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塊土地法

小塊土地法①小塊土地法(small holding acts)。英國、丹麥等國制定的關於小土地持有者的法律。丹麥曾於1899、1919、1949年分別頒行此法。英國亦曾於1892、1908年分別頒行。②小塊土地法(1892)(Small HoldingAct1892)。1892年英國議會通過。旨在促使小自耕農戶增多。規定郡議會有權根據自願協商原則收購地主土地,將之分成小塊土地出售給要求經營土地者。購買者只需付給郡議會1/5的地價,其餘部分可在50年內連同利息一併償付。另外,在特殊條件下,例如在城市近郊,郡議會可不採用購買方式,而是向地主租借土地,再轉租給小土地經營者。
凡出租的土地,每份不得超過15英畝;出售的土地,每份可達到50英畝,但在前20年內,購買者必須按期交付租金,所購買的土地不許分割、出售和轉讓,而且只能用於農業生產,如需要在土地上修建房屋,則僅限於一所。此法令頒布後,由於地主不願意放棄土地所有權,在協商出售時往往要價很高,郡議會及購買者都不願高價購買。另外,地主、大資本家和農場主也不願意在農村發展獨立的小農戶,因為這樣就會使他們失去廉價勞動力。所以,該法令頒布之後收效甚微。據統計,從1892年10月1日到1906年底,全國51個郡中只有9個郡真正執行了此項法律。而且這9個郡的議會,在14年中總共只取得728英畝土地,其中賣出的土地為164英畝,租出的土地為450英畝,占英國當時近2000萬英畝的總耕地面積比例很小。因此,該法令最終完全歸於失敗。英國議會於1908年另行通過新的小塊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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