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辦法(試行)

《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辦法(試行)》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2019年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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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寧政辦發〔2019〕4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9年8月7日

辦法全文

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推動縣級人民政府切實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強化教育保障,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增強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49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貫徹落實〈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17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是指對縣級人民政府領導、管理、保障、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有關情況的評價。評價對象為自治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三條 評價工作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學校治理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以提升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能力為重點,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每年開展一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五條 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完成教育重點工作任務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情況,加強教育保障情況,規範辦學行為情況等。同時,根據國家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工作相應延展評價內容,每一年的評價要跨三個年度的工作內容,即上一輪評價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當年推進教育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主要包括: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及全國、全區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善黨對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加強和改進教育系統黨的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教育系統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和改進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主動權,維護教育系統安全穩定。
(二)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主要包括: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自治區重大教育政策,推進國家、自治區教育重大工程項目、主要工作任務。
(三)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主要包括:鼓勵和支持普惠性學前教育發展;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鞏固、提升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水平,促進義務教育由基本均衡向優質均衡發展;推進高中階段教育特色化、多樣化發展,深化高中課程改革,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完善經費投入機制,鞏固提高基本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成果,促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實現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目標;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提升實訓裝備水平,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提高學生技術技能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促進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大力發展繼續教育;加快發展民族教育;加強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國防教育,強化學生綜合素質;辦好特殊教育,全面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普及和鞏固水平,並向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延伸;保障困難群體受教育權利;及時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
(四)統籌推進教育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決策管理機制,制定實施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最佳化教育結構和學校布局,制定實施各級各類教育標準,強化教育督導,健全教育督導機構,配齊配強督導工作人員,保障督導工作經費等。
(五)加強教育保障情況。主要包括: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落實教育投入要求,保障教師待遇,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推進教育信息化和“網際網路+教育”建設。
(六)規範辦學行為情況。主要包括:堅持正確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完善學校管理制度,校長依法治校,教師依法執教,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強化教學紀律,規範學生管理,嚴格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全面深化義務教育課程改革,深入推進素質教育,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領導機制,建立健全科學系統、全面規範、職責明確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管控與處置體系,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合法權益,確保師生人身安全,校園平安有序。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教育事業發展總體目標、當年重點任務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年度評價指標,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每年5月底前向各縣級人民政府印發年度評價指標和評價工作有關要求。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每年7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採取數據監測、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年度評價指標,利用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統計數據以及寧夏教育督導評估監測系統平台進行監測,並面向社會開展滿意度調查;
(二)在數據監測和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基礎上,採取隨機抽取專家、隨機抽取評價單位的方式,每年9月底前抽取自治區督學、自治區教育督導評估專家和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依據各縣級人民政府自評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數據監測和公眾滿意度調查結果、實地核查情況,列出問題清單,形成反饋意見,向接受評價的縣級人民政府反饋。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每年11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被評價的縣級人民政府自評報告、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實地核查、整改等情況,形成評價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同意後,向社會發布。
第四章 評價結果確認
第十二條 評價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等次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優秀等次90分及以上,良好等次80—89分,合格等次65—79分,低於65分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條 當年度行政區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
1.存在教師、學生在D級危房內學習、工作和生活的;
2.近2年發生重大以上校園安全責任事故的;
3.近2年出現重大違法違紀案件且影響惡劣的。
第十四條 通過國家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評估認定的縣級人民政府,如當年沒有出現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直接認定為優秀等次。
第五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對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結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反饋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各市黨委、人民政府及組織部門,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的參考。每年評價結果作為自治區有關部門安排教育項目和資金的重要依據。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問責、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出處分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縣級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辦法,組織開展本縣域內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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