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辦法(試行)

對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推動各市級人民政府切背才驗閥實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強化教育紋祖埋保障,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增強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只廈汽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49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貫徹落實〈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17〕17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是指對市級人民政府領導、管理、保障、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有關情況的評價。評價對象為自治區各地級市人民政府。
第三悼拔鞏立條對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每年開展一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對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堅持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遵循依法依規、突出重點、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強化結果運用,督促責任落實。
第二章評價內容
第五條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健全教育保障機制、統籌推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規範辦學行為等方面情況。評價內容可根據國家當年度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內容和自治區年度教育工作重點有所側重或刪減。同時,根據國家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工作相應延展評價內容,每一年的評價要跨三個年度的工作內容,即上一輪評價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當年推進教育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主要包括: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及全國、全區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和改善黨對紋紋舟教育工作的全疊蒸捆面領導,加強和改進教育系統黨的建喇兵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加強教育系統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和改進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主動權,維護教育系統安全穩定。
(二)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主要包括:全面推進依法治教、治校,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對教育工作的決策部署,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教育政策,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完善教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重大教育工程、項目建設,深化教育改革開放。
(三)健全教育保障機制情況。主要包括:制定實施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最佳化教育結構和學校布局,實施各級各類教育標準;建立教育工作決策管理機制,落實教育投入,加強教育經費管理,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推進教育信息化和“網際網路+教育”建設,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完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強化教育督導,建立健全教育領域軍民融合發展制度機制。
(四)推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情況。主要包括:鼓勵和支持普惠性學前教育發展,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進高中階段教育普及,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推進高等教育內涵發展,促進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大力發展繼續教育、終身教育、網路教育,重視和加強民族教育,加強國防教育和國家安全教育,辦好特殊教育,促進各級各類教育高質量發展,保障困難群體受教育權利,及時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
(五)規範辦學行為情況。主要包括: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完善學校管理制度,校長依法治校,教師依法執教,強化招生和教學紀律,規範學生管理,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合法權益。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教育事業發展總體目標、當年重點任務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年度評價指標,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每年5月底前向各市級人民政府印發年度評價指標和評價工作有關要求。
第七條市級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每年7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對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採取數據監測、社會滿意度調查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年度評價指標,利用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統計數據以及寧夏教育督導評估監測系統平台進行監測,並面向社會開展滿意度調查;
(二)在數據監測和社會滿意度調查基礎上,採取隨機抽取專家、隨機抽取評價單位的方式,每年9月底前抽取自治區督學、自治區教育督導評估專家和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依據各市級人民政府自評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數據監測和滿意度調查結果、實地核查情況,列出問題清單,形成反饋意見,向接受評價的市級人民政府反饋。
第十條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每年11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被評價的市級人民政府自評報告、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實地核查、整改等情況,形成評價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同意後,向社會發布。
第四章評價結果確認
第十二條評價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等次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優秀等次90分及以上,良好等次80—89分,合格等次65—79分,低於65分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有評價結果的基礎上降低一個等次:
(一)出現涉校事故災難類、社會安全類、公共衛生類事件的;
(二)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續三年下降的;
(四)所轄縣(市、區)存在義務教育學校差異係數當年達不到義務教育基本均衡規定標準的。
第五章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對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結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反饋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各市黨委、人民政府和組織部門,作為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的參考。
第十五條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涉校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市級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約談,並提出問責建議。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各市級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對所轄縣(市、區)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五)規範辦學行為情況。主要包括: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完善學校管理制度,校長依法治校,教師依法執教,強化招生和教學紀律,規範學生管理,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合法權益。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教育事業發展總體目標、當年重點任務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年度評價指標,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每年5月底前向各市級人民政府印發年度評價指標和評價工作有關要求。
第七條市級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對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每年7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對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採取數據監測、社會滿意度調查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年度評價指標,利用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統計數據以及寧夏教育督導評估監測系統平台進行監測,並面向社會開展滿意度調查;
(二)在數據監測和社會滿意度調查基礎上,採取隨機抽取專家、隨機抽取評價單位的方式,每年9月底前抽取自治區督學、自治區教育督導評估專家和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依據各市級人民政府自評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數據監測和滿意度調查結果、實地核查情況,列出問題清單,形成反饋意見,向接受評價的市級人民政府反饋。
第十條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每年11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綜合被評價的市級人民政府自評報告、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實地核查、整改等情況,形成評價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同意後,向社會發布。
第四章評價結果確認
第十二條評價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等次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優秀等次90分及以上,良好等次80—89分,合格等次65—79分,低於65分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有評價結果的基礎上降低一個等次:
(一)出現涉校事故災難類、社會安全類、公共衛生類事件的;
(二)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續三年下降的;
(四)所轄縣(市、區)存在義務教育學校差異係數當年達不到義務教育基本均衡規定標準的。
第五章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對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結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反饋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各市黨委、人民政府和組織部門,作為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的參考。
第十五條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涉校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市級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約談,並提出問責建議。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各市級人民政府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對所轄縣(市、區)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