀行貸款要求。
(三)創業貸款只能用於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第三章 貸款推薦、審核及發放

第八條 貸款申請與推薦。
創業貸款由借款人自願提出申請。凡符合申請創業貸款的個人,依第六條第(一)款持相關證件、證明向本人創業所在地社區或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提出申請,並填寫《洞口縣個人創業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經初審後,向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推薦。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應填寫《洞口縣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創業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四份),向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提出申請。
第九條 資格審查。
(一)符合條件的個人申請創業貸款的資格審查。經辦銀行根據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初審後推薦的創業貸款對象,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的內容是:
1.申請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薄)。已婚者需提供結婚證及配偶的上述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2.與申請人相對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再就業優惠證》)或《大中專畢業證》或城鎮軍隊退役人員證件或失地證明或由戶口所在地鄉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出具的返鄉創業證明;
3.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有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的除外)的相關證照;
4.以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方式申請貸款的,應提交抵押物、質押和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質押的承諾書,抵押物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估價、保險等檔案,質押物權利憑證,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書面承諾。
5.自籌資金證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創業貸款的資格審查。經辦銀行根據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初審後所推薦企業的申請,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資格審查的內容是:
l.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資本金;
3.當年新招用的符合創業貸款申請條件人員的有效證件;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符合創業貸款申請條件人員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契約(副本);
6.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企業蓋章);
8.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貸款調查。經辦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及時組織人員對借款申請人的資格、貸款用途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主要內容是:
(一)核實借款人遞交的資料是否真實、合法;
(二)借款人的創業項目是否有市場發展前景,是否有持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核實抵押物、質押物或保證人情況,評估抵押物、質押物的價值、變現能力和保證人的償還能力;
(四)核實借款人經營場地、固定住所以及借款人的品行和信譽度。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經辦銀行對貸款申請對象進行貸款資格審查確認後,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配合經辦銀行組織有關人員對其創業項目進行評審,評審確認後,在創業貸款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提供對創業項目認可的《促進創業貸款項目評審意見書》。
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抵押擔保貸款應在15個工作日內、保證擔保貸款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和審批程式,並給予借款人能否貸款的明確答覆。
第十三條 貸款審查和審批
(一)貸款審查責任人對調查責任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認可,提出貸款審查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報批。
(二)貸款審批責任人根據調查、審查意見及資料合法性意見按照貸款審批許可權對是否貸款、貸款金額、期限、貸款方式等進行決策,簽署明確的審批意見。
第十四條 簽訂契約。經辦銀行同意對借款人發放貸款後,根據不同的貸款方式分別與借款人和擔保人簽訂相關契約,個人貸款要求借款人夫妻一併到場簽字,並依法辦理抵押或質押手續。
第十五條 經辦銀行在貸款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應在每個月的20至30日內將其新增發放符合條件的創業貸款條件有關資料、創業貸款名單、發放金額和貸款期限報送洞口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進行資格和貸款本息初審,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對初審資料進行審核。

