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保證

對外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受益約定,當 不按照約定償還債務或者履行義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償還責任或者履行義務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保證
  • 性質:行為
  • 雙方:  保證人  債務人
  • 材料:申請報告和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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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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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所謂對外保證是指在對外擔保活動中保證人受益人(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償還債務或者履行義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償還責任或者履行義務的行為。對外保證項下的擔保人為保證人;對外保證項下的受益人債權人

審批材料

1、擔保人關於提供對外保證的申請報告和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
2、提供對外擔保審批情況表;
3、對外保證契約意向書;
4、擔保項下主債務契約意向書(如為外文的,應提交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5、經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擔保人、被擔保人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6、擔保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的,需上年度外匯收支證明;
7、如系初次辦理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還應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
8、擔保人為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時應提供其總行的授權;
9、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如:A.擔保人、被擔保人的工商營業執照;B、被擔保人為境外中資企業時應提供外匯局出具的《境外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C、擔保項目如需事前批准的,還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檔案。

對外管理

(一)對中資銀行對外出具的融資保證、融資租賃保證、補償貿易項下的現匯履約保證和超過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證等實行逐筆審批。
(二)對中資銀行對外出具的非前款所述對外保證按照資產負債比例進行管理。中資銀行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對外擔保能力內可自行對外出具上述保證。本款項下中資銀行出具的對外保證契約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法人出具的對外保證均需報外匯局逐筆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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