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免予起訴或不起訴複查

對免予起訴或不起訴複查是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或被害人不服免予起訴或不起訴決定的申訴,依照程式實施法律監督的一項檢察業務活動。檢察院對申訴材料,應迅速審查。對不予復査的,應通知申訴人,如果不服,可以予以複議。需要立案復査的,應當以“有錯誤可能的”為原則,考察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可能有錯誤;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罪名是否確切;處理是否恰當;程式是否合法等。

複查終結應製作結案報告,提出復査意見,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重大的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准。原決定正確的,應予維持,駁回申訴,並製作駁回申訴通知書,發給申訴人,同時做好息訴工作。原決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時,經批准後,,撤銷原處理決定,需要追訴的,原則上移送原主管部門辦理。處理此類案件,實行分級負責制。對確有錯誤而又堅持不改的,上級檢察院可撤銷下級檢察院的原處理決定,並作出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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