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制度

財務會計制度

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務會計制度
  • 外文名: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rules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目的: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等
制度目錄,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五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六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制度目錄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資產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一節 流動資產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二節 長期投資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三節 固定資產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四節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二章 第五節 資產減值交換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三章 負債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三章 第一節 流動負債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三章 第二節 長期負債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收入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第一節 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服務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章 第二節 建造契約收入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八章 非貨幣性交易
  • 《企業會計制度》 第九章 外幣業務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會計調整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一節 會計政策變更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二節 會計估計變更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三節 會計差錯更正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章 第四節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或有事項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二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三章 財務會計報告
  • 《企業會計制度》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第四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五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二章

第六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七條

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等。

第九條

企業應當設定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一條

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後期間攤銷。

第三章

第十二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第十三條

企業的負債應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長期負債

第十四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預提費用等;

第十五條

各項流動負債,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短期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按照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

第四章

第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第十七條

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契約、協定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第十八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五章

第十九條

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種耗費。
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期間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成本應當計入所生產的產品、提供勞務的成本。
企業應將當期已銷產品或已提供勞務的成本轉入當期的費用;商品流通企業應將當期已銷商品的進價轉入當期的費用。

第二十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用的各項材料,應按實際耗用數量和賬面單價計算,計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計算提取應付福利費,計入成本、費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六章

第二十三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後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金額。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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