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是台灣省現行徵收所得稅的基本法規。它最早於1943年2月17日制定公布,以後經歷次修正,現行的所得稅法是1985年12月30日的修正本。共6章125條。該法將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兩類,並具體規定了各自的課稅範圍。對綜合所得稅的計算,規定個人的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寬減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計征。

個人的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的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的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予,以及其他所得合併計算。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計算,以基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該法規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寬減額、累進稅率及其課稅級距,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征額及稅率,均於每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式制定並公布。該法同時還對稽徵程式、獎懲等事項作了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