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開展評價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49號)要求,進一步推動市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教育職責,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樹立科學的教育觀、質量觀、人才觀,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教育工作的總體要求,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發展,規範辦學行為,維護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為新時代現代化強省建設提供人才基礎和智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依法依規。對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我省教育工作有關政策組織開展。
突出重點。主要解決資金投入、師資配備、教育用地、安全保障、教育管理等涉及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
客觀公正。科學設定評價指標內容,規範評價工作程式,嚴格把握評價標準尺度,確保公正、公平、公開。
注重實效。評價工作以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質量為目的,強化工作效能,及時發現問題,督促解決問題。
三、評價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
1.堅持黨對教育事業的全面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加強教育系統黨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合理設定教師黨支部或黨小組。落實“三會一課”制度,規範教師黨支部組織生活,加強黨員教師日常管理,充分發揮教師黨支部凝聚師生的戰鬥堡壘作用。強化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2.堅持優先發展教育事業,將各級各類教育發展主要目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政府常務會議定期聽取、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各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明確,教育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3.向社會公布行政權力清單與責任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建立健全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妥善處理教育領域糾紛。推進依法治校,落實“一校一章程”,健全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的制度體系。
4.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積極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發揮學校主陣地引領作用,完善“政府主導、語委統籌、部門支持、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二)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
5.採取多種方式,積極落實公辦幼稚園教師編制標準,制定並落實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落實幼兒教師工資待遇和社會保障。幼兒教師持證上崗。學前教育入園率、普惠率達到省定標準。開展城鎮居住區配套幼稚園和無證幼稚園專項整治,並取得初步成效。
6.實現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建設標準城鄉統一、教師編制標準城鄉統一、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城鄉統一、基本裝備配置標準城鄉統一。健全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機制。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義務教育學校開齊開足課程。鞏固義務教育基本均衡成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農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有效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7.普及高中階段教育。高中階段教育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規模大體相當。
8.落實《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機構編制標準》;“雙師型”教師比例達到規定標準和要求。生均實習實訓儀器設備值、校舍建築面積和圖書冊數達到規定要求,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辦學基礎能力得到提高。建立學校專業與產業發展動態調整機制,學校專業設定與當地產業匹配度高。定期開展職業教育質量評價,職業教育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明顯增強。
9.人口30萬以上的縣(市),建設好一所特教學校。尚未建立特教學校的縣(市),以多種形式開發特教資源,為殘疾兒童少年提供教育服務,所有招收5人以上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設有特殊教育資源教室。
10.實行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建立完善差別化扶持政策體系,建立健全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和民辦教育監督管理體制。建立完整的繼續教育保障、激勵、監管和評估機制,健全市、縣、鄉(鎮、街道)、村(居)四級社區教育網路、管理隊伍和師資隊伍,完善辦學條件,在職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會有保障。廣泛開展城鄉繼續教育、社區教育、老年教育,加快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
(三)教育保障情況。
11.統籌城鄉學校布局和建設,吸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入城鄉規劃委員會。確保新建配套學校、幼稚園按生源足額與住宅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建設與使用。保障學校用地安全,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用途。
12.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領導機制,健全完善學校安全風險與安全穩定防控體系,形成學校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和有效預警與應對機制。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制度健全,落實有力。校車管理規範有序。建立校園欺凌防範機制。各級各類學校校舍按規定進行安全鑑定及排查。未發生重大安全穩定事故,未發生重大校園(校車)安全責任事故及嚴重校園欺凌事件。校園無宗教滲透現象。
13.按有關規定,足額落實各級各類學校生均財政撥款標準並及時撥付。嚴格規範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納入一般預算後確保各類教育專項經費專款專用,無挪用、截留問題,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充分發揮專項資金效益。全面推進教育經費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加強財務監督和績效評價。
14.“全面改薄”、解決大班額、學前教育行動計畫、特殊教育提升計畫、職業院校建設工程等國家和省重大教育項目及教育工程按年度完成任務。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和套用。
15.強化教育督導。建立健全政府教育督導工作機制,加強督導隊伍建設,專職督導人員的數量和結構滿足督政、督學、評估監測三大職能工作需要。每年督政工作覆蓋區域內所有縣(市、區),存在的主要問題得到有效整改落實。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健全,責任督學覆蓋所有普通中國小、幼稚園並按照要求有效開展工作。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督學參與督導活動補助得到落實。
(四)師資隊伍建設情況。