第四章 貸款額度、利率、期限與貼息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個人申請創業貸款的最高額度為5萬元,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其吸納人員的人數和人均5萬元以內的額度發放貸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
第十八條 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接納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復退軍人、失地農民、返鄉農民工人數占職工總人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的,其創業貸款申請可根據其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九條 個人(含聯合經營企業)創業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
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創業貸款,由財政部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25%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對符合創業貸款申請條件的個人從事微利項目(微利項目是除國家限制行業,如包括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和暴利行業外的所有項目)的創業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與撥付程式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創業貸款由經辦銀行和借款企業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範圍內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信用記錄好、貸款按期歸還、貸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經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提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審批同意後,可給予二次創業貸款。對同一貸款對象發放的第二次貸款不貼息。
第二十一條 貸款採取按季貼息的方式,每季末20日,經辦銀行將當季符合條件的貼息額匯總計算後向洞口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提交貼息申請,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覆核後直接撥付給經辦銀行。逾期貸款利息財政不貼息,由借款人按銀行借貸約定的利率支付。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向經辦銀行申請創業貸款,應向經辦銀行提供抵押、質押或第三方(第三方指公務員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電力公司、菸草局、金融機構等在編在職且在現單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幹部職工,下同)保證擔保(第三方擔保為連帶擔保)。
第二十三條 以抵押形式申請創業貸款的,必須按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和保險手續(抵押物的評估、保險、登記、公證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並提供其他擔保,否則經辦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貸款修建的廠房、購置的機械設備、車輛等財產,經辦銀行應將其做為貸款的抵押物,並要求借款人為所購設備辦理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且第一受益人為經辦銀行。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以有價單證質押方式申請創業貸款的,執行質押貸款有關規定。第三方個人信用申請保證擔保的,擔保人必須具有清償債務的能力,出具連帶保證責任承諾書。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因意外造成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貸款無法償還的,經辦銀行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或要求貸款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貸款逾期6個月不能歸還貸款本息的,經辦銀行必須依照《擔保法》的規定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或要求貸款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銀行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質押物,提前收回貸款,保證擔保的保證人應履行連帶擔保責任。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檔案、報表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二)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的;
(三)借款人未經貸款銀行同意,擅自將已抵押的財產或權益拆遷、轉讓、贈予或重複抵押;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
(五)損害經辦銀行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貸款擔保基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洞口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應將擔保基金專戶儲存於經辦銀行,實行封閉管理。擔保基金只能用於創業貸款貼息和確定創業貸款規模基數的依據,不做它用。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要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用於補充擔保基金,確保擔保基金規模年均增長5%以上。
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工作經費原則上按當年新增貸款總額的1%由縣財政安排3萬元。
第三十條 經辦銀行應按照不高於擔保基金3倍的數額發放創業貸款。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擔保基金20%的比例時,貸款經辦銀行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並及時追索到期貸款;在降低貸款不良率後,貸款經辦銀行可恢復創業貸款。經辦銀行當年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必須及時回收,對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的,由放貸銀行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追償。對逾期確實無法歸還的小額擔保貸款,通過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確認,報經縣財政、縣人力資源和保障部門批准後,按當年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金額的10%提取呆壞賬準備金,用於代償逾期無法收回的小額擔保貸款。
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必須控制以擔保基金代償對逾期無法收回的小額擔保貸款,每年呆壞賬準備金總額不得超過當年發放小額擔保貸款金額的5%。

第八章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第三十一條 為了溝通信息,相互通報創業貸款工作情況,探討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完善工作機制,推動創業貸款工作健康發展,應建立創業貸款聯席會議制度。參加聯席會議的單位包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人民銀行洞口縣支行、縣婦女聯合會、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創業貸款聯席會議一般一個季度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則隨時召開。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為使我縣創業貸款工作健康穩定發展,及時調整完善政策、防範代償風險,相關單位要做好創業貸款有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建立貼息資金管理台賬、基本財務管理台賬,為實現創業貸款工作制度完整,操作規範,管理有序的工作格局奠定基礎。

第十章 貸款考核

第三十三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貸款經辦銀行應根據省、市有關檔案要求實施創業貸款考核、獎勵和通報制度。
建立獎勵機制。以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業績考核與工作獎勵直接掛鈎,實行額度遞升獎勵。以財政部門、貸款經辦銀行和擔保中心為單位,對小額擔保貸款的發放規模和回收率進行考核。從第二年起,當年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增長率達到10%且當年貸款回收率達到90%的,按當年實際貸款回收額的1%給予獎勵;當年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增長率達到10%且當年回收率達到95%的,按當年實際貸款回收額的1.5%給予獎勵;當年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增長率達到10%且當年回收率達到98%的,按當年實際貸款回收額的2%給予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於創業貸款聯席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獎勵與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的工作經費。對當年小額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且當年新發放貸款放大倍數達到2倍以上的經辦銀行,按其實際新發放貸款金額的0.5%給予手續費補貼。
以上獎勵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從貼息資金中安排,具體獎勵辦法由縣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洞口縣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根據《湖南省關於貫徹實施〈湖南省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有關操作細則〉的通知》(湘勞社工字[2009]105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執行;以上考核、獎勵和擔保費等如遇省、市新的檔案出台,則按省、市新的檔案執行,當前具體獎勵辦法由縣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洞口縣支行、縣婦女聯合會負責解釋和修訂,實施細則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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