16.堅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基礎工作。落實國家和省關於中國小教師編制的政策規定,執行省定教職工編制標準,每三年核定一次教職工編制總量。教育部門依據生源等將編制總量細分到校,實行動態調整。教師補充機制健全,有空編的做到“有編即補”,配齊中國小教師;滿編超編但部分學科教師缺員的,充分利用中國小教師臨時周轉編制專戶補充專任教師,滿足開齊開全課程需求。全面落實中國小教師“縣管校聘”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制度,年交流輪崗數量達到省規定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中國小教師崗位進行設定和調整,城鄉教師分開評審職稱,建立“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基層中國小教師職稱制度。推進中國小校長職級制改革,開展職級認定、聘任及薪酬的兌現工作。加強教師隊伍黨建工作,提升教師思想政治素質。建立健全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落實師德考核制度。
17.實施教師績效工資制度,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兌現教師工資待遇並及時足額發放,農村學校教職工工資由縣級財政籌措承擔,依法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教師崗位臨時性空缺聘用人員相關待遇由政府購買服務保障,嚴禁中國小自行聘用代課教師。建立中國小教師工資與當地公務員工資長效聯動機制,確保中國小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落實教師體檢、農村教師鄉鎮補貼和交通補助、偏遠農村學校建設教師周轉宿舍、農村學校特級教師崗位、提高班主任津貼標準等政策。加強教師(含幼兒教師)培訓工作,確保中國小、幼稚園按照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落實教師培訓經費,全面提升中國小、幼稚園和職業院校教師能力素質。
(五)規範辦學行為、促進教育公平情況。
18.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招生政策,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免試免費就近入學,民辦學校免試入學;不以各類等級考試證書、社會培訓證書為依據錄取學生,公辦普通高中無超範圍、超計畫招生現象,民辦高中跨市招生納入生源地總體計畫。積極推進中考改革,出台等級錄取或分數+等級錄取政策。
19.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向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依據中高考成績給學校排名。義務教育階段不設重點校、重點班。加大治理教師有償家教和違規到培訓機構兼職取酬力度。切實減輕學生課外負擔。不斷提升學生體質健康水平。努力構建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
20.健全完善學生資助制度並有效落實,實現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資助政策全覆蓋,未出現學生(幼兒)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現象。
四、組織實施
評價工作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協調,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國家和省教育事業發展的年度重點任務和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確定年度評價工作重點並組織實施。
(一)印發書面通知。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於每年3月底之前印發對市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工作的書面通知,部署相關工作,明確時間節點。
(二)開展自查自評。市級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對上一年度市本級和所轄縣(市、區)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各市人民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組織審核評估。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各市自評材料進行審核評估。
(四)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評估。第三方專業機構受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委託,利用教育事業和教育經費統計數據等,對相關指標進行監測評估,面向社會和學生開展滿意度調查。
(五)實地督導檢查。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市本級和隨機抽取的縣(市、區)進行實地督導檢查。
1.確定評價對象。為保證評價工作的客觀性和公平性,每個市抽取市本級和2個縣(市、區)。各市按照自評情況將抽取對象分為上下兩個半區,省督導檢查時分別在上下兩個半區各抽取1個縣(市、區)。
2.驗證法核實。即在被評價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通過隨機抽樣對自評結果進行驗證,根據驗證的結果對被評價單位做出結論。如果對抽取的樣本進行評價驗證後,認定其自評結果與評價結果基本一致,或評價結果高於自評結果,認可自評結果。如果認定抽取的樣本自我評價過高或不實,通過“自評可信度”對被評價單位的自評量化計分予以調整,促使被評價單位據實自評,保證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科學性。
3.實地督導全覆蓋。實地督導五年一個周期,前四年均未抽取到的縣(市、區),第五個評價年度全部納為評價對象。
(六)形成反饋意見。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市級人民政府自查自評、自評材料審核評估、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評估和實地督導檢查情況,形成反饋意見向市級人民政府反饋。
(七)進行整改複查。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方案,在規定時間內認真進行整改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複查。
(八)發布評價報告。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市級自查自評、自評材料審核評估、第三方專業機構監測評估、實地督導檢查、整改複查等情況,形成對市級人民政府年度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報告,報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開發布。
五、評價結果與運用
(一)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評價滿分為100分。評價得分90分(含)以上為優秀,75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75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行政區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人民政府,年度評價結果降低一個等級予以認定:
1.市本級及所轄縣(市、區)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的;
2.當年縣域義務教育校際間均衡狀況達不到國家標準要求的;
3.發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產生重大影響的校園安全事件的;
4.農村教師享受鄉鎮工作人員津貼補貼未達到相關規定標準的;
5.學生體質健康水平連續2年下降的;
6.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評價結果作為對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三)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市級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適當形式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並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強化主體責任,依法履行教育職責,統籌推進區域內教育事業科學健康發展。要按照評價內容和組織實施的程式,加強部門協同,明確目標任務,落實責任分工,積極配合做好對市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的有關工作。市級人民政府應依據本方案,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工作。
(二)嚴肅工作紀律。參與評價工作的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嚴肅工作紀律,準確採集、匯總和上報相關材料並嚴格把關,確保對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情況作出全面、客觀、公正評價。因違反規定導致評價結果嚴重失真失實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